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位于洪泽湖西畔, 拥有洪泽湖水面111万亩(占全 湖的三分之一)和60万亩浅水滩 涂(占全湖滩涂资源的一半), 湖岸线长165公里。泗洪拥有洪 泽湖辽阔的湖面、宽广的滩涂和 曲折绵长的湖岸线;淮河、徐洪 河等7条流域性河道交织于此,全 县水域面积达166万亩,占版图 面积的40%,素有“大湖湿地、水 韵泗洪”之美誉。宽阔的水域、广 袤的滩涂和良好的生态,为泗洪 渔业生产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 条件,这里既盛产“口感清爽、回 味清香”的泗洪清水龙虾,也 有“玲珑剔透、色泽银白”的天岗 湖银鱼,更有“膏丰、黄多、匡 实”的泗洪大闸蟹,全县水产品达 60多种,物产丰饶。 大闸蟹的品质 大闸蟹品质的好坏,与其养殖环 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泗洪 大闸蟹正是凭借其优良的地理环 境抢占了先机,湖内水生资源丰 富、水草茂盛、水质清新、气候 适宜,是河蟹生长育肥的理想场 所。 洪泽湖原为浅水小湖群,古称富 陵湖,两汉以后称破釜塘,隋称 洪泽浦,唐(618-907)始名洪 泽湖。明清以来湖水全凭洪泽湖 大堤作为屏障,形成”悬湖”。自 古洪泽湖就产大闸蟹,所以洪泽 湖出产河蟹至今已有1400年的历 史,宋朝“苏门四学士”之一的张 耒对家乡洪泽湖河蟹的评价就 有:“匡实黄金重,螯肥白玉 香”,生动地反映了文人学士对洪 泽湖的心驰神往和对洪泽湖螃蟹 美味的赞赏。 清清泗洪水 正是由于泗洪所属的洪泽湖水域 水清碧翠,水质优良,无任何污 染,水草茂盛,饵料生物丰富, 其所产出的大闸蟹具有八大特 点:一是青背,蟹壳呈青灰色, 平滑而有光泽。二是白肚,蟹腹 面晶莹洁白,这与池底底质、水 草种类有关。三是黄毛,脚毛长 而黄,根根挺拔。四是金爪,蟹 爪金黄坚挺有力,放在玻璃上能 八足挺立,双螯腾空如戟。五是 个大,生长在优美的生态水环境 中,因此叫清水大闸蟹、最干净 蟹,出产河蟹个头较大,公蟹最 大体重可达8两以上,母蟹最大体 重可达6两以上。六是匡实,是指 蟹较肥,肉饱满充实,拿在手中 有沉重感,公蟹膏色如玉,蟹黄 呈鸭蛋黄颜色,色泽如金。七是 螯肥,蟹螯肉洁白如玉,味道鲜 美,一般在品蟹时先取下大螯, 放置一边留作最后慢慢品尝肥美 味道。八是肉香,泗洪是全国生 态示范县。养殖水环境生态优 质,所产动植物种类丰富;养殖 过程生态,从蟹种培育、生态放 养、水质管理、生态投入品的使 用上都严格控制要求;所产大闸 蟹蟹肉不用任何蘸料和调料即可 食用,香甜浓郁,鲜美非常,风 味独特,这是其他地区产出的蟹 所无法比拟的。 品鉴会上评出的“蟹王”:具有青 背、白肚、黄毛、金爪、匡实、 螯强等外观特点 养殖历程 实现从“量”增长到“质”飞跃 泗洪县洪泽湖人工养殖河蟹起始 于1986年,至今已有25年的历 史,经历了大养蟹、养大蟹、养 优质蟹和产业化发展几个阶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洪泽湖保护,促进资源科学利用,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内开展洪泽湖保护以及从事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洪泽湖周边滞洪区、自然保护区、大运河文化带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洪泽湖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统筹兼顾、协同共治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洪泽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洪泽湖保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落实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生态安全的责任。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洪泽湖保护的有关工作。

洪泽湖各级河湖长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洪泽湖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洪泽湖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洪泽湖保护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确定治理目标和考核指标,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
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洪泽湖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洪泽湖保护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洪泽湖的主管部门,承担省洪泽湖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批准设立的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洪泽湖保护相关工作。
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洪泽湖的主管部门,承担同级洪泽湖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洪泽湖保护有关工作。第七条 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参与洪泽湖保护。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防洪排涝、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绿色发展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应用。第九条 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洪泽湖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参与洪泽湖保护。鼓励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第十条 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洪泽湖保护工作的监督。第十一条 对保护洪泽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流域综合规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洪泽湖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洪泽湖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功能定位、保护目标、保护范围、防洪除涝要求、供水保障要求以及措施、水域岸线功能分类保护要求、种植养殖区域以及面积控制目标、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退圩(渔)还湖措施等。
涉及洪泽湖的交通、湿地、林业、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旅游、养殖水域滩涂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洪泽湖保护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洪泽湖保护规划是洪泽湖保护的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洪泽湖保护规划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第十三条 相关设区的市、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体现洪泽湖保护范围和水域岸线功能分类保护要求。
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预留防洪设施建设空间。第十四条 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洪泽湖保护规划,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洪泽湖具体保护范围,设置界桩、标识牌,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 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洪泽湖保护规划以及省洪泽湖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洪泽湖治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制定实施计划,并将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