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温氏
毫无悬念,2016年中国最大的养猪企业,仍旧是温氏。根据数据显示,2016年1-11月温氏生猪出栏量为1543万头,预计全年将超过1700万头,稳占中国生猪养殖企业第一的位置。并且,根据温氏2016年大力扩张,重点从南方逐步向北方迁移,温氏高层预计每年出栏量增长为15%,2018年之后速度将更快!

NO2、正大集团
正大集团布局生猪养殖相比其他饲料企业要更早,大致从2011年开始,就已经开始在全国各地建厂养猪。而且就投资来看,都是大手笔,均是年出栏30万头到300万头的大规模。据了解,2016年正大集团生猪出栏量在400万头左右,位居全国第二。并且,其全球能繁母猪量在66万头,同样是全球第二。
NO3、宝迪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在全国有40多家子公司,员工5000多人,拥有集饲料、养殖、屠宰、加工为一体的产业链,在十多个省市拥有已投产或在建的大型工业园区和畜禽育种养殖基地。据了解,生猪出栏量在300万头左右。宝迪的目标是,150万头原种猪,1500万头商品猪。
NO4、牧原
自经历了2014年、2015年第一季度的亏损之后,牧原终于在2015年3月份猪价上涨之后扬眉吐气。你2016年生猪出栏量在300万头左右,同比去年增长高达66%,几乎是今年生猪产量增长最快的企业。仅今年前三季度,牧原净利润就高达18亿元左右,意气风发的牧原在11月份的时候就举办了201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会上对优秀员工进行了200万元现金、奔驰轿车的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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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哪些比较出名的养猪企业?全国养猪企业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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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集团
NO5、正邦
赚大钱,发豪车的不仅仅有牧原,正邦也是这么干的。2016年,正邦生猪出栏250万头左右,同比去年增长56%,也是生猪养殖业内的一匹黑马!在12月的一次论坛上,正邦总经理林峰阐述了正邦未来的目标是5000万头!
NO6、中粮
于今年11月份在香港上市的中粮肉食,目前在全国有47个生猪养殖场,2个屠宰量、2个食品加工厂。2015年中粮生猪出栏在100多万头,预计2016年将增长至200万头,目标是2020年产能达到550万头。
NO7、雏鹰
2016年雏鹰农牧生猪出栏预计在140万头左右(不包括仔猪出栏),位居全国第七位。若加上仔猪,那么出栏量在213万头。
NO8、扬翔
2015年杨翔生猪出栏在100万头,预计2016年在120万头左右。并且,杨翔2016年生猪成本在5.5元左右,目标是未来五年内成本要下降至4.5元。
NO9、新希望六和
新希望六和在今年2月底提出向生猪养殖业转型,并且以自有资金6亿收购本香农牧,尽管整个收购过程历经了接近一年半,但是好在12月30日的时候证监会终于通过了。对于新希望六和转型养猪,表示要拿出88亿,目标是3000万头。今年6月份,李兵表示,预计今年新希望六和生猪出栏在100万头左右(预计是不合并本香报表的前提下,若合并,出栏量将在150-170万头左右)。
NO10、佳和农牧
佳和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目前在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江西、四川、浙江、安徽、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11省区发展设立了42家分子公司;兴建超过45个养殖基地,年生猪产能规模超过100万头。 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最新公告显示,佳和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拟挂牌新三板上市。并且,今年8月份,禾丰牧业出资5000万元,收购张家口佳和农牧股份有限公司35%股权,张家口佳和农牧年出栏生猪5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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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促进我市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第二条 坚持基本农田保护分级管理责任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耕地保有量负责,督促检查各县(市、区)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编制县(市、区)、镇两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并对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实施和各项管理保护制度的落实。
村(居)委会负责本村基本农田片块、数量、质量、标志、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 监察、环保、水务、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和协调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保护基本农田数量,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工作,严肃查处侵占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基本农田地力等级评定与监测工作,指导基本农田的土壤改良与生产条件的改善;负责基本农田生产经营模式与管理体制的优化,促进基本农田合理利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基本农田质量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会同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监测和评价;及时制止城市垃圾和企业“三废”对基本农田的污染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责任追究。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与各镇(街)人民政府、镇(街)人民政府与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与村(居)民小组逐级签订年度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和奖惩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明确以下内容: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段;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保护措施;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奖惩措施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各镇(街)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并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把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面积必须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社会监督制。通过领导信访接待日、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新闻曝光等形式,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
第三章 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
第九条 严格控制基本农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涉及的有关事项必须依法报批,并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补划基本农田。

第十条 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即不准除法律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或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已建的不符合规划用途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重建或改建,并应分期分批逐步迁移,复垦还耕。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弃耕撂荒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撂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水利排灌系统用地和道路交通设施用地,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排灌系统、道路完好畅通。
第四章 基本农田占用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镇(街)、村(居)和工矿的建设项目,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非农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程序,在接到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后,应严格依法审核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和占补平衡的事项,认真拟订和审核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及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等有关材料,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
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照职责范围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
第十六条 坚持基本农田占补平衡的原则。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补划基本农田方案,调整修订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明确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因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按规定办理临时占地手续,灾后应及时恢复原耕种条件并归还原土地承包者使用。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基本农田损毁,无法恢复利用的,要及时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第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补充或者所补充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占用基本农田费用,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基本农田,实现占补平衡。
第二十条 实行基本农田储备制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对新增耕地严格用途管制,作为基本农田储备,适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做到基本农田先补后占,确保基本农田占补平衡。
第五章 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耕养结合、严格保护的原则,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门和镇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基本农田建设,提倡增施农家肥和实施秸杆还田,科学施用农药、化肥,禁止掠夺式生产降低地力,严禁土地撂荒。
第二十三条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建设,依法保护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完善排灌体系,发展节水农业,改造中低产田,降低地下水位,防止基本农田盐渍化,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第二十四条大力开展基本农田生态防护林建设,保护基本农田毗邻的天然林地,减少水土流失,防治土地荒漠化,提高基本农田的抗灾能力。
第二十五条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中低产田的土壤改良。
第二十六条实行地力补偿制度。各级农业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壤普查等成果,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建立地力等级档案,指导土地经营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投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地力。
第二十七条农业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为农业生产者提供科学施肥指导服务,定期向各级人民政府报告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以及提出地力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定期向各级人民政府报告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
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等破坏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的行为。
第六章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
第三十条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保障系统建设要坚持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有利于耕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维护生态平衡的原则,全面规划、综合整治。
第三十一条各县级环保部门和各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非农业建设用地特别是可能污染环境的项目用地选址,必须坚持以保护基本农田生产和生态环境为前提,严格审查,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对直接影响基本农田环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经县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有基本农田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案,防止项目建设对基本农田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或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染物和污水、废气,确保基本农田生产环境不受影响。
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使用重金属、砷超标的化肥,推广使用高效低残留农药。
第三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公路、铁路及河流、沟渠、水系,应依法进行生态建设和防护工程建设,减少粉尘对基本农田的污染与侵害,增强基本农田抗旱防涝能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防止土壤次生盐渍化。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体系,不定期组织环境保护人员,对有可能发生的环境破坏因素及发展趋势提供前期预报,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大气、土壤、农产品、农用水质量、肥料和农药施用控制等进行全方位的立体监测和保护。
第七章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每年定期组织监察、环保、水务、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检查各县(市、区)、镇(街)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对完成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实行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年终报告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镇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实情况。根据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做好基本农田变更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台帐,做好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年终要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变更统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巡回检查制度。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重点镇、重点地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定期巡回检查;各镇(街)人民政府对镇(街)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要坚持日常巡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农业部门。
第四十一条实行基本农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对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经查证核实,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三条违反有关基本农田管理相关规定的,依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干雾海养殖场是一家海产品养殖企业,其签订合同的人和位置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需要从多个角度来解答这个问题。

首先,从企业角度来看,干雾海养殖场是一家私营企业,其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是企业法人代表、经理、销售人员等人员。在海产品养殖行业中,签订合同的人员通常是销售人员,他们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和谈判,签订合同并执行合同。
其次,从客户角度来看,干雾海养殖场的客户可能是餐厅、超市、批发商、零售商等。在签订合同时,客户会选择合适的养殖场进行合作,并与其销售人员进行沟通和谈判,签订合同并支付货款。
第三,从地理位置角度来看,干雾海养殖场位于中国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干云镇,毗邻港澳,交通便利。干雾海养殖场的位置优越,可以方便地与周边城市和地区进行贸易往来。
最后,从行业规范角度来看,海产品养殖行业有一定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养殖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例如《渔业法》、《水产养殖技术规范》等文件,签订合同也需要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
综上所述,干雾海养殖场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是企业法人代表、经理、销售人员等人员,其客户可能是餐厅、超市、批发商、零售商等,位于中国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干云镇,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