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免费享受无偿献血量五倍的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自献血30日起,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法律主观:

无偿献血没有确定的补贴标准,毕竟无偿献血公益性质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公民献血后,由采供血机构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采供血机构或者献血公民所在单位可视其交通、食宿、误工等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这只是一个适应性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规定,补贴标准也是由补贴单位自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