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凭《再就业优惠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刑释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 、营业执照副本;

2 、税务登记证;
3 、刑释解教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4、《再就业优惠证》;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因此,国税征收增值税不能减免,地税可以减免,这个政策是国务院颁发的,属于全国性的。
没有优惠政策。
1、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3、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4、刑释、解教人员除留场就业外,均应放回原户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机关的释放证明书或劳教机关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5、刑释人员留场就业的,就业劳改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劳改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留场就业证书,给予落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