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小微企业补贴政策是什么?

核心提示法律分析:根据青岛市人社局出台的相关政策,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小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的,且企业注册登记已经满1年,可以获得1.2万元的创业补贴,如企业为职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该补贴标准可提高至2万

法律分析:根据青岛市人社局出台的相关政策,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小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的,且企业注册登记已经满1年,可以获得1.2万元的创业补贴,如企业为职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该补贴标准可提高至2万元。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1.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小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2.小微企业注册登记满1年,申领补贴时法定代表人在该企业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办的小微企业,变更后经营时间须符合以上规定方可申领补贴。

(二)补贴标准。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为1.2万元,其中除创业者本人外,申领补贴时至少1名职工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

(三)申领程序。小微企业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青岛创业补贴政策

青岛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指南

承办机构:户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社保机构

发放标准:每人5000元

咨询电话:0532-12333

申请对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业企业的下列人员:

1、青岛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3、青岛户籍返乡农民工,即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申请条件:

1、申领人必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必须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且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

3、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其中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创业者,申领补贴时须正常经营满2年。

申请资料:

1、身份证;

2、营业执照/有效资料证明;

3、有效变更证明(通过变更法人创业);

4、税务登记证;

5、毕业证书及毕业证书认证证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6、报到证(派遣期高校毕业生);

7、学生证(驻青高校在校生);

8、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返乡农民工);

9、失业证(青岛户籍失业人员);

10、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流程:

1、本市户籍个体经营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

2、本市户籍企业创业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非本市户籍个体经营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经营注册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

4、非本市户籍企业创业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前往企业注册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参考资料:

网页链接

法律分析:根据青岛市现行的创业扶持政策,5年内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网店”和“一站多照”等创业实体。可向工商登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1万元;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设立企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小微企业,可向工商登记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最高可达2万元;符合在创业,申请创业补贴条件的人员,在本市户籍派遣期内,创造就业岗位,招收新的大学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和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与他们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四个月以上,并通过金融机构按月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按照每创造一个工作岗位2000元的标准,可以到工商登记地街(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岗位开发补贴;普通高校毕业生5年内毕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向工商登记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申请最多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注册企业可向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最高45万元的担保贷款,低利润项目给予全额优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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