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养殖场用地性质代码是E6-M-M2,依次属于农村用地、生产用地、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农村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仅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审批。
法律依据:《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 第一条 农村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仅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审批。在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前提条件下,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今后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养殖用。


养殖场建设的审批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55)号,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2(86)文件规定,申报与审核设施农业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一是经营者申请,二是乡镇申报,三是县级审核。具体提供材料:
1、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
2、用地红线图及平面布置图;
3、规划选址意见书;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用地协议;
6、在地镇政府(管委会)审查意见;
7、涉及占用林地、交通、水利等用地的必须出具本单位意见;8、规模养殖的需提供环保部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