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怎么喂长的快,育肥牛养殖方法
专题:育肥牛养殖技术

牛肉鲜嫩味美、营养丰富,深受国内外消费者欢迎。随着牛肉市场需求越来越大,育肥牛养殖步入旺盛时期。然而散养户由于专业知识水平和养殖技术有限,无法保证牛肉的质量,市场竞争力不强。下面小编就和大家说说牛怎么喂长的快,育肥牛养殖方法。
牛怎么喂长的快
1、喂杂交牛
杂交牛综合了不同品种的优良性状,具有明显的杂种优势,在短时间内可生产大量优质牛肉。若无杂交牛,可选3~8岁、体重250公斤、膘性中等、健康无病的本地阉牛短期育肥。
2、饲喂氨化草
用经过氨化技术处理的草喂牛,能提高营养转化率,增强适口性,降低生产成本。
氨化草的制作:按100公斤草、3公斤尿素和40公斤水的比例,在氨化室进行密封处理。氨化好的秸秆要在天晴时转移到露天场地,不断翻动放氨,等无氨味后堆积在室内备用。饲喂氨化草要有7~10天过渡期,牛的正常采食量一般占其体重的2%,以吃好不浪费为原则,日喂3次。在有青草的季节白天放牧,冬春季节混喂青贮草。
3、补喂混合料
混合料参考配方:玉米60%,菜子饼或棉子饼37%,淀粉2%,盐1%,无饼时可用豆粕粉,以便降低饲料成本。饲料按牛体重的1%定时喂给,每天分2次补料。
4、精喂细管
在饲喂氨化草的过渡期驱虫,可按牛每公斤体重内服丙硫咪唑30毫克,服后还可健胃,育肥阶段,在有青草的季节放牧1~2个月,育肥后期要求不少于1个月的舍饲,利用高精料日粮催肥时间为60~90天。拌料时要求先将料拌湿,1小时后,再将其与草拌均匀,另外必须喂饮清洁水,每天2次。牛栏要经常除湿垫干,保持干燥清洁。
育肥牛养殖方法
1、合理选择牛种
各养殖户应结合当地牛种生活情况,合理选择最优的牛种育肥,建议选择身强体壮、健康无病的纯种西门塔尔、利木赞或安格斯肉牛,或以上优质肉牛与本地黄牛的杂交一代,以公牛为优选,不仅生长速度快,而且饲料利用率高、牛肉品质优,育肥经济效益较高。
2、整改环境设施
牛舍环境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肉牛的生长速度,为给肉牛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应及早对旧牛舍进行检修,调试好设备、器械等,并经常清洁牛舍和运动场,定期消毒、灭虫,保持牛舍安静,确保舍内采光良好、通风顺畅,适当配置温湿度调节设备,保持舍内温度在10?21,以促进肉牛快速生长。
3、确定育肥方式
目前,养殖户普遍采用的育肥方式包括犊牛持续育肥、架子牛短期育肥和淘汰牛短期育肥,各养殖户应结合自己的销售渠道、当地的销售价格和市场需求情况,选择适宜的育肥方式,确定肉牛育肥目标,同时制定实现育肥目标的实施方案。
4、科学配制饲料

育肥期的饲料配方应依据肉牛分阶段营养需要进行设计,犊牛正处于生长发育旺盛阶段,应提供蛋白质含量较高的饲料;架子牛和淘汰牛则应提供能量水平较高的饲料。育肥前期,营养水平不宜过高,粗料水平保持在55%?65%,精料水平保持在35%?45%;育肥后期应提高营养水平,粗料水平保持在20%?30%,精料水平保持在70%?80%。根据当地的饲料资源,合理择取粗料,注意粗料应切短后饲喂,而精料粉碎则不宜过细,同时确保饲料清洁卫生、适口性好。
5、科学免疫保健
育肥牛较易感染疾病,各养殖户在做好日常保健、驱虫、健胃工作的基础上,应参照国家制定的防疫程序,做好育肥牛免疫接种工作。一旦发现疑似感染疾病的肉牛,应立即隔离,并及早确诊,选择排泄快、药物残留少的药物及时进行针对性治疗,于休药期进行销售,保证食品安全。
6、适时出栏销售
育肥牛的出栏时间,应结合其品种、体质量、肥育度及市场需求而定。通常公牛以18?23月龄、500?600 kg以上出栏较为适宜。或者判定肉牛的采食量,当采食量下降到正常量的1/3或更少,则应考虑出栏;也可根据肉牛坐骨端、腹肋部、腰角部等是否有沉积的脂肪以及脂肪的厚薄,来判定其膘情,一般来讲,育肥牛的膘情达到中等或中等以上,即可考虑出栏。
以上就是牛怎么喂长的快,育肥牛养殖方法的全部内容了,以上方法仅供养殖户作为参考,希望能帮助到一些养殖场的朋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浅海、滩涂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增养殖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增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浅海,是指可规划用于增养殖的近海海域。
本条例所称的滩涂,是指海洋潮间带以及与其相连的陆域(围垦除外)海水养殖区域。第三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产增养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水产增养殖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第四条 鼓励发展和引进高新水产养殖技术,开发名特优养殖新品种和出口创汇产品;加强闽台水产增养殖技术的合作与交流。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 划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海洋功能区划,组织渔业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当地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
国家、省确定的航道、锚地、港区等不得划作养殖区。第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容量的调查评估工作;根据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和增养殖容量的要求,编制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布局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相邻市(地)、县(市、区)有争议的浅海、滩涂,其水产增养殖布局规划由争议各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编制;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布局规划,制定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布局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严格执行。对已公布实施的布局规划确需作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或者修改。经调整或者修改后的布局规划应当及时公布实施。第三章 使用权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合理开发、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将规划用于水产增养殖的浅海、滩涂,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增养殖生产,确认使用权。第十一条 申请滩涂水产养殖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养殖证。
申请浅海水产养殖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养殖证。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浅海、滩涂水产养殖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使用的浅海、滩涂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和用途;
(四)与所申请使用的浅海、滩涂的面积、使用年限和水产养殖品种相应的投资资金的来源和技术条件的说明。第十三条 本条例公布施行前已经用于水产增养殖的浅海、滩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使用者应当在本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产养殖证,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水产养殖证:
(一)长期归村集体使用、界限清楚的滩涂;

(二)已经确定给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滩涂;
(三)已经用于增养殖并符合布局规划的浅海。第十四条 对具备水产增养殖生产条件的浅海及其海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认使用权,核发水产养殖证。水产增养殖招标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第十五条 滩涂、浅海水产养殖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
水产养殖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浅海水产养殖证的有效期限最高为五年,每年审核一次;滩涂水产养殖证的有效期限最高为十年。浅海、滩涂水产养殖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养殖的,应当在期满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水产养殖证不得涂改、买卖。
水产养殖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