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下列服务:1.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理;
2.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

3.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4.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5.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6.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7.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8.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9.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就业创业证》的前身为《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发出通知,要求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就业创业证》由当地相关部门免费发放并且要求相关机构及时给予登记,《就业创业证》办理以后,公民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