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5月9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自5月10日起,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不得组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现场 微博@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图

全装修住宅工程是指,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的住宅工程。装配式内装修是指,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部品和装配化施工为主要特征,实现工程品质提升和效率提升的新型装修模式。全装修应当按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造的要求实施,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内装修,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海南省住宅工程的质量和品质。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是实施全装修第一责任主体,对全装修质量负首要责任,负责组织全装修工程建设实施、验收;做好质量保修、售后服务以及组织责任单位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等工作。装修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严禁室内空气污染超标。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包括户内验收和公共部位验收。户内验收包括室内空间尺寸、门窗工程、防水工程、厨房工程、卫浴工程、电气工程等;以及装配式内装修工程中的设备管线、装配式吊顶、装配式墙面、装配式地面、装配式厨房、装配式卫生间工程等。公共部分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屋面、外墙面施工质量;楼(电)梯、通道及地下室车库等公共部分质量等。
全装修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抽查方式为,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竣工验收组通过现场抽签、随机抽查确定验收房号;抽查数量为该次工程竣工验收的每种户型至少抽1户,抽查比例不少于总户数的10%,总户数少于8户的,全数检查;其中顶层、底层每栋至少各抽查2户。当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弄虚作假,存在影响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验收,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办法》要求,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装修施工前制定交接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在装修施工前,对每种户型按设计文件要求设置样板房。样板房保留的时间自全装修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不少于1年,或者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不少于2年。样板房完成后,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工程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展开施工。

全装修工程所用主要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应与所完成样板房一致,施工过程应采用与样板房相同的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装修所用主要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时,对实行预售房制度的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应在装修变更前将变更原因和内容告知已购房者,并提供三种以上替换产品供已购房者选择。变更后的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不得低于样板房的档次,并在样板房内公示变更信息。变更事项应签订购房补充协议。
《办法》要求实施现场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当逐户、逐间、逐段进行。对外墙(窗)等容易产生渗漏水的部位应按外墙(窗)淋水试验要求进行淋水检查。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分户验收小组应当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投诉可以找以下单位:消费者协会、质监局、建设委员会等。如果质量问题无法维修,可以到房产鉴定部门鉴定,要求开发商做相应赔偿,并可以起诉开发商,房屋主题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对房屋装修方面的投诉主要集中在空气污染、偷工少料等几个问题,例如装修后室内空气污染问题,消费者首先应当在选择检测单位时选择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的许可和从事本专业的相应检测的单位,即使是原有合同上没有室内环境条款,也必须符合国家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注意购买材料留下一块样品和工程验收时要有一份室内环境检测报告,一旦发现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可以此作为判断责任的依据。
首先,找装修公司协商,要注意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描述所出问题,对赔偿结果要求合理,这样问题容易解决。

其次,消费者可以找有关部门。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在出现家装纠纷以后可以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消协的投诉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与被投诉的装修公司联系,进行情况调查和调解。
再次,如果双方调解不成,消费者可以寻求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聘请专业律师,然后向法院提交诉状,经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成功当事双方签署调解书,在法院的监督下履行各自承诺的义务,否则,法庭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质量调查,根据调查报告做出最后的判决。
1、如果你们之间签的装修合同本来就有约定,那你就按约定处理即可。
2、如果合同对什么时候去申请质量鉴定并没有相关约定的,那么一般在进行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对装修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后,就可以与装修方协商共同申请权威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到时候将以鉴定报告为判断依据。
法律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