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品遭国际反倾销案原因分析

核心提示[摘 要]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市场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我国一些产业遭到了反倾销诉讼。本文通过对中美水产反倾销第一案的回顾,分析了中国遭到反倾销的原因,提出了一些入世后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策略,以更好的应对反倾销诉讼,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摘 要]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市场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我国一些产业遭到了反倾销诉讼。本文通过对中美水产反倾销第一案的回顾,分析了中国遭到反倾销的原因,提出了一些入世后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策略,以更好的应对反倾销诉讼,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关键词] WTO;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国;应诉;一、反倾销,中美水产第一案的背景介绍 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正式致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亚洲和拉美几个国家的冷冻虾和罐装虾征收25.76%到63.68%的反倾销关税,称“由于外国虾养殖业者不公平的贸易竞争,美国捕虾者和虾加工者已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正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2004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冷冻或罐装暖水虾做出反倾销初裁:除中国的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外,中国倾销幅度为7.67%~112.81%。 2004年11月30日,美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做出反倾销终裁:除鲜虾、冷水虾和干虾以外的各类暖水虾,包括捕捞、养殖,去头、去尾或去皮的暖水虾均在被调查之列。涉案中国企业倾销幅度为27.89%-112.81%。2005年1月26日,美商务部发布公告,修改此前做出反倾销终裁结果并发布反倾销征税令,没有将罐装暖水虾包含在征税范围之内。 案例至此已经全部明朗。在被调查的6个国家中,印度与泰国很可能将被取消立案。巴西与厄瓜多尔的大多数企业仍然可以向美国出口冷冻对虾。越南有4家企业可以向美国出口对虾。中国有1家企业可以向美国出口对虾。美国对中国与越南基本关闭了对虾市场的大门。中国是这次反倾销受到伤害最严重的国家。二、中国遭到反倾销的原因一 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认定的问题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第15条规定,中国以“非市场经济国家”身份加入WTO,加入世贸组织后15年内,外国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仍可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所以,欧美国家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本案例中我国32家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的原因是,美认为,这些企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的企业,而是有很多政府背景的企业,虽然这些企业更多的是民营企业。或者是,没有按照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办事的企业。二 国际反倾销事件的起因一般讲,并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 正是由于我国被认定是非市场化的国家,所以,我国企业受到的伤害最大,该事件被披上了政治色彩。市场化的企业是确立起现代公司制度的企业,就是民营化的企业,是完全靠市场生存,而不是靠政府生存的企业。企业在所有的商业行为中,应该刻意营造商人的光环,而不是政府的光环。行业要有自己的组织,企业要有自己的组织,但是这种组织不是政府的组织或政府的某一个部门控制的组织,而是市场化的,自己说了算的组织。比如:美国南方虾业联盟那样的组织。三 中国企业的自身行为和素质 一方面,我国企业不积极应诉,实施反倾销调查并不意味着倾销成立,而拒绝应诉无疑等于默认倾销的事实。面对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反倾销危害的认识不足,怀疑外国法律的公正性等不愿应诉。另一方面,出口秩序混乱引发低价竞销,一些企业为了增加出口, 竞相压价, 争抢定单, 甚至不惜“自相残杀”。但没有注意避免恶性的低价竞销, 没有维护良好的出口秩序,导致我国出口商品价格大幅下跌,很容易成为外国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借口。四单一产品、单一市场、单一客户的公司都是经营性风险极高的公司。 这样的公司,一旦市场发生变化,企业随时都会面临绝境。这次对虾事件中,南方有一家公司因为仅仅有对虾一个产品,而且生产线只能生产出口产品,市场也只有美国一个市场,结果在2004年6月,不得不全面停产。2003年9月新建流水线刚刚投产,损失惨重。三、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对策一 政府应采取的措施⒈ 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我国政府应加强对外宣传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促使其他WTO成员承认中国的市场地位,以争取在反倾销诉讼中的主动权,避免发达国家施压。中国已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在今后的多边谈判中,要充分行使成员方的权利,制定公正合理的反倾销程序,防止一些发达国家借反倾销规则而实行贸易保护。⒉ 组建行业进出口商会, 建立有效的反倾销预警机制 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受政治、经济、自然方面的因素影响很大, 因此组建行业进出口商会, 建立一个反倾销的预警机制是很有必要的。通过这个预警机制不但可以协调各生产厂家适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还能对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变化有可能被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商品价格和数量进行追踪调整,防患于未然。⒊ 建立专门的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政府机构及培养专业人才 由于反倾销的牵涉广泛,对一国的经济和发展有很深的影响,因此,为协调和解决有关的国际贸易争端, 应建立一个由国际贸易专家、国际法专家和律师组成的专门的政府机构, 其职责是代表我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违反WTO有关协定的行为进行申诉和抗争, 以及执行WTO有关机构已执行的裁决。同时加入WTO后,要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商务活动的专业人才,为反倾销应诉的胜利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二 企业应采取的措施⒈ 积极应诉,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 积极应诉是出口企业对待反倾销的基本态度, 也是争取主动的前提。有一些企业对反倾销调查不理不睬, 结果招致高额反倾销税。近年来, 有些企业积极参加诉讼,组织有力抗辩, 获得有利的裁决结果。同时《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国企业拥有了诉讼进口国外产品倾销的权利和法律依据,不能在国际反倾销案例中一味充当被告,应积极利用《条例》规定,反对外国产品倾销,保护我国民族工业。⒉ 制定灵活价格策略,合理定价 着重研究产品能够进入国际市场,占领国际市场,却又不致引起倾销指控的具体的、多元的应变价格体系。由于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产品的低价而言,中国企业应努力走出低质低价、通过压低价格增强竞争力的误区,自觉抵制低价出口行为,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防止授人以柄。⒊ 改进产品策略,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 要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增加产品的品种花色,提高产品的质量,提供良好的售前、售后服务,建立品牌,加大产品的附加值, 增强产品的吸引力,从而提高产品售价,依靠非价格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⒋ 制定多元渠道策略,变市场集中化为市场多元化 要实施全球化的经营战略,没有销售渠道的保证是不行的。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应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以多渠道策略来避免经销商反控制而陷入反倾销的陷阱。四、结论 虽然,近几年来中国企业的发展遭遇到了瓶颈,但总体上,加入WTO后我国企业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只要我们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我国政府和企业在WTO 框架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的应诉等,就可以成功地应对反倾销,形成良好、健康的市场交易环境。参考文献:1 朴永目.WTO规则与对策.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年2 周启良.国外对华反倾销特点发展、趋势及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二期这个更好!

 加强,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是水产品质量工作的重点,下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水产品质量方面的安全监管,供大家参考。

 制度

 一、监督检查物件

 水产品养殖育苗企业、个体生产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产主体水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二;生产主体水产品投入品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履行职责。

 一检查巡查。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养殖育苗过程中水产品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等情况,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水产品生产企业、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水产品生产销售记录。

 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禁限用的渔药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传引导。积极通过报刊、电视、渔业资讯网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积极普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介绍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四、监督检查程式

 一制定方案。制定监管工作方案,确定监管重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通报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一可以对养殖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水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水产品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四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储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 *** 和县级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将有法可依

 渔业部门将成水产品监管主力军

 《条例》对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渔业部门将负责水产品从养殖、捕捞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用饲料及新增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渔药、渔用饲料及饲料新增剂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负责水产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水产养殖用水需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条例》规定,水产养殖用水需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需进行净化处理或停止养殖活动。大气、土壤、水体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将被列为禁养区。对单位或个人向水产品产地和可能影响水产品产地环境的区域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渔业产地环境污染的将被依法追究并赔偿。

 水产品检测不合格或未经检测不得销售

 《条例》规定,水产品生产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未经检测的,不得销售。违反本条例的,将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限期改正,并作无害化处理,货值1万元以下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从省外引进水产苗种未经检疫运输和销售的,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做了相应规定,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产品、水产苗种。另外,在疫病防治方面,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渔业兽医将推行执业兽医制度,如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需先向县级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后方能在规定区域从业。

 采购台账储存不得少于半年

 水产品经营者采购水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资质、证照等材料,以及水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档案,并建立采购台账制度,且台账储存不得少于半年。销售水产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水产品名称、购货者相关资讯等内容,记录、票据的储存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另外,市场开办者要对入场水产品经营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把关,对不具备条件的,暂停或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导致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将承担连带责任。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照等材料、未建立进货台账的,未保留或提供销售票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未附加标识的水产品将不得销售

 《条例》标识管理部分规定,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水产品,应当附加标识。未附加标识的,不得销售。附加的标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水产品生产者合法加贴和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质量标志。 市场开办者要建立食用水产品标识的使用管理措施,督促水产品经营者规范使用标识。销售的水产品未按规定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市场开办者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水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复检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所属执法机构依职权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被抽检人对水产品质量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实施检测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测机构进行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复检。水产品未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检测结果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禁售水产品将处5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规销售禁售水产品的,将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违法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反投入品使用规定的,由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认证标志管理的,由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妨碍执法的将处2万元以下罚款。采取围攻、殴打等暴力方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条例》送审稿正全面征求社会及全省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意见征求时间截至8月31日,感兴趣的市民可以到广东省人民 *** 法制办公室网 *** 立法栏立法意见征集处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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