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 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聚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人员和技术;
(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二)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三)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 才能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七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二) 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
(三)接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
(五)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八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九条 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从野外获得种源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售、 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厂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第十二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行》或《营业执照》:
(一)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
(二)隐瞒、虚报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三) 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四)非法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五)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后在1年内末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
被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核发制度,配备专人管理,使用野生动物管理专用章。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时, 可适当收取工本、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林业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种养殖是一种产品具有特殊利用价值的、新奇的、特殊的养殖业,如:毒蛇、鸵鸟、狐狸的养殖,它们在品种上特殊、管理上特殊和市场对其产品需求上特殊。为了使养殖户对特种养殖有一个比较完全的认识,同时,使特种养殖朝着稳定健康的方面发展,下面,将特种养殖的特点及应注意的几个环节介绍给大家。
一、 特种养殖的特点:
1、饲养品类特殊,人们不常见,较陌生。
2、管理技术特殊,人们需要进一步了解和掌握。
3、用途和市场特殊。比如:狐狸的养殖,其用途主要是取皮制做服装,以满足人们穿着质量日益提高的要求。又如:蝎子的养殖,其主要用途是做药材,现在人们将蝎子做成菜搬到饭桌上。狐狸和蝎子有着它们较特殊的用途。在市场上,特种养殖受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制约,说到底就是受人们购买力的制约。如果人们对裘皮服装、蝎子的需要量大,并有相当的购买力,养殖狐狸、蝎子就大有可为,否则,就要慎重考虑。
4、特种养殖具有机遇性。特种养殖与常规养殖的不同在于,常规养殖是经常性的,特种养殖有一定的机遇性。
二、 搞特种养殖应掌握的几个环节:
1、搞好调研和考察。要从养殖品种、市场销路等多方面进行研究和考察,找准市场和销路后方可进行。
2、把握好时机和适度的规模。由于特种养殖有着投资大和市场机遇的特点,故要把握好时机和适度的规模。
3、信息要准确。搞特种养殖要有可靠的信息,要搞清饲养品种的实用性、购进种源价的合理性和销路的可靠性。

4、掌握养殖品种的管理技术。
5、谨防上当受骗。由于一些种源兜售者不切合实际的宣传,如:产品价格无度升高和销路以回收形式的诱惑,加之人们寻找致富心切,初搞特种养殖者很可能上当受骗。
6、养殖品种必须在国家法令、法规和政策允许饲养的范围内。
三、常见的特种养殖品种,简单举几例:
肉鸽 信鸽 七彩山鸡 锦鸡 珍珠鸡 蓝孔雀 绿孔雀 鸳鸯 鹧鸪 金丝雀 野兔 獭兔 肉兔 波尔山羊 竹鼠 野猪 香猪 肉狗 狗类 狐狸 梅花鹿 蝎子 土元 中华白玉蜗牛 法国散大蜗牛 蝇蛆 蚂蚁金头龟 鹰嘴龟 四眼斑水龟 草龟 螃蟹 水蛭 林蛙 蟾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