傣族特色

核心提示傣族的特色.傣族历史悠久,公元前1世纪汉文史籍就有关于傣族先民的记载。 公元前109年,汉武帝设置益州郡,傣族地区属益州郡管辖。公元69年,傣族地区属永昌郡。 至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废除世袭土司,改由临时官员(即流官)统治的“改土归

傣族的特色.

傣族历史悠久,公元前1世纪汉文史籍就有关于傣族先民的记载。

公元前109年,汉武帝设置益州郡,傣族地区属益州郡管辖。公元69年,傣族地区属永昌郡。

至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废除世袭土司,改由临时官员(即流官)统治的“改土归流”政策起,傣族地区渐归朝廷直接统治。民国时期在傣族地区成立了县,设置了局。

傣族人居住的竹楼是一种干栏式建筑。竹楼近似方形,以数十根大竹子支撑,悬空铺楼板;房顶用茅草排覆盖,竹墙缝隙很大,既通风又透光,楼顶两面的坡度很大,呈“A”字形。

竹楼分两层,楼上住人,楼下饲养牲畜,堆放杂物,也是舂米、织布的地方。 傣族男子一般上穿无领对襟袖衫,下穿长管裤,以白布或蓝布包头。

傣族妇女的服饰各地有较大差异,但基本上都以束发、筒裙和短衫为共同特征。筒裙长到脚面,衣衫紧而短,下摆仅及腰际,袖子却又长又窄。

傣族人以大米为主食,最具特色的是竹筒饭。其制作方法是将米装进新鲜的竹筒后加水,放在火上烧烤,吃起来清香可口。

普洱茶是云南西双版纳的特产,在唐代就已远销中国各地,清代时远销东南亚及南亚,现已进入日本和西欧等国家和地区的市场,成为中外驰名的名茶。 傣族有自己独特的历法。

傣历和公历纪元相差638年,即公历的639年为傣历元年。傣历的年是阳历年,月却是阴历月。

傣历分为三季,一至四月为冷季,五至八月为热季,九至十二月为雨季。 傣族人民十分喜爱诗歌,尤其是叙事长诗。

叙事诗《召树屯与楠玛诺娜》、《娥并与桑洛》等作品是中华民族的宝贵文化遗产。 傣族舞蹈种类很多,动作及内容主要模拟当地常见的动物的活动,在此基础上加以人格化。

孔雀舞既来源于孔雀优美动作的模仿,也来源于傣族美丽动人的传说。著名舞蹈家刀美兰因表演孔雀舞而闻名中外。

泼水节是傣族最富民族特色的节日。泼水节是傣历的新年,节期在六月六日至七月六日之间,相当于公历4月。

泼水节这一天人们要拜佛,姑娘们用漂着鲜花的清水为佛洗尘,然后彼此泼水嬉戏,相互祝愿。起初用手和碗泼水,后来便用盆和桶,边泼边歌,越泼越激烈,鼓声、锣声、泼水声、欢呼声响成一片。

泼水节期间,还要举行赛龙船、放高升、放飞灯等传 统娱乐活动和各种歌舞晚会。

傣族的特色?

傣族的特色服饰 族服饰,男子着无领对襟或大襟小袖短衫,下着黑色或白色长管裤,冷天披毛毡,多用白布或青布包头。纹身的习俗很普遍,男孩到十一、二岁时,即请人在胸、背、腹、腰及四肢刺上各种动物、花卉、几何纹图案或傣文等花纹以为装饰。妇女传统着窄袖短衣和筒裙。傣族妇女的服饰以美观大方著称,民族特点浓郁,而且各地不同。但束发、筒裙和短衫这三样则是相同的。西双版纳傣族妇女,着白色或绯色内衣,腰身细小,下摆宽,下着各色筒裙。芒市等地妇女,婚前着浅色大襟短衫,长裤,束小围腰,婚后改羊对襟短衫,黑色筒裙。傣族妇女的束发不同于苗、瑶等族的束发,她们是将头发打成发髻顶于脑后,或稍偏于脑的一侧,这种发髻一般不束带,有的仅鹎 梳子或顶块花头巾。傣族妇女的筒裙,式样象水桶一样,与景颇族、佤族、布朗族等族不同的是,以长到脚背为特点。傣族妇女的短衫,尤其是西双版的窄袖短衫,更独具民族风格,袖管又长又细,仅够穿进一只胳膊;衫身,除紧身外,长仅及腰部,后摆还不及腰部,少许脊背外露,时隐时现,为整个服装增色不少。内地傣族妇女服装与边疆大体相同,但有地区性特点,往往被其他民族呼为“花腰傣”、“大袖傣”等。

染齿,将牙齿用黑烟染成黑色,被傣族妇女认为是一种美,如同男女纹身一样。在西双版纳外,随处可见黑齿的老年妇女,但在青年人中已不见了。

傣族饮食特色

傣族人居住在江河之畔,那里气候炎热,雨量充沛,全年无四季之分,只有明显的干季和湿季。土地肥沃,灌溉便利,宜于种植水稻和多种经济作物。

傣民以农业为主,以糯米为主食,山珍野味乃至一些小动物及鱼、虾、猪牛肉是他们的主要烹饪原料。因为常在野外就餐,故惯于用手捏饭团吃。与之配合的酸肉、烧鸡、喃咪、青苔松、干鳝鱼、竹筒饭等可以在家做好或在野外升火烤制。

烹调方法受佛教寺院菜和汉族菜肴影响较深,擅用煮、烘、烤、腌、拌、舂、烧、炖等。

常用的原料除鱼、牛、猪肉、鸡、螺、蔬菜外,颇具物色的原料是青苔、蚂蚁、酸笋、火雀、狗肉蜂蛹、牛屎虫蛋、竹蛆、大蛐蛐、

竹虫、田鳖、花蜘蛛、棕色蛆等。傣民嗜酒、喜嚼槟榔。

傣族的民族节日有泼水节、中秋节、春节、正月初七洗澡节等。春节要过五六天,最后一天傣语叫“温嫩”,下午全村要团圆聚餐。

傣族的特色菜点有牛撒撒、什锦、鱼剁参、酸肉、螃蟹喃咪、香芭茅草烧鸡、刺猬酸肉、酸笋焖鸡、田鸡干巴、青苔松、三味蚂蚁蛋、香竹饭、油炸麻脆、象耳粑粑等等。

傣族有什么特色?

傣族的特色:

1.信仰

宗教方面,边疆傣族普遍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属于小乘佛教,同时保留着原始鬼神崇拜的残余。内地傣族崇拜“龙神”、“龙树”,有宗教职业者“波勐”和“师娘”,代人占卜治病。在景谷等地区,也有信仰上座部佛教的。

2.服饰:

妇女传统着窄袖短衣和筒裙。傣族男子着无领对襟或大襟小袖短衫,下着长管裤,冷天披毛毡,多用白布或青布包头。男子文身的习俗很普遍,既表示勇敢,又可以驱邪护身、装饰身体。

3.饮食

傣族主食以大米为主。德宏地区吃粳米,西双版纳等地爱吃糯米,通常是现舂现吃。傣族著名的香竹饭又称竹筒饭,外出劳动者常在野外就餐,用芭蕉叶盛一团糯米饭,随带盐巴、辣子、酸肉、烧鸡、喃咪、青苔松即可进食。肉类有猪、牛、鸡、鸭,不食或少食羊肉,善作烤鸡、烧鸡,喜欢吃鱼、虾、蟹、螺蛳、青苔等水产品。常吃的蔬菜有白菜、萝卜、笋和豆类。

4.建筑

栏式建筑是傣族居住的特点。西双版纳和德宏瑞丽一带傣族的竹楼别具风格。楼近方形,上下两层,上层住人,距地约7尺,下层无墙,用以饲养牲畜及堆放什物,顶为双斜面,多覆以编成的“草排”。拾级登楼,有走廊、晾台,可以晾物、纳凉。

德宏多数地区的傣族则住平房,剖竹为墙或以土坯为墙,覆以茅草,多为四合院。楚雄彝山里的傣族竹楼,屋顶较为宽大且平缓,主要功能是通风防晒纳凉,防雨次之;房屋架空,人住楼上,能躲避地上炎炎暑热和潮气,防止虫豸侵害;梁柱里外穿插连接,浑然一体,十分牢固,可防地震之忧;楼下只有几根柱子,若遇江水泛滥,一般情况下可保竹楼无恙。在彝山傣族地区,家家都建有竹楼,且多为傣族百姓的主居。

5.傣戏

傣族有传统的傣戏。以前西双版纳有一种以舞蹈为主兼唱戏词的形式,这是傣戏的雏形。其情节比较简单,主要表现持刀的猎人与化了装的龙、凤、龟、鹤进行斗争。傣戏的发展和完善主要在德宏一带。因此傣戏又称“滇西傣戏”。大约在19世纪初产生于德宏盈江的盏西和干崖。

6.节日

傣族的节日,多与宗教活动有关。主要节日有关门节、开门节、泼水节等。

扩展资料:

傣族,又称泰族、掸族等,民族语言为傣语,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壮傣语支。

傣族视孔雀、大象为吉祥物,民间故事丰富多彩,傣族人民喜欢依水而居,爱洁净、常沐浴、妇女爱洗发,故有“水的民族”的美称,过去傣族普遍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和原始宗教。

中国傣族按分布地区有傣泐、傣那、傣亚、傣绷、傣端等自称。西双版纳等地自称“傣泐”,德宏等地自称“傣那”,红河中上游新平、元江等地傣族自称“傣亚”,瑞丽、陇川、耿马边境一线的自称“傣绷”,澜沧芒景、芒那的为傣绷支系。汉族称傣泐为水傣,傣那为旱傣,傣亚为花腰傣。

傣族是泰国、老挝的主体民族,占泰国总人口的40%,傣族还是缅甸的第二大民族,中国、印度、越南、柬埔寨等国的少数民族。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傣族在中国境内共有126万余人

参考资料:

傣族--搜狗百科

傣族文化以及特色

二、傣族的语言文字 傣语属于汉藏语系壮侗语族壮傣语支。

分西双版纳方言、德宏方言和金平方言。傣族的拼音文字来源于梵文字母,各地不尽相同。

1954年进行了文字改革,分傣哪文(德宏)、傣泐文(西双版纳)、傣绷文(瑞丽、耿马、澜沧等地)和金平傣文。现通行西双版纳和德宏两种傣文。

三、傣族的天文历法 傣族有自己的传统历法。傣语称“祖腊萨哈”,意即“小历”。

其起源可上溯至周秦之际,现行傣历则始于明代以前。是一种阴阳合历。

傣历的年是阳历年,即绕太阳公转一周的时间;傣历的月是阴历月,即以月亮的一个圆缺为周期。一年分12月,单月是30天,双月是29天。

以六月为岁首,它的正月相当于夏历十月。平年是350或355天,闰年为384天。

傣历始于公元638年。 四、傣族的医药卫生 傣医药作为一门知识,是傣族科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几千年来,傣族人民在和疾病的斗争中,不断总结经验,汇积了丰富的民间药方,收集了上千种草药。其中《档哈雅》(医药书),是傣族一部重要的医学文献。

据文献记载:傣族迁到景永时,许多村寨因疫病死亡了很多人,唯独有一个村子,在景永坝头,不但没有人病死,而且个个身强力壮。他们开出了许多田地,生产发展得很快。

一天,有个名叫波的牙老人上山摘野果,路过这个村子,看到村里的人个个都很健康觉得很奇怪,就问村子里的人:“你们吃些什么东西,为什么人人都身强力壮的?”村子里的人告诉他:“没有吃别的什么,只不过刚来的时候大家天天上山采摘野果野菜吃,可能是这当中有什么原因吧。” 波的牙回去后把这一情形告诉了别的村寨的人,并劝大家不妨试试看,上山去采摘野菜吃。

大家都想把病冶好,便纷纷照波的牙说的去做了。经过一段时间,果真见效,疫病明显减少。

波的牙注意从大家每采摘回来的野果、野菜中挑出样品保存起来。以后只要村子里有人生病,他就依样找这些果、菜给病人吃,有的吃了病就好了,也有的效果不太明显,而换了别样的一吃就有效。

就这样他慢慢地总结、积累经验,凡遇有人生病(当时主要是疟疾),就按不同类型的病分别给予治疗。逐步地疾病减少了,人们健康了,傣族群众就把波的牙称为“摩雅”,意思是会治病的人。

从此就有了傣医。有了文字以后,才记载下来成为今天较完整的傣族医书。

《传统傣医学手稿》:傣族古典医学著作。记载了传统傣医关于医药、方剂、制剂方面的理论和治疗方法。

至今保存下来的有在贝叶上书写的“贝叶本”和用构树皮支撑的纸张转抄的“棉纸本”多种。这是中国医药遗产中的珍品,目前已根据这些手稿资料整理编写出版了傣汉文对照的《德宏傣药验方集》及《西双版纳傣药志》。

五、傣族的宗教信仰 傣族是一个信仰南传佛教的民族,傣语称为“布塔沙散那”。它对傣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方面都有极深刻的影响。

大约在公元6—8世纪传入傣族地区。在此之前,傣族先民信仰的是多神崇拜,亦即原始宗教。

由于佛教的广泛传布,傣族地区佛寺十分普遍。送子入寺为僧似乎是天经地义之事,尤其是在西双版纳地区,男孩到了8—10岁几乎都要入寺去过僧侣生活。

他们在那里学经识字,一般在1~5年还俗回家。傣文的大藏经号称八万四千部,大部分刻写在贝叶上,称贝叶经。

其中有些是傣族僧俗根据佛教义加以发挥和补充的著述。 六、傣族的文学 民族文学:傣族人民有着蕴藏丰富的民间文艺作品,包括叙事长诗、寓言、神话、传说、童话等。

许多著名的叙事长诗,如《召树屯与嫡木诺娜》、《娥并与桑洛》、《阿銮的故事》 等中外闻名。 史诗:《巴塔麻嘎捧尚罗》又名《南师巴塔麻嘎帕萨傣》。

傣族创世史诗。内容包括开天辟地、人类形成,傣族先民的兴起、迁徙、定居的过程。

其中有许多傣族的神话故事和历史人物传说,是一部研究傣族古代神话及社会的古籍文献。 史书:《泐史》原名《囊丝本勐泐》)(《西双版纳历代编年史》)。

该书采取编年体记录了傣族从1180年(傣历542年)傣族首领叭真入主西双版纳建立景金殿国始,止于1950年西双版纳解放的主要史实。该书有1947年云南大学刊印的、李拂一的译本,译名为《泐史》,翻译的是从1180年~ 1864年部分。

1958年由张公瑾补译1844~1950年部分,名为《续泐史--西双版纳近百年大事记》。该书还有其他详简不同的译本。

《泐史》为后人提供了了解傣族社会历史的许多珍贵资料,是傣族重要的史书类文献。 七、傣族的戏剧 西双版纳境内有泰缅化的歌舞剧,腾龙沿边一带有汉化的傣族戏。

歌舞剧都在较大的宗教 *** 中演出,例如车里宣慰街每年冬间的赕佛大会,一连三天晚上都有歌舞演出,剧情有历史故事,宗教神话,爱情传奇,而行头化装则千奇百怪,用纸扎成龙、孔雀、龟、鹤、鹿、蚌等,彩画鲜丽。化装为美女的演员,把纸扎的孔雀分前后两段缠在身上,以两手捉翼而飞。

化装为青年的演员,把纸鹿缠身上做鹿舞。大龟则用一个人伏在龟腹内、手脚即龟之四足,龟颈内有一机关;能使 *** 倏而伸长数尺,倏又缩回腹内,引得观众大笑。

傣戏:傣戏大约有二百年的历史。较早的剧目有《十二马》、《公孙犁田》、。

傣族特点

宗教: 边疆傣族普遍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属于小乘佛教,同时保留着原始鬼神崇拜的残余。

内地傣族崇拜“龙神”、“龙树”,有宗教职业者“波勐”和“师娘”,代人占卜治病。 服饰: 女性 妇女传统着窄袖短衣和筒裙。

西双版纳傣族妇女,着白色或绯色内衣,腰身细小,下摆宽,下着各色筒裙。德宏芒市等地妇女,婚前着浅色大襟短衫,长裤,束小围腰,婚后改着对襟短衫,黑色筒裙。

男性 傣族男子着无领对襟或大襟小袖短衫,下着长管裤,冷天披毛毡,多用白布或青布包头。男子文身的习俗很普遍,既表示勇敢,又可以驱邪护身、装饰身体。

饮食: 傣族主食以大米为主。德宏地区吃粳米,西双版纳等地爱吃糯米,通常是现舂现吃。

肉类有猪、牛、鸡、鸭,不食或少食羊肉,善作烤鸡、烧鸡,喜欢吃鱼、虾、蟹、螺蛳、青苔等水产品。常吃的蔬菜有白菜、萝卜、笋和豆类。

生、鲜、酸、辣、野是傣家菜的特点。傣族人认为,吃酸心爽眼亮,助消化,还可以消暑解热;吃甜,能增加热量,解除疲劳,预防肝炎;吃辣,可以开胃口,增食欲,增强身体抵抗力、预防伤风感冒;吃生的,菜鲜味美,可口舒心。

傣味中以酸为美味之冠,所有佐餐菜肴及小吃均以酸味为主,如酸笋、酸豌豆粉、酸肉及野生的酸果。 特色风味食物有:花类、虫类、各种山茅野菜。

建筑 干栏式建筑是傣族居住的特点。西双版纳和德宏瑞丽一带傣族的竹楼别具风格。

楼近方形,上下两层,上层住人,距地约7尺,下层无墙,用以饲养牲畜及堆放什物,顶为双斜面,多覆以编成的“草排”。拾级登楼,有走廊、晾台,可以晾物、纳凉。

语言文字 傣族有自己的民族语言,因分布而分别被称为傣语、泰语、老挝语等,属汉藏语系侗台语族(壮侗语族)台语支。 傣族所使用的文字为傣文,是一种拼音文字,其字符为傣语字符 。

傣文拥有多种方言文字,其中中国境内的傣族使用有四种,即傣泐文(西双版纳傣文)、金平傣文、傣哪文(德宏傣文)、傣绷文,中国境外则有泰文、老挝文等。经过20世纪50年代的改进,中国境内通行西双版纳和德宏两种傣文 。

丧葬 傣族通行土葬,但具有明显的阶级差别,贵族与贫民的葬地是严格分开的。和尚、佛爷死后,先行火葬,再用瓦罐盛骨灰埋于寺后。

扩展资料:

傣族(罗马字母:Dai),又称泰族(泰文:??,罗马字母:Thai)、掸族(罗马字母:Shan)等,民族语言为傣语(泰语),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壮傣语支。 傣族视孔雀、大象为吉祥物,民间故事丰富多彩,傣族人民喜欢依水而居,爱洁净、常沐浴、妇女爱洗发,故有“水的民族”的美称,过去傣族普遍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和原始宗教。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

(1987年6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30日颁布,1997年8月20日通过的修改决定将本文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四章 水产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水域(含草洲、沙洲,下同)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鄱阳湖,赣江、信江、抚河、饶河、修河的主、支流,长江江西一侧江段等水域属全民所有,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

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库、鱼池、渠道和围堤内的湖泊等水面,属全民所有,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跨行政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统一规划管理。

集体投资兴建的水库、鱼池、渠道和围堤内的湖泊等水面,属集体所有,由投资兴建者管理使用。

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面,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使用。

水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渔业生产的方针。以养殖为主,合理安排捕涝,积极发展水产加工业,因地制宜地作出规划,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本省水面的优势,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加速渔业生产的发展。

第五条 省农牧渔业厅主管全省渔业工作,行政公署和省辖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渔区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渔政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是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渔业生产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执行。

(二)对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业水域及其生态环境和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

(三)核发和注销捕捞许可证、草洲使用证、渔船牌照,管理渔具、渔法,审核、安排、调整捕捞场所和草洲使用权,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草洲管理费。

(四)负责渔业船舶的注册登记和监督检验,签发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及航行证书,审批渔业船舶的购置、更新、改造,进行渔港管理和对进出渔港船舶的签证,维护渔业船舶的水上安全。

(五)维护国家、集体和渔业生产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渔业、草洲纠纷以及违反渔业法规的事件,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第七条 群众性的护渔管理组织,必须在当地县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领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在渔业生产、渔政管理、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利用适宜养殖的水面和地热资源发展养殖业,对开发荒芜水面从事养殖和引进、培育名特优新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物资、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十条 在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滩边地角开挖小型池塘从事养殖生产,谁开挖谁使用。

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和地热资源养殖使用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跨行政区划的由省辖市(或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核发。

集体所有的水面养殖使用证,由村民小组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第十二条 用于养殖的水面和地热资源,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可由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承包联合经营,也可实行租赁、股份制等经营形式。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允许和支持省内外单位或个人投资开发利用。

国家划拨给国营水产养殖场和国营垦殖场、农场经营的水面,由经营单位收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凡领取养殖使用证而不利用,造成水面荒芜的,由发放养殖使用证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不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使用证。

第十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优良养殖苗种的培育和推广工作,提供养殖技术服务。

出口养殖苗种和引进养殖品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批准,并进行检疫。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水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的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用精养鱼塘所征收的开发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划拨给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用于开发新鱼塘。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天然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鼓励和扶持从事捕捞生产的渔民因地制宜地走捕养结合的道路,开拓新的生产领域。

第十七条 从事天然水域捕捞生产的渔民,必须领取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牌照,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工具数量进行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有捕捞许可证的渔民从事正常的捕捞生产。

第十八条 以捕鱼为生的专业渔民,沿江、滨湖有捕捞习惯和捕捞场所的半农半渔副业渔民,可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牌照。

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牌照的发放,由渔民向所在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辖市或行政公署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放。

第十九条 用于天然水域捕捞的渔具和渔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捕捞青、草、鲢、鲤、鳙、鳊、鲂、□(bo)、鲴、鳜、□(gan )、鲶、乌鱼等的网具,网目长度不得小于七厘米,捕捞鲚鱼(凤尾)、银鱼、针弓、□(can )条等成熟小鱼的,不得小于零点三厘米。

(二)严禁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堑春湖、机动扒蚌和使用机动底拖网、定置网、迷魂阵、拦河网、拦河缯、春□()。

(三)对脚网、爬网、□()网等渔具和堑秋湖等渔法,限期进行改革。逾期不改革的,禁止使用。

(四)未经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使用鸬鸟捕鱼。

第二十条 制造、购置渔船,应经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检验合格,方可下水作业。

禁止加工、制造、销售不符合规定的渔具。

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航道、港口前沿水域、渡口码头和渡运航线设置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影响正常通航。

第二十二条 调处渔业生产中的纠纷,必须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有利于整体规划的原则,分级负责。一乡之内的,由乡人民政府调处;乡际之间的,由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处;跨地、市、县的,由纠纷双方所在地、市、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协商调处;调处不成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有效。

第四章 水产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严禁捕捞白暨豚、中华鲟、白鲟、扬子鳄、江豚(江猪)等国家规定保持的水生动物。

保持鲥鱼、银鱼、□()虎(石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鳊鱼、鲫鱼、鲂鱼、鳜鱼、□(gan )鱼、乌鱼(黑鱼)、鲶鱼、鲴鱼、□(wei )鱼、□(guan)鱼、□(tong)鱼、□(bo)鱼、花□(hua )鱼、鲚鱼、鳗鲡、黄鳝、虾、蟹、鳖、龟、贝类等的亲体、幼体。

保护芡实、莲藕、慈菇、菱角等的苗种。

第二十四条 主要水生动物捕劳标准:

青、草、鲢、鳙鱼五百克以上;鲤、鳊、□(gan )、鲂、□(bo)、□(wei )、□(guan)、□(tong)、鳜、鲶鱼二百五十克以上;鲴鱼一百五十克以上;鲫鱼、黄鳝、鳗鲡一百克以上;银、鲚、□()虎、针弓等小型鱼类性腺成熟。

三角帆蚌、褶纹冠蚌,二至三龄,体长一十三厘米以上;贝类八厘米以上;蟹一百克以上;鳖二百五十克以上;龟一百五十克以上。

捕捞时带捕上来的不符合捕捞标准的鱼类,按重量计算,不得超过总渔获物的百分之五。

第二十五条 对江河、湖泊主要经济鱼类、贝类的主要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禁渔区、禁渔期,公布施禁。

鄱阳湖区鱼类重点产卵场(含洄游通道)的施禁期,确定为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根据资源变化情况,省人民政府可以对全湖实行半年以上的封禁,以确保鱼类繁衍生息。

赣江的吉安、吉水、峡江、新干江段是长江鲥鱼的主要产卵场所,产卵季节禁止捕捞。永修县松门山瓢牙头至星子县诸溪河口、新池口一带水域是幼鲥鱼洄游索饵之地。湖口是幼鲥鱼出湖下江入海的唯一通道。当地人民政府对这些场所要切实加以保护,以利鲥鱼的繁殖和生长。

对天然水域中鱼、虾、蟹、贝、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产卵场、繁殖场不得划作养殖、种植水面。

对重点产蚌区,应分片分期采取轮禁轮捕办法,加强河蚌资源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长江江西一侧江段,鄱阳湖,赣江、信江、抚河、饶河、修河的主、支流是鱼类洄游的主要通道,在鱼类繁殖季节不得拦捕。对鱼类洄游通道上的水利、电力、航道等工程,由建设单位建造过鱼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保护鱼类繁殖。

第二十七条 在渔业水体进行水下爆破、勘察、施工,应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保护渔业资源。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二十八条 养殖水体用于农业灌溉、排涝、蓄洪时,要本着渔农兼顾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渔业生产所需要的最低水位线。不按确定的最低水位线作业而造成渔业损失的,由当地政府责令赔偿。

水库养鱼不得影响通航、防洪、发电和大坝安全。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湖、江、河、港的洲滩上围垦。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污物。

血防部门进行灭螺等工作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

违反规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依法追究污染渔业水域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利用天然渔业、草洲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必须按不同的作业水域、作业工具、作业类型、捕捞品种和受益程度,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草洲管理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草洲管理费的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并视情节处一百至五百元罚款。

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的,没收渔获物、渔具,赔偿损失,并处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渔具,每船(竹排或木盆)次处一百至二百元罚款,并吊销捕捞许可证。

(三)擅自捕捞、收购、出售国家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按照《江西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理。

(四)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并按损失价值的二至四倍处以罚款。

(五)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处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屡教不改的,除没收渔获物、渔具外,并处二百至五百元罚款。

(六)在天然水域,割据水面,霸河霸港,非法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处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七)不按捕捞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场所等进行作业的,没收渔获物,并处五十至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具。

(八)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五十至一百元罚款。

(九)捕捞时带捕上来不符合捕捞标准的渔获物,超过总渔获物百分之五的,除没收不符合捕捞标准的渔获物外,每超过一公斤罚款二十元。

(十)捕捉或销售、贩运天然水域幼蟹、幼蚌的,除没收外,并处一百至五百元罚款。

(十一)偷捕、抢夺或哄抢他人养殖水产品及同偷鱼抢鱼者相勾结,进行销赃的,没收鱼货、赃物(包括赃款),赔偿损失,并处每人次二十至五百元罚款。

(十二)未经养殖单位或个人同意,在养殖水体钓鱼的,没收渔具、渔获物,每人次罚款五至二十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应给当事人开具农牧渔业部统一制定的《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天然水域流动作业的,必须先执行有关处罚决定。

核收各类罚款、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草洲管理费须开具由江西省农牧渔业厅按照《江西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制定的统一收据。

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只能用于渔业建设和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征收的草洲管理费用于草洲维护和资源的保护,不得移作他用。各类罚款,一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核收,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不按规定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或草洲管理费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追回欠款,并吊销捕捞许可证或草洲使用证。跨地、市、县违章捕捞,须吊销捕捞许可证的,应先扣留捕捞许可证,报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后执行。被吊销证件者,一年后方可重新申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炸鱼、毒鱼、电力捕鱼或使用其他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三)擅自捕捞国家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

(四)偷、抢他人养殖水产品或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五)哄抢他人养殖水产品的首要分子。

第三十六条 渔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着装整齐,出示“检查员证”。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检查。凡侮辱、殴打、寻衅报复渔政监督检查人员,妨碍渔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渔政监督检查人员和渔业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渔业法》和本办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包庇、怂恿破坏渔业生产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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