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2)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可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3)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可以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和派出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办法,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2017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规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可以对外投资成为公司企业的股东。
但是对投资领域有要求:
1、在职创办企业的,须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中创办企业,换句话说专业技术人员对外投资须在本人专业范围内,不得在与专业无关的行业进行投资。
2、离岗创业的,也需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意见》出台后,实务中如再遇到标的企业股东是事业单位人员的情形,不能再按照过往经验“一刀切”全盘否定,而是需要结合其单位性质、成为股东(合伙人)时间、专业背景、内部审批程序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扩展资料:
1、人事关系
在职创业的,其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对于离岗创新创业的,《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
2、离岗创业回到原单位的问题
《意见》明确,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同时,《意见》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