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相关政策

核心提示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3.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

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5.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6.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7.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8.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9.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月8日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第三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第四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应按照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额的比例划分其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第五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第六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免)税计税依据,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4.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二)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第七条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八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第九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二)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2.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3.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4.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第十条 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提供第九条所列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第十一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规定需变更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退(免)税清算,在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变更。第十二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于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第十三条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一)填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二)提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提供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四)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五)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凭证: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还需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附件2)。(2)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客运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附件3);货运的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还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3)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还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第(1)项原始凭证。上述(1)、(2)项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和《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2.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4),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2)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3)《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5)。3.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需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6),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3)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4)《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7)。(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第十四条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一)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二)填报《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8);(三)填列外购对应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四)提供以下原始凭证: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2.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4.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所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后,应对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对属于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进项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如果在审核中有疑问的,可对企业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一)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的,应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规定;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收入;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重点审核期租、程租和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审核申报退(免)税的企业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规定;4.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的,重点审核提供的货票的“发站”或“到站(局)”名称是否包含“境”字,是否与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匹配。(二)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审核以下内容: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是否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规定;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4.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或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的收款金额;5.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除按照上述内容审核外,还应审核其申报退税的进项税额是否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对应。第十六条 因出口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退(免)税办法由免退税改为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如果申报的退(免)税异常增长,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有非正常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外贸企业报送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所对应的进项凭证,并按规定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审核发现外贸企业提供的进货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价格偏高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五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的退(免)税,如果凭证资料齐全、符合退(免)税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审核通过,办理退税和免抵调库,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第十九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的规定处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停止退税期间发生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二十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9),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退(免)税加强分析监控。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要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申报表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信息生成、报送功能升级完成前,涉及需报送的电子数据,可暂报送纸质资料。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要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资料,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将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落实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

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1号,以下简称《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相关政策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把握政策精神,严格执行《公告》规定,将政策落实到位。

二、向境外提供研发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时,除提供《公告》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已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留存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研发服务申请表》(附件1)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附件2)。首次办理时须提交《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研发服务申请表》原件,以后办理时提交《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研发服务申请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向境外提供研发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研发服务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与《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研发服务申请表》对应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译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字样,并加盖骑缝章。

(二)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技术出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由本领域至少3名副高级职称(含)以上专家分别出具的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研发的鉴定意见书,所有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研发的鉴定意见中至少有一项一致,并附出具人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出口合同项下申请出口技术的完整使用说明书及主要技术指标。

(五)其它相关材料。

四、大型国际运输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单证数量巨大,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无法提供有关原始凭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告》的规定进行审批,出具《免予提供原始凭证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3),批准其可不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五、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告》规定进行退(免)税审核,从源头上防范错退税款或骗取退税情形的发生。要结合服务价格是否明显偏高等指标,开展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企业预警分析和评估监控,防范骗税行为的发生。要跟踪政策的执行效果,开展政策效应分析,归纳和总结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

六、各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于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2日内填报《跨境服务零税率情况统计表》(附件4),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七、每年于5月底之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上一年度落实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情况反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生效前发生的有关业务参照本通知办理。

附件:1.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研发服务申请表

2.鉴定意见书

3.免予提供原始凭证税务事项通知书

4.跨境服务零税率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4年3月18日

船舶融资租赁详细说明

就在长航凤凰前几日发布业绩预报中发现,在公司前三季度,估计能够完成净利润约5500万元-6500万元,同比增长占比为406.77%-498.91%。这个股票表现怎么样,有没有什么投资的价值,接下来,我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在开始分析长航凤凰前,我整理好的港口航运行业龙头股名单分享给大家,点击就可以领取:宝藏资料!港口航运行业龙头股一栏表

一、从公司角度来看

公司介绍: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内河经营干散货专业化运输规模大、实力强的企业之一,是中国航运业是可以实现内河、沿海、远洋一体化运输和物流服务的企业,占有和控制了干散货运,这其中就有300多万载重吨,年运输能力已经做到1亿吨。长航凤凰主营业务如下:干散货航运及港航物流服务业,就好比干散货运输、船舶代理、货运代理、特种大件运输等。

简单科普了长航凤凰后,下面从亮点的角度分析长航凤凰有没有投资机会。

亮点一:体系完善,经营效率高

长航凤凰运输主要采用两种经营模式,分别是期租和自营,作为一家干散货运输经验丰富的专业化公司,拥有一批熟练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体系,也已经很完善的建立了,此外,长航凤凰还以市场需求及公司实际情况为基础,以沿海航运业务为核心,对机构及人员进行了优化,使得公司的经营效率得到增长,在沿海航运市场中竞争力度非常强。

亮点二:客户资源众多

长航凤凰积累了多年的大客户资源,为今后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业务来源,并获得了大客户的认可,主要是以资产、股份为纽带,尤其是和战略客户建立经营联盟,为公司扩充营销渠道,提高市场份额奠定了基础。公司在武钢、马钢、重钢等沿江大型钢厂,也和电厂之间建立了长期战略联盟,拓展的航线就有江海直达、江海、江洋联运等,让一、二、三程运输形成有效联动。由于篇幅受限,更多关于长航凤凰的深度报告和风险提示,我整理在这篇研报当中,点击即可查看:深度研报长航凤凰点评,建议收藏!

二、从行业角度看

2020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内河航运发展纲要》提出:科学开发和保护内河航运资源,促进运输结构优化,实现内河航运现代化,更好服务交通强国建设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规划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人民满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现代化内河航运体系。

根据有关计划,我国在未来的15年之内将会新增的千吨级内河运输航道里程达到了1.12万公里,另外,采用内河运输的货物周转量将会大幅度的增加。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也是交通运输部分所提出来的,把航道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要更进一步进行加强,未来内河运输将有望持续发展。

总而言之,长航凤凰是可以实现内河、沿海、远洋一体化运输的,实力雄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文章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想更准确地知道长航凤凰未来行情,直接点击链接,有专业的投顾帮你诊股,看下长航凤凰估值是高估还是低估:免费测一测长航凤凰现在是高估还是低估?

应答时间:2021-11-24,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船舶融资租赁详细说明

 有关船舶融资租赁,大家知道多少?下文是我收集的船舶融资方式现状,模式等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船舶融资方式现状

 我国航运企业船舶融资有以下特点:资金需求量大,融资风险高(经济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自然风险),风险、成本、效益的最佳投资组合决策比较困难。改革开放以前,航运企业所需资金以政府拨款为主,融资方式单一,融资渠道不畅通,制约了我国航运企业的壮大和发展。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航运企业提供了较好的内外部筹资环境,融资结构和方式也逐渐向多样化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政府贷款。本国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如利息补贴、加速折旧、信用担保、延期偿付),以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形式鼓励政策性银行给予船东低于市场利率的长期优惠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这是目前船舶融资最普遍的方式,商业银行通常是按照伦敦同业拆放利率加上一定的利差来确定贷款利率为船东提供中短期贷款,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

 证券融资。主要包括股票和债券融资,通过此种方式得到的资金长期且比较稳定,但是进入证券市场门槛较高,所以只有一些实力雄厚的公司采取此种融资方式,中小航运企业进入此市场较困难。

 船厂信贷。大船厂为了揽取订单,一般在有国家担保的情况下为船东提供优惠贷款,多用于新造船。

 企业联营。一些大型的班轮公司为了避免恶性竞争、扩大经营规模进行联合经营,联盟企业之间通过合并、收购控股、资产重组等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

 船舶融资租赁模式

 金融租赁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自本世纪50年代起源于美国之后,近几十年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猛发展,尤其是在大型固定设备、高科技产品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航运业这样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利用金融租赁的方式进行船舶融资已经普遍得到航运公司重视,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航运企业来说,由于他们规模、资金实力有限,所以多采用融资租赁(光租)或经营性租赁(期租,程租)进行船舶融资和运营。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独特的信用形式,具备以下三方面特征:

 1.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即在租赁期内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2.融资和融物相结合。金融租赁是将借钱与借物融合在一起,以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在获得租赁产品使用的同时又达到了融资的目的。

 3.租金支付方式灵活。承租企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在租金收取的时间和量的方面采取较为灵活的支付方式。

 融资租赁的特点和优势

 1.拓宽了融资渠道。传统的融资渠道很难满足航运企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航运企业来说,由于经营规模小、信誉水平普遍不高很难得到政府和银行的贷款,而且也很难像大的航运企业那样通过发行股票或债权的方式进行融资,所以金融租赁对于它们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2.减轻了还款压力。航运企业的经营状况随着航运淡季和旺季变化而变化,融资租赁租金的支付方式与银行贷款还款方式相比更为灵活,不必定期定量定息偿还,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整,有利于航运企业现金流的充分、合理分配,一定程度上减轻和分散了承租企业的资金压力。

 3.可以得到国家政策优惠。国家为了鼓励对航运业投资,对于出资人提供诸如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而往往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会将获得的优惠税款以降低租金等方式让渡给承租人。

 4.有利于盘活大企业的.存量资产。一些大型航运公司往往都留存有一些被市场淘汰的船型,这些船舶的高残值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它们完全可以采用金融租赁的方式将这些船舶租给一些中小航运企业经营,这样既盘活了大企业的存量资产,又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实现双赢。

 5.有利于提高航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航运企业通过回租等方式通过金融租赁公司将船舶交给专业公司管理,可以在不丧失船舶使用权的情况下,既分散了风险,又融通了资金,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率和效益。

 6.金融租赁体现现代物流的思想。现代物流的重要思想就是 ?整合?。大型航运企业完全可以通过金融租赁的模式合理调整企业的资产结构,出租非核心资产融通资金,租入需要资产用于经营,对企业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提供有力支持。

 船舶融资新模式--单船SPV融资租赁模式

 特殊目的实体SPV是国际通行的大型设备融资租赁模式,单船SPV设立填补了我国船舶融资的空白

 上海航运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童奇胜看到,进军全球航运市场,在沪金融机构正在发力的不仅仅在运价衍生品交易领域以及基金境外投资,在融资租赁等领域同样随处可见身影。

 今年5月,是由浦发银行、中国商飞公司和集团共同发起设立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宣告成立。浦银金融租赁注册资本27亿元,其中浦发银行出资18亿元,持股比例66.67%;中国商飞公司出资6亿元,持股比例22.22%;上海国际集团出资3亿元,持股比例11.11%组成。浦银金融租赁的业务范围,直指航运市场融资。

 事实上,早在2010年,上海综合保税区融资租赁项目正式启动。来自交银金融租赁公司和招银金融租赁公司的6家项目公司获颁营业执照,标志着上海综保区成为全国第一个同步开展飞机、船舶单机单船租赁业务的综合性SPV(特殊目的实体)项目运作平台。目前已有11家SPV落户上海综保区,上海提出争取到?十二五?期末,综保区融资租赁的资产总规模超过300亿元。

 所谓特殊目的实体(SPV),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就一架飞机或一艘轮船注册一家独立的SPV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每一个项目公司对应一笔租赁合同,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从而实现有效隔离风险。上海综保区针对飞机、船舶、大型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设计了6种操作模式,包括单机租赁的?购买转租赁?、?纯租赁?、?带租约资产转移?模式,单船租赁的?购买转租赁?、?带租约资产转移?模式,以及境内外租赁大型设备的操作模式。

 在上海海事大学教授甘爱平看来,航运企业从这种融资模式中享受的好处是,因为往往其负债率高,很难获得抵押担保贷款。而一艘船舶价格动辄上亿元,企业出于对现金流的担心,也不愿意直接购买。通过融资租赁以租代买,原本只能买一艘船的资金,可以租用更多船舶。

 而通过SPV项目公司运作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一方面能让参与方得到一定税收方面的优惠,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船舶价格高波动性,即使SPV项目公司出现运作亏损,也不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状况造成很大冲击。

 甘爱平称,SPV是国际通行的船舶等大型设备融资租赁模式,目前在上海推开,引入到船舶、飞机融资市场,可以说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相互促进的突破性创新,而单船SPV的设立更是填补了我国船舶融资的空白。

 争相发力航运保险

 上海同时推出的部分航运险种免营业税优惠政策,吸引保险公司将全国航运保险业务向上海转移

 创新船舶融资模式,紧随其后,保险业抢滩登沪。

 ?发展航运服务业,主要是要健全金融业,如保险、融资租赁等等。?童奇胜说。

;

 
友情链接
鄂ICP备19019357号-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