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得利的发展历程

核心提示一、2006年9月成立大连长海大顶水产品有限公司大连长海大顶水产品有限公司前身为长海德胜养殖场,2006年9月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法人代表徐德胜,注册资金300万元。2008年9月经核准变更为大连海得利水产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德胜,注册

一、2006年9月成立大连长海大顶水产品有限公司

大连长海大顶水产品有限公司前身为长海德胜养殖场,2006年9月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法人代表徐德胜,注册资金300万元。

2008年9月经核准变更为大连海得利水产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德胜,注册资金3000万元。

二、2008年5月份收购大连权鹏水产有限公司

大连权鹏水产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8日成立,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宋德龙,公司所在地位于长海县广鹿乡柳条村。

该公司主要从事水产品收购、精深加工和销售,占地面积8000㎡,加工车间面积1600㎡。固定资产总额1500万元。

主要产品为:虾夷扇贝(干品)、海湾贝(干品)、牡蛎、裙带菜等精深加工。年加工能力2200余吨,年销售收入1800万元,年实现销售税金140万元。

2007年通过ISO9001、ISO14000、HACCP和有机食品认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AAA》企业。

三、2008年5月收购大连德权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

大连德权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成立,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邵德权,公司所在地位于长海县广鹿乡柳条村。

该公司主要从事海水动物养殖、育苗和销售。养殖占地2000㎡,配套用房1200㎡,浮筏养殖水域面积1800亩,浮伐1300台,底播增养殖水域面积4000多亩。固定资产总额2100万元。

主要产品为:海参、海胆、虾夷扇贝、海湾贝、太平洋牡蛎、裙带菜等养殖,年产量2000余吨,年均产值1600万元。

四、2008年8月创建大连胜海水产品有限公司

大连胜海水产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法人代表徐广鑫,公司所在地位于长海县广鹿乡塘洼村。

该公司系多品种水产品精深加工新建项目,总占地面积10030平方米,项目申批、可研、土地征用等前期手续已完成,目前正在进行扩大设计、详规报批、招投标文件编制等工作, 2009年7月正式开工,预计2011年12月竣工。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800万元,总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主要建筑物为:组合冷库、制冷机房、加工车间、变发电用房、研发培训用房、生活用房、其他用房,以及其他构筑物等。

主要设备:加工设备、制冷成套设备和其他附属设备。其中加工设备包括:隧道速冻机、海珍品真空冻干设备、烘干设备等;

主要加工品种为:虾夷半壳贝、虾夷扇贝鲜柱丁、虾夷扇贝干丁、冻干海参、海胆、经济鱼类、贻贝等,年成品产量7300吨,达产年可实现销售收入12700万元,实现销售税金690万元。

五、2008年8月收购长海鑫德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长海鑫德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0日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法人代表徐德胜,公司所在地位长海县广鹿乡塘洼村。

该公司总占地面积56亩,总投资350万元,建造大棚20座,管护房20栋760㎡,高位水池1座。

主要农产品为:各种蔬菜、樱桃、草莓、西瓜等,兼种绿化苗木、花卉、盆景等。

建成投产后,达产年可实现纯利润60余万元,同时对有效推动广鹿乡高效生态农业的快速发展和丰富岛内群众菜篮子,努力实现集约化、现代化农业生产发展的新思路,带动一方,有效缓解海岛居民的吃菜难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六、2008年8月收购大连盛鑫水产育苗场,成立分公司

大连金州盛鑫水产育苗场,位于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镇段家村。1994年登记注册并投入海珍品良种培育生产。

两座场区(段家村、白家村)总占地面积262亩,总建筑面积9500㎡,固定资产总额4100万元。

拥有育苗水体6000立方米,主要培育品种为扇贝、海胆、海参等,年均生产能力20亿枚左右,年实现销售收入750万元。

同时从事海湾扇贝、海带、海参、杂色蛤、蚬子养殖生产,海域使用面积5000亩,年产量1100吨,年实现销售收入400万元。

七、2008年8月成立长海大顶水产养殖分公司

位于长海县广鹿乡柳条村,1994年6月正式投入养殖生产,水域底播面积2700余亩。主要底播品种为海参、海胆、裙带菜、杂色蛤、蚬子养殖等,年均产量800吨,年实现销售额1300万元。

八、2008年9月大连海得利水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

集团公司前身为大连长海大顶水产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2008年9月经改制组建大连海得利水产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直属产业部位于长海县广鹿乡柳条村,占地面积7502㎡,总建筑面积3200㎡。

加工厂2007年建成投产,其中组合冷库1080㎡(冷藏400㎡、加工车间680㎡)、制冷机房237㎡、宿舍食堂934㎡、车库办公楼248㎡、锅炉房35.75㎡、仓库459.25㎡。固定资产总额1100万元。

主要加工产品为:精加工冻干海刺参、盐渍海参、半干海参等,单冻夏夷扇贝柱丁、半壳贝等产品。年加工能力3000余吨,达产年实现产值3800万元,销售税金195万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的养殖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恶臭、畜禽尸体等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促进畜牧业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第四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委员会可以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村民、居民中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现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七条 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为协会成员提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接受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 防第十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并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依法组织划定畜禽禁止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不得在下列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第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关闭或者搬迁,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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