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要做好如下五项工作:
——从规范代理合同入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对劳动用工模式和委托代理合同的合法性审查。首先要审查代理商是否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代办电信企业委托的电信业务的经营范围,审查代理商投资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符合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其次要正确评估代理商的资质水平,在审定资质时重视对代理商的雇佣工管理情况审核,约定代理商劳动用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查代理商具有代理业务所必需的从业人员、必备的经营条件和良好的管理制度等。第三,代理商出现违约责任,电信企业有权终止协议;代理商违反协议的任何条款经电信企业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电信企业有权终止协议;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协议的终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注意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
——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代理商的登记注册工作。登记注册对象主要指现有适合委托代理的派遣制用工和新的业务代理商,登记注册主体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等。这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一般由1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为规范代理商登记注册工作,电信企业有义务为代理商营业登记提供方便,协助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年检等工作,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研究解决代理商在登记注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明确企业内部职责,建立管理代理商的各项制度。明确企业内部代理商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建立社会业务委托代理商的资格评定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培育市场竞争机制;加强对代理商代办合同的签订管理;制定代理代办业务的服务质量标准和代理代办业务酬金结算标准;建立业务委托代理管理控制体系,包括服务和质量标准、控制程序、监督考核机制、形象管理、信息保密、业务培训、人员要求以及设置相应的委托代理管理岗位等;重视对不同业务代理商的指导、培训和监督,培养代理商的市场观念和独立发展业务的积极性,确保代理商的经营行为符合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
——做好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基础资料和相关证据的保存管理工作。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加强劳动争议证据管理显得十分重要。企业要熟悉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管理代理商业务过程中如发生劳动争议,往往需要电信企业负举证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在审判时则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电信企业在实施代理活动和日常管理中,重视相关证据的保存管理,保存好有关代理商的基础性资料。
——建立电信企业风险防范机制,在法律框架内处理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关系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提条件,没有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劳动争议,可见,电信业务代理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就由原来的劳动关系一方主体变为代理商的民事主体,形成合同关系,这样产生劳动争议的起因就会从法律层面得到解决。新形势下,电信企业要适应外部法律环境变化和企业内部转型的需求,建立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处理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与化解流程,把握好劳动争议处理的最佳阶段。电信企业要适应转型需要,多渠道收集劳动用工风险信息,对涉及的风险进行识别与细分,组织力量制订防范措施并予以落实;通过制定法律意见书和法律咨询等方式提供法律支撑服务,避免和减少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纠纷。企业在处理与代理商的劳动争议纠纷时,要把握好协商、仲裁、诉讼的三个阶段。在协商阶段,电信企业要提前介入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服务工作;在仲裁阶段,积极应对仲裁机构的裁决决定,如不服仲裁裁决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请诉讼,避免丧失诉权;在诉讼阶段,电信企业要做好应诉准备工作,特别是在涉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此类案件证据搜集提供工作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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