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途加入抢劫是否构成共犯问题

核心提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仔细辩析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概念后,我们可以看出,抢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仔细辩析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概念后,我们可以看出,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1)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夺罪使用的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因此,两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并且法律上没有劫取公私财物数额的限制;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并且法律要求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

甲和乙已构成抢劫的共犯,因为乙没有制止甲,而是“与甲一起拿走了A的钱包”,且当时A仍在现场,出现了抢劫罪的要件。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至少有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反之,如果虽然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属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试已经改变传统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例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例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

 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

  (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共同的故意包括三项要求:

 第一,都必须是故意的。两人都是过失不成立共犯;一人故意、一人过失也不成立共犯

 第二,故意的内容必须相同。两个以上的人犯罪故意的内容完全不同,譬如,一人是杀人的故意,一人是盗窃的故意,不成立共犯。

 第三,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故意的内容虽然相同,但没有意思联络的,也不成立共犯。

 例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那么,成立共同犯罪,是否要求各共同犯罪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呢?对此,理论上存在全部共同说和部分共同说之争。全部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不成立共犯,应当对各犯罪人分别定罪量刑。部分共同说认为,各犯罪人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是有部分相同的,在部分相同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我国刑法学界以前主流观点是全部共同说,现在主流观点是部分共同说。司法考试在2005年以前坚持全部共同说,现在坚持的是部分共同说,并且近年多次出题测试考生对部分共同说的掌握情况,因而建议大家按部分共同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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