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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我觉得以后在农村,如果选择发展畜牧养殖业还是有前景的。因为在农村进行畜牧养殖,相对于来说有一定的优势,而且畜牧养殖一般也可以获得很好的利润。很多人在毕业之后,不会进行找工作,反而会让自己进行创业。因为这些人认为创业会拥有更好的发展前景,但是

我觉得以后在农村,如果选择发展畜牧养殖业还是有前景的。因为在农村进行畜牧养殖,相对于来说有一定的优势,而且畜牧养殖一般也可以获得很好的利润。

很多人在毕业之后,不会进行找工作,反而会让自己进行创业。因为这些人认为创业会拥有更好的发展前景,但是在创业的过程中却会遇到很多的困难,而且在选择创业项目的时候也是比较烦恼的,因为可以进行创业的项目是比较多的。但是相对于来说,在农村发展畜牧养殖业还是比较不错的。

一、农村。

农村虽然没有城市那么繁华,但是在农村物质却比较丰富。因为在农村可以通过土地进行相对的播种,就可以拥有一定的收获。而且农村的空气环境都是比较不错的,所以居住在农村的人一般都是比较舒适的,所以对于很多在大城市居住比较久的人来说,他们的那些是比较渴望回到农村进行生活的。

二、畜牧养殖业。

畜牧养殖业通常是指养殖一些可以繁殖的家畜。而且可以让自己在养殖的过程中,收获一定的回报。比如说目前很多人都喜欢在一个特定的地方进行养猪,通过自己对猪的投喂与照顾,等到猪长到一定的程度的时候,就开始卖猪。通过这种方式让自己获得一定的利润。

三、以后在农村发展畜牧养殖业是拥有前景的。

选择在农村发展畜牧养殖业是比较不错的。因为相对于来说,农村无论是土地还是资源都是比较丰富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在农村发展畜牧养殖业,可以让自己拥有更大的发挥空间。而且相对于来说,在进行养殖的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也是比较低的。所以我认为在农村发展畜牧养殖业还是拥有前景的,并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畜牧养殖业拥有一定的发展趋势。

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2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 _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_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养殖证办理流程:

1、养殖户选址:应符合所在乡镇整体土地规划,应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它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集中居民区和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到县畜牧局领取《养殖场建设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章后,报畜牧局审核。

3、持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及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经营者凭身份证到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到检验检疫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与环保证明》。

4、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再持《营业执照》及《财务制度》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5、最后持《土地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与环保证明》、《税务登记证》等,到建设局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

二、畜禽养殖场备案需提交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畜禽免疫程序;

3、生产工艺流程图;

4、场区布局平面图;

5、养殖场四邻位置图;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8、技术人员资质证书;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特种人员管理制度、食堂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门卫安全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相关安全生产条件材料。

法律依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科 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 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第三条 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完善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第七条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分散养殖户实行分类管理。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中,属于设施农用地的,按农业用地管理。

分散养殖户应当对畜禽进行圈养,实行自主管理,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第八条 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应当书面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

(五)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在上述区域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一)生猪存栏二百头以上;

(二)肉牛存栏五十头以上;

(三)奶牛存栏十头以上;

(四)羊存栏二百只以上;

(五)肉用家禽存栏三千羽以上;

(六)蛋用家禽存栏一千羽以上;

(七)兔存栏一千只以上。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畜牧业发展实际情况,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畜禽养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位图、平面布局图;

(五)生产管理和畜禽防疫制度;

(六)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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