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确认。形成业务办理确认单,并由申请人确认。
3、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
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申请材料: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3.学校毕(结、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学校毕(结、肄)业证;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5.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提供有效停业证明;
6.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有效停业证明;
7.复员退役军人,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手续或证件;随军家属提供随军手续;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手续;
根据人员类别:3-8项仅需提供1项。属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其就业6个月以上的材料。

法律依据: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就业创业登记证去哪里办理,需要准备材料
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人员,应当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是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二是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三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劳动者具备这些条件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是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就业后失业的人员;二是零就业家庭成员;三是长期失业人员;四是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除享受国家一般就业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重点就业扶助、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需要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尚未就业的证明,如果是和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的,还要持离职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是街道就业服务中心,填写就业失业登记申领审批表,进行就业或是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后失业的,在常住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申领时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常住地居住证明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比如离职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
刚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用处是非常多的,最显著的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失业前用人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一年以上,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失业保险金待遇最高可以领取24个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代为缴纳,可以确保自己的医疗保险不会断缴。
二是可以参加就业培训。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都会组织进行劳动技能的培训,发布本区域范围之内的就业动向和就业信息,优先推荐失业人员到相关机构就业。
三是外地户籍人员可以在当地续缴社会保险。部分人员在外地失业以后,由于属于外地户籍,不能以个人身份在当地续交社会保险,主要是续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是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当地有重新就业意愿的,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以在当地以个人身份续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四是在当地创业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办理了失业就业登记证的人员,在当地创业的可以享受当地的就业资金补助、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优先享受贷款支持、税收减免等优惠

法律分析:就业登记表可在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局下面的劳动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中心的人员审批合格就会在这张表上盖章,然后再拿着这盖章的表格到保险中心去办理保险。其次就是在离职的时候,也要带着此表到就业中主办理离职手续。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