农民工返乡创业为什么会受到限制?

核心提示返乡创业的确也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难和制约因素。(一)创业资金问题。农民工返乡时虽然积累了一定资金,但对于创办企业、搞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言,这点积蓄尚显不足或缺口很大,难以支付创业所需经营资金。并且务工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大都是小型企业,通过正

返乡创业的确也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难和制约因素。(一)创业资金问题。农民工返乡时虽然积累了一定资金,但对于创办企业、搞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言,这点积蓄尚显不足或缺口很大,难以支付创业所需经营资金。并且务工返乡人员创办的企业大都是小型企业,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得到贷款的可能性极小,由此会痛失不少商机,此外还要承担资金链不稳定,随时可能断裂的风险。(二)项目选择问题。农民工返乡创业所选项目大都和田间地头有关,对于他们而言,最稳妥的创业也许就是从曾经最熟悉的田间地头开始,但这些项目多属微利项目,规模不大、产品单一、周期长、见效慢、受市场影响大,不利于农民工尽快致富增收。同时,受自身知识和管理经验等因素制约,对市场信息、商业行情发展缺乏足够的了解和正确研判,也缺乏来自政府积极有效的产业引导、项目指导,他们常做出不切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决策与判断,存在不同程度的盲目投资现象。(三)创业能力问题。农民工有创业意识,但自身素质较低,虽然返乡农民工有过在发达的生活经历,能力有所提高,但普遍素质仍然较低。并且缺乏先进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外出务工者很少接触参与经营与管理方面的工作,因此在这方面的经验不足。而且受思想观念影响,部分企业实行家族式管理,难以适应市场变化。而且,现在返乡创业普遍的现象是,一些农民工由于求富心切、创业迫切,根本没有时间接受培训,也不愿“浪费”时间去参加培训学习,这样产品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不强,企业发展后劲不足。

一、放宽准入条件。对农民工回乡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外,均允许进入。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简化审批程序。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加大扶持力度。推行回乡创业贷款贴息制度,重点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贷款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优先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四、实行政策优惠。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回乡创业农民工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回乡创业农民工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可适当减免或不予征收。 五、提供金融服务。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最高5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扶持期内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予以贴息。扩大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贷款抵押担保财产的范围,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益、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可由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扩大到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简化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程序,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返乡证明、进行审查推荐,县级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六、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生产经营用地统筹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回乡创业。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土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回乡创业农民工手中流转。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 七、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对回乡创业农民工免费开展创业培训,免费为创业农民工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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