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鸵鸟需要办理养殖证吗,主要喂养什么饲料

核心提示养鸵鸟需要办理“两证”,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若无这两证而私自养殖,是违法行为。鸵鸟对各种牧草饲料和多种块根块茎类、蔬菜等均可采食,喂养时,主要可喂青绿饲料(韭菜、叶类蔬菜、象草、苜蓿草、黄草、黑麦草、红三叶

养鸵鸟需要办理“两证”,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若无这两证而私自养殖,是违法行为。鸵鸟对各种牧草饲料和多种块根块茎类、蔬菜等均可采食,喂养时,主要可喂青绿饲料(韭菜、叶类蔬菜、象草、苜蓿草、黄草、黑麦草、红三叶、柱花草、甘薯藤、苦荬菜、槐树叶等)和配合精饲料(玉米、小麦、豆粕、麸皮、进口鱼粉、苜蓿草粉、贝壳粉、骨粉、蛋氨酸、赖氨酸、多种维生素、微量元素等)。

一、养鸵鸟需要办理养殖证吗

1、养鸵鸟需要前往林业部门办理?两证?,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若是销售特种动物,场家还要有畜牧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2、办理流程

(1)向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或林业局提交申请书,提报鸵鸟的养殖规模、技术、资金、市场分析等相关内容的可行性报告,同时提供鸵鸟种源合法来源证明、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以及养殖场所的相关照片。

(2)由县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管理站现场核实,核实条件是否符合,由申请人填写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申请表(一式两份)。

(3)县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管理站将申请书、申请表、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到市级林业局野保科审核审批。

(4)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经审批合格后核发?两证?。在两证办理后还应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个体户或者私营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养鸵鸟主要喂养什么饲料

1、鸵鸟是单胃草食禽类,食性较广,对各种牧草饲料和多种块根块茎类、蔬菜等均可采食,主要可喂青绿饲料和配合精饲料:

(1)青饲料:主要有韭菜、叶类蔬菜、象草、苜蓿草、黄草、黑麦草、红三叶、柱花草、甘薯藤、苦荬菜、胡萝卜、墨西哥玉米、槐树叶等。

(2)配合精饲料:主要有玉米、小麦、豆粕、麸皮、进口鱼粉、苜蓿草粉、食盐、碳酸氢钙、贝壳粉、骨粉、蛋氨酸、赖氨酸、多种维生素、微量元素等。

2、供给精饲料时注意能量的供给量不要过高。若精饲料能量供给多时,加上青饲料中的能量,往往会导致体内能量过多而沉积成体脂,从而影响繁殖力。

3、鸵鸟在饲养过程中的精饲料供应可分为雏鸵鸟(0-2月)、小鸵鸟(2-4月)、生长鸵鸟(4-6月)、育肥鸵鸟(6-9月)、后备鸵鸟 (9-14月)、维持(14-开产及休产)和产蛋鸵鸟七个阶段。各阶段的营养水平要求不同,要根据阶段性特点来进行饲料的配比。

法律分析:1、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2、对已养海域和内陆水域,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应尽快审核补发。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3、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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