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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无公害水产品,既可以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养殖户的收入,又可以保护水生态环境。无公害水产养殖技术要点,包括产前、产中、产后等一系列环节,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产地环境要求?;选择和保持无公害水产养殖环境是无公害养殖的前提,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渔业水域环境和渔业水源水质。其中,大气环境中的悬浮颗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氟化物等四种污染物的浓度要在限定量以下;水域环境要求渔业水域土壤中汞、镉、铜、砷、铬、锌等含量低;渔业水源水质要求水质的感官标准即色、嗅、味(不得使水产品带有异色、异嗅、异味)。
培育和选用健康苗种;?用于繁殖的亲本必须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生产条件和设施应符合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苗种质量须经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检疫。控制适宜的养殖密度;合理的放养密度是无公害水产养殖的重要内容。超负荷养殖易引起养殖环境恶化,疾病爆发蔓延,水产品质量下降和商品率低等问题。养殖密度必须严格控制,确保良好的养殖环境。提供优质的饵料;饵料营养是无公害水产养殖的物质基础,合理地选择饵料品种,科学地投喂是无公害水产养殖的关键环节。提倡使用配合饲料。使用新鲜杂鱼,应及时投喂,确保鲜度;使用冷冻杂鱼,应严格控制解冻时间,避免在阳光下暴晒致使腐败变质。合理使用渔药?;疾病预防和合理使用渔药是无公害水产养殖的重要组成部分。用药应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准确计算药量,合理施放。在充分了解常见病及其流行的基础上,做好积极的预防工作,必须合理使用渔药,避免残药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水产养殖投入品主要包括苗种、饲料、肥料和渔药等,投入品的使用直接影响到渔业生产和水产品质量卫生安全。
(1)苗种外购的受精卵、苗种和亲本应来自于国家批准并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种苗场。自繁苗种的生产过程和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的规定,并做好种质质量的保护。应保存苗种采购记录和苗种自繁记录。
(2)饲料饲料采购应来源于国家批准的饲料加工企业。对于某些自配饲料的主要原料采购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符合可追溯的要求,应保存所有饲料的采购记录或其他相关文件,并至少保存3年。记录包括饲料类别、数量、饲料营养成分表、生产商等内容。配合饲料的保存方法有缺氧保存、干燥保存、通风保存、低温保存和化学保存。渔用饲料的保存对于保持其营养成分至关重要,如果保存不当,容易造成渔用饲料变质、营养损失或产生有毒物质。渔用配合饲料的保存,其含水量不能超过13%,以10%以下为好。保存渔用饲料的仓库和场地宜干燥、通风和避光。避免鼠类、昆虫等有害动物消耗和损坏饲料。应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以防止鼠类、害虫及其他动物对饲料可能造成的污染。对废弃的发霉或受潮的饲料应安全地处置。不同种类的特殊饲料、药物饲料和普通饲料应严格区分标示,标示清晰,并且分开堆放。饲料的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饲料的批次清楚,易于追溯。渔用配合饲料的质量、卫生和安全指标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01)的要求。
(3)肥料池塘施肥是提高池塘养殖产量的有效措施,施肥后可以培养池中微小型动、植物作为水产养殖动物直接或间接食用的饵料。池中饵料丰富,养殖动物生长快,池塘产量相应提高。池塘中各类浮游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水中的无机营养盐类和二氧化碳转化成有机物质;浮游动物、底栖动物等以浮游植物为食料,把植物体的有机物质的一部分转化为动物体的蛋白质,使低等动物得到生长和繁殖,这些水生动、植物的大量繁殖又为养殖动物提供了丰富的天然食料,养殖动物摄食这些天然食料而生长;池中一切动、植物死亡后的有机体经细菌的分解而变成简单的无机物,又被浮游植物等所利用,创造新的有机体。为防止因施肥造成养殖水体富营养化,除苗种培育必须通过施肥培育开口饵料外,投饵性成鱼养殖建议少施或不施肥料。池塘施肥要合理。首先要进行测水配方施肥,保持养殖水体营养盐类的总体平衡,防止因限制性营养元素的不足而造成其他营养元素的过剩而浪费,造成养殖水环境污染。其次,要了解不同肥料种类的特性,并根据不同养殖模式和投喂饲料形成的水质特点,选择合适的肥料种类。第三,应控制肥料使用总量,使水中硝酸盐含量控制在40毫克/升以下。第四,要保持池水具有充足的溶氧条件,防止施肥后,因缺氧引起鱼类浮头泛池。第五,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或省级农业部门登记的化学或生物肥料。施肥必须根据天气和水质情况灵活调控。一般应选择天气晴朗有阳光照射的时段进行,最好能结合水质测定及浮游生物种群结构分析进行。使水色以褐绿色或绿色、透明度30厘米左右为宜。有许多针对养殖对象生产用的水产专用肥料,可适当选用。
(4)渔药在购买渔药时,一定要注意所购买的渔药是否有商品名称和化学名称、生产批准文号、厂家名称、地址、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批次、有效期和失效期等,这些都是目前兽药(渔药)标签所必须标明的内容。渔药的存放对于保持渔药的质量,保证产品的安全有直接的影响。养殖场只能存放法律、法规允许的渔药,不得存放违禁药。养殖场的渔药存放应设有专用的药品库,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并能上锁,应符合化学品存放场地的要求。有特殊储存条件(如冷藏)的,应提供专用的储存设备。每个养殖场渔药仓库都相应建有渔药清单或药品档案,内容包括每种药的生产商、供应商、使用方式、使用剂量等信息。应针对渔药的进、销、存情况,建立库存台账。渔药的使用必须按照《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见农业部公告193号)、《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和《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0—2002)的规定执行,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执行标准的渔药,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渔药的使用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不准滥用或误用药物,否则可能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或严重的后果。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农业出版社《动植物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