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主要从事动物资源与生态学研究及水产养殖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工作。刻苦钻研,精益求精,勤于实践,大胆创新,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瞄准学科发展前沿,根据宁夏渔业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技术问题,面向渔业经济发展的主战场,确定学科发展的主要方向和任务,开展全局性、基础性、关键性、方向性重大水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攻关。在水产养殖技术、水产病害防治、水产新品种开发、工厂化水产苗种繁育、重大水产高新技术项目示范与推广、重点渔业发展规划等领域不断进行科技创新,开展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动物资源与生态、水产新品种开发、鱼类繁育与选育种、水产品无公害养殖等领域取得了国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空白的成果。
1.对西部部分地区鱼类病害有系统研究,尤其对宁夏高盐碱水质条件下鱼病的区系、发生及防治技术有深入研究。完成“四川省鱼类病原区系及病害防治研究”与“宁夏鱼类病原区系研究”,在水产学科一级学报《水生生物学报》发表的《中国鱼类假杆咽线虫新种及该属分类地位的讨论》一文,否定了世界著名专家 Morevec, Yamaguti 等的有关结论,引起广泛关注,国内外水产专家编写鱼病学教科书时,特意索要该文用于修订新版教科书;《中国鱼类寄生杆咽线虫一新种》一文被国家鱼病学会编入 <<鱼病学论文集>> (精装本);另有独立发现并命名的六个生物新种,为生物学领域的研究提供的科学资料。《鲤鱼白云病研究现状及流行病学研究》被宁夏评为优秀学术论文;《爆发性出血病发病原因和防治要点》被中国水产学会授予优秀学术论文奖。摸清了宁夏高盐碱水质条件下鱼病发生、流行规律,攻克了宁夏水产病害防治关键技术,提出易操作、适用、实用的无公害鱼病防治规程,并在全区推广应用并普及,有效控制了鱼类暴发性疾病的发生,显著降低了鱼病发生率,仅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鱼类暴发性流行病发生时就为全区挽回经济损失3500万元。

2.作为首席专家,结合国内北方地区实际情况,完成《淡水鱼类工厂化苗种繁育系统工艺及应用技术》项目实施,创造性的进行工艺、技术路线等方面的自主设计。经过实际应用,其工艺新颖,调控灵活,先进实用,效果显著,具有前瞻性,为国内首创。项目集水质拟生态净化,无公害化处理,节能、节水型循环,可控类水系,规模化繁育,常年性养殖为一体,为工厂化设施渔业探索了一套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成功方式,为生产和科研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年增效达1200万元以上,应用前景广阔,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
完成宁夏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水产优良品种引进繁育及高效高效养殖技术研究》,紧扣宁夏水产养殖品种单一、苗种依靠外调、名优品种短缺的“瓶颈”问题,对7个在宁夏有养殖潜力的优势特色水产品种,进行了从批量人工繁育到高效养殖的系统研究,形成批量可繁育群体,攻克13项技术关键,形成7个技术操作规程,总体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应用实施繁育各类优质苗种6.5亿尾,使宁夏良种覆盖率由30%提高到60%。累计取得5000万元的经济效益,对宁夏水产养殖品种结构调整、渔业产业升级、提高渔民收入,起到显著的技术支撑作用,社会效益显著。
3.对黄河鲇鱼工厂化人工繁殖与养殖技术研究及大规格种苗培育方面取得突破,为开发珍稀濒危野生黄河鲇鱼规模化养殖提供了新技术,不仅填补了该方面研究的国内空白,也为黄河宁夏段珍稀鱼类繁育与良种选育及无公害育种奠定了基础,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完成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黄河鲇鱼良种选育及苗种工厂化繁育技术研究》,形成年产大规格黄河鲇鱼原种鱼种200万尾以上的生产规模,推广年增效达到3000-5000万元。
4.进行了毒物对鱼类毒性作用的系统研究,在鱼类急性毒性、生化功能、组织累积与毒性作用特征、组织病理学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研究成果。首次构建黄河鲇鱼的cDNA文库,并克隆出四个抗毒相关基因。对于系统、全面研究生物抗毒机理,评价毒物对人体健康、环境危害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为水产品无公害养殖及绿色水产品开发提供理论指导和科学依据,为培育转基因鱼类优良品系拓宽了获得抗性蛋白基因的途径。该研究成果对于提升本学科的学术水平及促进国际国内经贸活动、社会进步、环境友好和生态安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应用前景广阔。成果达到了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
5.进行黄河鲇等黄河特有经济鱼类基础繁殖生物学研究,通过对DNA 标记进行遗传变异与种群遗传结构、种群动态和进化历史、物种鉴定和个体识别、种群遗传多样性和个体间的亲缘鉴定、系统分类与系统发生等保护遗传学方面的研究,对黄河特有大型经济鱼类的保护管理策略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科学的指导作用。
作为首席专家,进行黄河宁夏段干流及附属水体渔业资源的初步研究,为黄河宁夏段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使《黄河宁夏段黄河鲇种质资源保护区》、《黄河宁夏段大鼻吻鱼句种质资源保护区》项目顺利得到农业部批准。
6.长期工作在宁夏渔业科技推广第一线,参与制定了宁夏渔业科技发展及技术推广规划,在各级各类推广项目中,指导各级渔业技术人员,解决过多项渔业技术推广中的技术疑难问题。每年均主持举办不同层次的科学讲座与技术培训班,年培训各级技术人员100人次、渔民500人次以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水产养殖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养殖和采捕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增殖、流通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发挥区域养殖优势,支持、引导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发展特色水产养殖和生态渔业、设施渔业、休闲渔业和节水型渔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宜渔水域、宜渔低洼盐碱荒地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跨市、县(区)水域的渔业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商管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国有农场、渔场的渔业管理监督,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渔业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为运输、销售鲜活水产品提供便利服务。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渔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渔业生产、渔需物资及各种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等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渔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第六条 在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渔业生产发展、渔业科学研究及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水产养殖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地区土地、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宜渔水域、宜渔低洼盐碱荒地的规划,并在规划的编制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渔业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第八条 自治区对在全民所有宜渔水域、宜渔低洼盐碱荒地从事水产养殖的,实行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
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宜渔水域、宜渔低洼盐碱荒地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本级人民政府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后,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宜渔水域、宜渔低洼盐碱荒地,申请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四至边界有关证明;

(四)国有或者集体单位养殖的,应当提供土地使用证;个人承包养殖的,应当提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塘养殖的,应当提供河道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资料。第十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渔业养殖规划的,经现场勘察确认界标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水域滩涂养殖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后,承包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产养殖登记证。第十二条 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一般不低于5年。水产养殖登记证有效期与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期限一致。第十三条 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或者水产养殖登记证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养殖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养殖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或者转让的,应当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或者水产养殖登记证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的宜渔水域或者已经用于养殖的水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或者征用手续,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生动物病害的预防和控制。第十六条 出入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生动物,运输或者经营者应当办理产地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生动物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