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大型固定设备管理规修改后.

核心提示煤矿大型固定设备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精神,加强对大型固定设备的使用及维修管理,确保大型固定设备经济、高效运行及使用,结合

煤矿大型固定设备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精神,加强对大型固定设备的使用及维修管理,确保大型固定设备经济、高效运行及使用,结合我公司机电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大型固定设备基础管理

第一条、大型固定设备运行必须制定大型固定设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检修制、管技人员上岗制等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由矿组织机电、安监等专业人员审查,成文后执行。当设备或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后应及时修改有关 规章制度 。

第二条、各矿大型固定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内容应明确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停产检修、小修、中修、大修的时间和内容。停产8小时以上检修要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上报集团公司和焦煤集团机电部

第三条、突发事故的抢修必须由技术人员认真编写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行;涉及到矿井重大安全的施工项目,要有应急预案。

第四条、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要保证齐全、灵敏有效、动作可靠;定期进行计算、整定、试验;仪表指示准确,按规定进行校验,结果应留有记录。

第五条、在线备用的固定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轮换运行,停下来的设备应及时维修,保养,确保完好备用。

第六条、设备在使用中发生异常情况或重大安全隐患,司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并及时向机电管理部门报告。机电值班人员接到汇报要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如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立即向集团公司汇报情况,积极组织抢修,并在一周内写出书面报告上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操作、维护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证件到期应及时复培。

第八条、记录要齐全,有运行日志、巡回检查记录、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记录、钢丝绳检查记录、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管技人员上岗记录、专人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岗位操作工、检修工要按各岗位的要求及时进行记录,记录填写要规范,字迹要工整,内容要真实;记录保存期一年。

第九条、各矿要制定各级管技人员上岗制度,管技人员要及时掌握现场设备的安全状况,检查劳动纪律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和落实。

1、机电分管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对大型固定设备车间进行不定期上岗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2、机电科长、机电技术主管对大型固定设备车间进行不定期上岗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

3、机电分管科长、分管技术人员及队长对大型固定设备车间进

行不定期上岗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4、上岗管技人员要认真填写上岗记录,对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设备应安一台一档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齐全完善,涉及内容应及时归档;大型固定设备运行情况报表要认真填写,每月5日前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业务部门。

第十一条、各矿每年要制定大型固定设备定期检修计划,并按计划完成检修任务,各项检修任务及重点工程要求有科、队领导跟班作业,检修结束后要有检修总结,并归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十二条、各矿对现有大型固定设备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完善,要求功能齐全、监测数据准确,并由一名副区(科、部)长负责,安排专人对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对比,并将结果经机运部门汇总,机电矿长鉴字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加强大型固定设备专人检检查制度,大型固定设备要有相对固定的有经验、懂技术、负责任的人员每天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大型固定设备要保证台台完好,不允许带病运行,特殊情况要有经机电负责人和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十五条、每年矿井停产检修时要安排一次对大型固定设备采用润滑脂润滑的轴承进行清洗换油的检修任务,所更换的油脂必须质量合格、数量充足。

第十六条、各矿应建立大型固定设备台帐,台帐内容包括在用设备、备用设备、闲置设备、易损件的名称、厂家、技术特征、存放地点。集团公司应建立集团公司大型固定设备台帐,以便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大型固定设备的性能监测、钢丝绳检验、主要零部件探伤按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第二批)规定进行。立井罐笼提升防坠器试验按安全规程规定进行。

第二章 大型固定设备的更新、购置、安装

第十八条、设备选型的原则是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优质服务,并注意通用性、互换性和标准化;有生产许可证的、非淘汰型产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十九条、各矿要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和现有设备的安全技术状态制定设备的改造更新规划,对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的设备要有计划地逐年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涉及到安全生产的关键部件选型、采购和配件储备,要进行安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论证。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从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引入前要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察、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在试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设备的采购、安装执行集团公司制定下发的《大型固定机电设备选型、安装、拆除、验收管理规定》

第三章 主提升机

第二十三条、提升系统包括提升机、箕斗、罐笼、防坠器、钢丝

绳、尾绳、防撞梁、托罐装置、缓冲装置、天轮、井筒装备的安装、检查、维护、试验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最大载重差和提升容器的乘人数,各种物料的挂车数应按最大载重量的80%计算并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箕斗提升应安装定重装载设备。

第二十五条、箕斗、罐笼提升上下口要求安装工业电视监视器,并正常使用;箕斗、罐笼顶上要有安全伞和护栏,且牢固可靠。

第二十六条、提升信号要清晰可靠,并必须与罐位、安全门、阻车器、摇台、罐座等相闭锁,信号闭锁与设计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有备用信号。

第二十七条、提升机必须装设《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过卷、过速、限速、松绳、满仓、闸间隙、过电流和欠电压、深度指示器失效、减速功能等九大保护外还应规程装设二级制动、紧急停车、油压、高压闭锁,卡箕斗保护、弹簧疲劳保护、安全回路做到软硬件双线制,并装设后备保护装置。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尾绳要有保险绳,装设尾绳环及分绳器监视保护装置,对各种保护应每天检查和试验一次。

第二十八条、主、副井提升系统的日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各矿要保证检修时间,不得随意挤占或取消,检修时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二十九条、对在用的钢丝绳和制动系统在线监测装置应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能正常运行,所监测到的数据应能反映真实情况,指导实际生产。

第三十条、对更换过碟簧、闸瓦等大修后的制动器必须重新做制动力矩的检验和闸瓦接触面积检验,并留有记录,对制动力矩和接触面积达不到要求的不允许提升。

第三十一条、提升机液压系统应增加手动快速回油装置,安装在监护司机便于操作的位置,在紧急制动系统回油不畅的情况下,立即采取手动快速回油装置实行紧急制动。

第三十二条、液压站残压和二级制动要符合规程要求,液压站的残压不允许超过规程规定,对超过规定的应立即调整,对调整不到规定范围内的应更换阀组或液压站,残压在规定范围内后方可提升;采用恒力矩液压站制动时要在井筒中实现二级制动,井口、井底应切除二级制动。

第三十三条、提升人员的操作工和维护管理人员必须是与集团公司鉴定劳动合同的职工;提升机的操作工必须是经集团公司培训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方可进行提升机操作。

第四章 主通风机

第三十四条、矿井主扇风机房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风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突发事故时能在10分钟内能启动;主扇风机每月至少切换一次,进行轮换检修。

第三十五条、反风设施必须完好齐全,反风时,要确保10分钟内改变巷道内的风流方向,反风风量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每年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三十六条、倒换风机或调整风机运行工况点时,须经矿总工程

师批准,严格执行倒换风机的操作规程,按要求调整风机工况点,切换风机要在5分钟内完成,风机切换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通风机在定期切换前,必须对备用主通风机及附属配套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只有当备用主通风机及附属设施正常完好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否则不得进行切换操作,主通风机在定期切换前,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及机电科长(区长)必须在现场,否则,不得进行切换操作。

2、主通风机在定期切换前,主通风机司机必须熟知现场运行方式、熟悉对主通风机切换的操作程序,并进行模拟演练,演练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3、主通风机在定期切换前,必须退出“快切装置”自动运行方式,变为手动操作运行方式。(因为“快切装置”的主要作用是在主通风机、线路及附属配套设施有故障情况下,快速切除故障点,保证主通风机不停风,确保主通风机正常运行应急装置,而不是主通风机在正常进行定期切换时的操作装置。)

4、在退出“快切装置”前,双回路运行方式应为分列运行方式且母联开关(断路器)处于分闸状态,若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主通风机在定期切换前提前制定措施对双回路运行方式进行切换。操作过程中母联开关及各分路开关严禁带负荷停送电。

5、主通风机在定期切换时,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必须采用手动操作,不得采用“快切装置”进行自动操作。

6、在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开始由运行的主通风机切换至备用

主通风机的操作,操作过程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7、主通风机定期切换完毕后,应将双回路运行方式及母联开关(断路器)恢复到主通风机切换前状态,(操作过程严禁母联开关及各分路隔离开关带负荷停送电)再将“快切装置”投入到自动运行方式。

8、在上述主通风机定期切换时,不论在切换过程中出现任何故障及特殊情况,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措施,不能立即处理时,立即恢复到主通风机原运行方式,确保主通风机不停电、不停风。

第三十七条、主扇因故需单机运行时,必须制定单风机运行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三十八条、主扇风机要有可靠的双电源,电机要有过流、无压释放、防雷电等保护,扇风机轴承、电机轴承等应有温度显示及超温一次报警,二次断电装置。对旋风机须增设双机运行方式时发生单机运行或运转掉电故障声光报警装置。

第三十九条、保护装置要定期进行试验,风机轴承温度、电机轴承和定子温度保护装置应每季度试验一次,保护装置及仪器仪表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确保灵敏可靠;电机轴承温度检测探头必须与轴承外圈可靠地接触,保证轴承温度测量的准确性;风门限位开关位置合适,灵敏可靠。

第四十条、要合理制定主扇风机日常维护、定期检修制度,并按制度执行,每年雨季前需进行一次切换风机应急演练,演练应针对所有操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每月至少对主扇风机、联轴器加油一次;对旋风机应在风机运转中进行加油,控制加油量,保证轴承充分润滑,观察轴承温度的变化情况;每年停产检修必须安排一次对电机轴承进行清洗换油的检修任务。

第四十二条、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机、风门、防爆盖、风道的漏风,风门要同时具备电动和手动功能,正常情况下应取下手动摇把,以免伤人。

第四十三条、切换风机前进要对备用风机进行详细检查、轴承要加注润滑油、电机要摇测绝缘值,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进行切换。

第四十四条、主扇风机应配备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内容包括电流、电压、功率、转速、功率因数、风量、静压、风机效率、轴承温度、电机定子温度、风机振动、风机运行状态,并应确保所监测到的数据真实有效。

第四十五条、主扇风机防火花铜环的铆钉要齐全、坚固、不锈蚀,避免铆钉松脱导致风叶损坏,影响主扇风机正常运行。

第四十六条、主扇风机房及其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有明火炉。

第四十七条、主扇风机房有直通矿调度的专用电话、应急照明设施、主扇失电和单级停机报警装置。

第五章 主排水泵

第四十八条、主排水泵、采区主要泵及其配电设备的设计必须满足工作、备用及检修需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主排水泵房

的温度应小于30℃。

第四十九条、主排水泵应有可靠的使用、备用引水装置和高、低水位报警等保护,电机有短路、过负荷、接地、欠压释放等保护。

第五十条、单台水泵的起动时间应不大于5min ;水泵应进行轮换使用,每台泵正常连续运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第五十一条、主排水泵房、强排水泵房要有日常维护、定期检修等制度。每周机电检修工对主排水设备、强排水泵房排水设备至少检修一次,每月全面检查、检修一次。每年要对主排水系统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性能测定,并根据测定结果提出大修、更新计划,对效率低的排水泵要按计划进行大修、更换。

第五十二条、水泵、管道、出水口、闸阀、防水门、配电设备、输电线路等,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检修一遍,水仓、笼头井、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要彻底清理干净,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同时运行的联合排水试验,鉴定主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试验总结上报集团公司。

第五十三条、 主排水泵司机必须专职,主排水泵房每班超过两人值班时应明确正、副司机。

第五十四条、 操作高压电器时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者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电器、电动机必须接地良好。

第五十五条、 以下情况,水泵不得投入运行:电动机故障未排除、控制设备失灵;水泵或管路漏水;电压降太大,电压不正常;水泵不能正常运行;吸排水管不能正常工作。

第五十六条、 水泵房通道及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上锁。

第五十七条、管路及设备应每年防腐处理一次、闸阀、配水闸阀的螺杆每季度润滑并手动一次。

第五十八条、推广采用自动化排水系统,自动化排水系统的供电电源采用安全可靠的双回路。

第六章 空气压缩机

第五十九条、压风机及其配电设备、冷却设施、输电线路应进行轮换使用,每台压风机连续运转时间不超过48小时;要专人维修管路,杜绝跑、漏风,降低管网损耗。

第六十条、风包应设在室外阴凉处,风包、管路等必须按压力容器规定进行管理,风包内温度应保持在120度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和报警。

第六十一条、压风机应装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断油、断水、超温、安全阀、卸荷器、释压阀等安全保护装置,电机有短路、过负荷、接地、欠压释放等保护,并确保灵敏可靠。

第六十二条、螺杆压风机运行时要按照巡回检查制要求,检查运转是否平稳,声音是否正常,冷却空气对流是否畅通,仪表读数是否正常,冷却油位、油分芯压差是否正常,有无泄露等。每周要检查、试验保护装置;每运行三个月要全面检查、检修空气过滤器、油过滤器,进行主电机、冷却电机轴承加油。

第六十三条、每台压风机安全阀每星期至少试验一次,并认真填

写试验记录;滤风器三个月清理一次 ,风包每年清理一次。

第六十四条、压风机冷却水要进行软化处理,以防冷却水道结垢影响效率,冷却水出水温度不超过40℃。

第六十五条、露天架空的压风管路进入井筒,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第六十六条、压风机要依据说明书使用压风机专用油,闪点不低于215度;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度,双缸不得超过160度;空压机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第六十七条、压风自救系统应符合MT390-1995(2005)要求;自救装置应有减压、节流、消声、空气净化功能;带压风自救系统的压风机站高低压必须有安全可靠的双回路供电。

第七章 主斜井强力皮带机

第六十八条、强力皮带机上运时必须有逆止装置和制动装置、逆止装置须装在传动滚筒上,逆止力矩符合要求;制动装置闸瓦间隙不大于2mm ,且能实现二级制动功能。

第六十九条、设备的带电、踝露和转动部分应安装防护罩;与架空乘人装置同巷的应安装防护网;机头、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接触的设置护栏并上锁。

第七十条、保持设备周围及巷道的卫生,设备运转时不得清理杂物和卫生;不得使用皮带运送物料和延皮带下滑物料;皮带运行过程中进行设备巡查时主副司机应相互配合,确保人身安全。

第七十一条、强力皮带机应与给料机和动筛车间设备闭锁;多台皮带接力运输,皮带间应实现闭锁关系;设备检修时应实现停电闭锁并挂牌。

第七十二条、强力皮带机应安装以下安全保护装置:过速、过电流和欠电压、防滑、堆煤、防跑偏、温度、烟雾、自动洒水、断带、张力下降、延线急停、纵撕等安全保护,各种保护应灵敏可靠,每天进行试验或检查。

第七十三条、皮带机应执行每日强制人工检查、采用辅助手段对钢丝绳芯皮带接口进行检测,严格按照“五个一”(皮带第一时间进行、同一位置、同一种载荷条件、同一个人、同一把量具)进行测量规范皮带伸缩量及完好程度,坚决杜绝断带事故发生。

第七十四条、对硫化接头进行编号,建立接头档案,详细记录接头的制作年月日,记录接头的运行情况和检查情况,使每个接头都有档案可查,以便进行分析和为再硫化提供依据。

第七十五条、每周进行一次验带,验带内容包括整条皮带的状况、表面的磨损程度、有无破口、是否存在有破损、裂口处有水分渗入使钢丝绳锈蚀和断丝,是否有鼓包、脱皮分离及接头长度变化现象,沿线是否有卡挂和磨边现象。

第七十六条、在皮带运行时若发现有钢丝绳露出或撕边现象,可以进行剪除处理,但必须要查明并消除钢丝绳露出和撕裂的原因;对于破损的胶带表面、裂缝要及时进行冷补处理,以防腐蚀钢丝绳。利用检修时间彻底处理。

第七十七条、皮带在线监测系统由专人负责,每日进行检查,每星期进行一次记录,每月就四次记录进行分析,作出分析报告,由检修维护负责人、科队长、机电矿长进行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七十八条、在强力皮带的装、卸载位置安装工业视频监控器,操作人员要时刻监视给煤点的溜煤情况,当发现煤仓掉下钢钎、金属物件、大块矸石或出现大量积煤时要立即停机处理,以免损伤皮带。

第七十九条、巡视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巡视皮带,若发现皮带跑偏、撕边、设备异响等不正常情况时要立即打信号停止设备运转。情况紧急时拉动拉线开关,实现紧急停机,并将情况告知机头操作室司机,待查明原因并处理完毕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八章 瓦斯抽放泵

第八十条、抽放站及附属设施应有安全可靠的双回供电线路,泵房内电气设备 、照明和其他电气、检测仪表均应采用矿用防爆型,防雷极地装置要符合供用电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八十一条、电控系统应具有过流、过压、欠压、过负荷、断相及漏电等安全保护,且均应为失效安全型,即任何一项保护起作用,瓦抽设备均停机,设备运行过程中每天试验或检查一次。

第八十二条、推广采用后台监控系统,应具有运行状态显示、电气故障显示、保护项目显示、电源指示,按钮和指示灯应布置整齐、有序,并有简要功能标识,不同功能的按钮和指示灯按常规配以不同的颜色。

第八十三条、站房及站房周围20m 范围内禁止有明火。

第八十四条、瓦抽设备每隔15天停机一次,冲洗泵内脏物,检查零件的完好情况; 运行一年后,将泵体全部拆开检查叶轮、侧盖、气体分配器是否有损伤痕迹并进行除垢,检查各种配合间隙是否正常,轴承磨损情况等,如有不符合要求之处,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八十五条、 瓦斯抽放供水水质为中性软化水,应保持水质符合要求,每周化验一次,水质硬度超标应及时更换。

第八十六条、 新设备运行当中每隔7天加一次油,一个月后每月加一次;每运转80天更换一次轴承体内的润滑脂;每年至少清洗轴承1次,注入润滑脂量充塞空间的2/3。

第八十七条、抽放泵主电源断电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必须能监测抽放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压力、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抽放泵站内瓦斯泄漏等。当出现瓦斯抽放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内有瓦斯泄漏等情况时,应能报警并使抽放泵主电源断电。

第八十八条、泵站内必须设有登记薄,值班人员必须详细记录,妥善保管,以备检查;凡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时,不得在交接班和排除故障时进行;不经批准,不得摄影,绘图,抄录技术数据。

第八十九条、除值班人员外,任何人进入时均要进行登记。除本部门管理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进入车间必须有矿领导或机电部门领导陪同。

第九十条、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根据事故性质情况切实保护好现场,作好记录,及时汇报机电管理部门、调度室值班领导,如须

进行抢修时,首先抢修,不得使事故蔓延,扩大。

第九十一条、泵站内不得带入和放置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品以及其它杂乱物品等。

第九十二条、 每半小时测定一次抽放系统内瓦斯浓度、压力、负压等并记录;瓦斯泵房内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机体附近20m 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超过标准要采取措施。

什么是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

江苏煤矿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斜巷窄轨运输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安全隐患,促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特制定“江苏煤矿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条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的相关条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境内煤矿斜巷窄轨运输,包括矿井主、副斜井、各水平间斜巷、采区运输斜巷、工作面两道斜巷以及各类临时斜巷等窄轨运输系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矿井应建立各级“窄轨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和工作范围。

第五条 各矿井应明确一名矿级领导负责全矿井窄轨运输管理工作,对本矿井窄轨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矿井要成立运输职能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专业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对本矿井窄轨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矿井生产及辅助单位主管,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窄轨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运输职能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一)根据《江苏煤矿斜巷窄轨运输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及相关的考核办法。

(二)负责制定绞车司机、把勾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会同培训部门做好窄轨运输各要害工种的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

(三)负责对窄轨运输各要害工种的持证上岗、遵章作业等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工作。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全面检查及考核工作。

(五)参与斜巷窄轨运输安全设施的选型、设计、审查,负责其安装验收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六)负责矿井窄轨运输年、季、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

第九条 安全监察部门运输专管人员职责范围:

(一)会同运输职能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斜巷窄轨运行标准。

(二)负责对全矿斜巷窄轨运输系统安全运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三)履行对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监察职能。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斜巷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质量好、轨道道岔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报警装置;“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第十一条 把勾工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联系不清不挂;“四超”车辆无措施不挂;物料装车不合格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

第十二条 绞车司机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措施不开。

第十三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并打停车信号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十四条 在斜巷内作业,必须编制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第十六条 各斜巷窄轨运输系统必须建立齐全的技术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斜巷运输严禁使用电瓶车在上车场向斜巷内顶车,严禁用调度绞车向斜巷中裹车;车辆掉道时严禁用绞车牵引拿道,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主绳带车。小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

第十八条 运人斜巷具备条件的应优先使用架空乘人装置;采区运输巷具备条件的应优先使用连续牵引车。

第四章 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十九条 斜巷巷道、各车场、各甩道及峒室必须有设计,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1.5倍。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

(三)上车场不得有向斜巷的倾斜度。

第二十一条 窄轨运输斜巷的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的轨道曲率半径,必须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斜巷运输,需要使用对拉绞车,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严禁在斜巷内摘挂钩。摘挂钩地点水平段巷道长度不得小于一次串车长度的1.5倍。

第二十三条 窄轨和胶带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混合运输巷道,输送机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胶带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

第二十四条 斜巷内流水不得冲刷道床。

第五章 绞车

第二十五条 绞车安装要符合设计要求,位置要便于操作,滚筒钢丝绳要排列整齐,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

第二十六条 绞车出绳方向与牵引方向不一致时,必须使用导向轮。导向轮直径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40倍,导向不得超过两次。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绞车安装基础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说明书要求)。使用时间3个月及25kw以下的调度绞车,可以采用“四压两戗”固定方式。使用“四压两戗”固定时,戗柱角应为65°~7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且牢固可靠;调度绞车必须设有底盘或底梁。

第二十八条 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

第六章 斜巷人行车

第二十九条 斜巷人车运输系统的提升绞车,参照立井提人绞车同等管理。

第三十条 运行斜巷人车的巷道及峒室必须有正规设计,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巷道的上、下车场及中间各车场,应设信号峒室及候车室,候车室的出口应与上、下人台阶相接。在人车上、下人处行人侧,有效间距不小于1m,且要铺设正规台阶。人员上、下地点应有照明。

第三十一条 巷道中的地辊应安装齐全且转动灵活,安装数量应以提升钢丝绳不锯磨道板为准。

第三十二条 斜巷人车通讯应具备随车发送信号和通话功能。

第三十三条 混合提升斜巷,提升物料时,斜巷人行车严禁停放在斜巷各甩道及下车场。

第三十四条 每天应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斜巷人行车及防坠机构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处理情况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行驶斜巷人车的巷道、轨道、道岔、信号系统及斜巷安全设施等要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认真填写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人车必须设专职跟车工,跟车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必须先进行一次空车试运行,确认无行车安全隐患方可运人。

第三十七条 斜巷中每个上、下人地点应设把勾工进行点勾和维持秩序,并标明停车区域;人员上、下车应排队,按定员乘车,不得超员。严禁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发车前把勾工必须全面检查车门或防护链确认挂好,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十八条 使用中的斜巷人车,应按照《煤矿斜井人行车试验细则》做好定期试验工作,试验时要认真填写《斜井人行车定期试验记录表》一式三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信号装置

第三十九条 斜巷多水平或双勾提升时,各水平或各车场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皆须有信号显示。

第四十条 斜巷窄轨运输系统的信号要声、光兼备,安装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架),线路吊挂整齐。

第四十一条 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车房必须有信号电源失电警示装置。

第八章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四十二条 钢丝绳选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十三条 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钢丝绳头应采用插接,插接长度不小于3.5个捻距。

第四十四条 斜巷采用串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长度为略大于一次提升串车的长度(不超过一辆车长度)。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连,另一端挂在提升串车尾部车辆连接器上并连接牢固。

第四十五条 斜巷运输使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的拉力试验,试验记录存档备查。

第九章 斜巷安全设施

第四十六条 斜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新设计的运输斜巷,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第四十七条 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检修和试验,要做到动作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

第四十八条 斜巷串车提升,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勾地点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连锁挡车栏。连锁挡车栏必须和绞车联锁,两栏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

第四十九条 斜巷下车场起坡点和各甩道起坡点必须安设一道常闭远控的挡车栏,把勾工必须在躲避硐室内远控操作,挡车栏正常处于关闭状态,车辆通过时方可打开,车辆通过后自动关闭。

第五十条 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要安设两道常闭挡车栏,第一道距离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第二道距离第一道不超过所提一列车长度加3m,两道挡车栏随掘进或扒装机前移。

第五十一条 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5m安设第一道常闭挡车栏,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安设第二道常闭挡车栏,此挡车栏随掘进前移。

第五十二条 巷道高低起伏,钢丝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压轮,数量以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道或下车场侧帮要装立轮,甩道道芯要装耙绳轮和托绳轮,数量以不磨绳为原则。

第十章 轨道质量

第五十三条 轨道、道岔铺设必须达到《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合格品标准及以上。行驶斜巷人行车的轨道、道岔必须达到优良品标准,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不得出现杂拌道和非标准道岔,不同型号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采用异型夹板。

第十一章 管理制度及人员配备

第五十四条 各矿井要有计算机绘制的矿井运输系统图,图中要标明各斜巷及其设备、设施的技术参数。

第五十五条 窄轨运输斜巷,要建立竣工验收制度和运行许可证制度。

第五十六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斜巷轨道运输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斜巷设备设施等处于完好状态,具体负责人和设备设施包保牌要悬挂在现场。

第五十七条 斜巷各车场均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等。

第五十八条 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工种人员并持证上岗,绞车司机与把勾工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与上级新的有关规程、规定有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提升系统规程1.钢丝绳的使用与维护在钢丝绳的使用中,应满足安全规程规定的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要求,以控制其弯曲疲劳应力。钢丝绳在卷筒上排列要整齐,运行时要保持平稳,不跳动、不咬绳。 钢丝绳使用过程中应注意润滑,良好的润滑对延长钢丝绳的寿命影响很大,因此应定期对钢丝绳涂油。涂油前,应先清除钢丝绳上的尘土污油,然后用人工法或涂油器法(钢丝绳穿过两半合成的油筒,随着钢材绳的移动,及时往油筒内添加热油)进行涂油。 因钢丝绳绳头部分损坏较快,所以对钢丝绳应定期进行斩头。同时也要定期调头,将与卷筒连接的一端和与连接装置连接的另一端互相更换,以增加钢丝绳的使用寿命。其斩头和调头的期限,应根据各单位不同使用条件和钢丝绳损坏情况确定,井筒内应尽量减少淋水,保持干燥,以避免钢丝绳的锈蚀。 2.钢丝绳的检查新钢丝绳到货后应检查是否有厂家合格证书、验收证书等资料;有无锈蚀和损伤,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使用。升降人员的钢丝绳要按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试验。 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每日检查一次。检查时,采用慢速运行对钢丝绳进行外观检查,同时可用手将棉纱围在钢丝绳上,如有断丝,其断丝头就会把棉纱挂住。要特别注意检查绳头端和容易磨损段,还要注意不得有漏检。钢丝绳在遭受卡罐或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应立即停车检查。钢丝绳的检查工作要由专人负责,并作好检查记录。 安全规程中规定钢丝绳在下列情况下须更换新绳: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达5%时,专门升降物料的达到10%:(2)提升钢丝绳直径缩小达到10%或外层钢丝直径减少30%;  (3)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更换; 

(4)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5)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其长度伸长0.5%以上。  钢丝绳的检查是一项很细致,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因目前对某些损伤(如锈蚀)还没有定量标准,检测手段在许多方面还靠眼观手摸,因此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准确判断钢丝绳的状况。  (三)井口安全设施 为了保证提升作业的安全,防止发生人身或设备安全事故,在罐笼提升系统各井口必须装设必要的安全设施。 1.井口安全门 在地面及各中段井口必须装设安全门,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或者其他运输设备冲人井筒,造成设备或人员的坠井事故。安全门必须开启方便、防护可靠。安全门按其操作方式可分为手动、罐笼带动、气动和电动等多种形式。安全门只有在人员上下罐或进行其他提升作业时才打开,其他时间处于关闭状态。  2.井口阻车器 阻车器安装在罐笼提升的井口车场进车侧,目的是为了防止矿车落人井筒。阻车器的操作方式有手动式、半自动式和自动式。手动式就是用手柄直接操纵传动系统,半自动式是用气缸或电动液压推杆等传动,自动式是利用罐笼升降、矿车运行等方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3.1 罐笼 cage供竖井提升矿石(煤)、废石(矸石)和升降人员、材料、设备用的容器。3.2 罐体 cage main body不含首、尾绳悬挂装置和导向装置、防坠器的罐笼本体部分。3.3 悬挂装置 suspension assemblies首绳悬挂装置与尾绳悬挂装置的统称。3.3.1 首绳悬挂装置 head rope suspension assemblies罐体与首绳(提升钢丝绳)之间的连接装置。3.3.2 尾绳悬挂装置 tail rope suspension assemblies尾绳(平衡钢线绳)与罐体底部的连接装置。3.4 导向装置 conveyance guide assemblies

滚轮罐耳、滑动导向套、滑动罐耳的统称。3.4.1 滚轮罐耳 rolling guide shoes罐笼沿刚性罐道正常运行的滚动导向件。3.4.2 滑动导向套 sliding directive sleeve罐笼沿柔性罐道正常运行的滑动导向件。3.4.3 滑动罐耳 sliding guide shoes罐笼在运行中起导向作用,在进出车水平起稳罐作用,过卷或过放时进入楔型罐道起安全作用的滑动导向件。3.5 防坠器 cage dog当提升钢丝强或其悬挂装置断裂时,阻止罐笼坠落的保护装置。3.6 制动绳 braking rope在防坠器起作用时,供其抓捕机构捕捉的钢丝绳。3.7 缓冲绳 buffer rope罐笼坠落后用以吸收下坠罐笼的动能以保证罐笼制动过程平稳的钢丝绳。4 技术要求4.1 一般规定4.1.1 罐笼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制造。4.1.2 每个罐笼应在明显位置设由软铝板制成的铭牌,铭牌内容包括:罐笼型号、外形尺寸、额定载重量、自重、允许乘载人数、制造单位、生产日期等。4.1.3 罐笼顶部应设置可拆卸的安全篷(保护伞)和栏杆。4.1.4 罐笼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技术规定,并具有供应单位的合格证。允许以性能不低于本标准规定的材料代替,主要零件的材料代用,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4.1.5 材料代用后,厂家应向用户提供代用材料和原材料的型号、规格及因材料代用使罐笼增加或减少的重量,并测出罐笼实际重量,记入铭牌。4.1.6 悬挂装置和防坠器,由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装置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制造。4.1.7 当井筒淋水量超过5m3/h时,罐体顶部应设弧形淋水棚。4.1.8 除侧板、盘体盖板、安全蓬、淋水棚外,必须整料制作。4.1.9 所有弯曲、锻造和冲压零件,不得有裂纹、断口麻点等缺陷。4.1.10 焊缝应平滑、整齐,不应出现烧穿、裂纹、弧坑等缺陷。

4.1.11 铆钉应牢固完整,不得有歪斜、裂纹、松动等缺陷。4.1.12 罐笼的所有零件必须检验合格,外购件和外协件必须有合格证,方可进行装配。4.1.13 零部件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应符合GB/T 3633的规定。4.1.14 除高强度螺栓连接处构件的接触面外,零、部件组装前必须进行防腐处理。铝合金罐笼的钢铝接合部位,应作防止电化学腐蚀的处理;作阳极氧化处理时,氧化膜的封孔质量评定应符合GB/T 14952.1、GB/T 14952.2的有关规定。4.1.15 组装后的罐笼,所有相关运动的零、部件应活动灵活到位,无卡阻现象。4.2 罐体4.2.1 罐体制作及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框架应采用经强度校核合格的钢材或铝合金制作;采用铝合金制作时,除应满足强度要求外,受压杆件还应满足稳定性要求;——罐体侧壁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5mm(煤矿不小于1.5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强度的铝合金板制作;罐体侧壁靠近罐道部分,禁止使用带孔的板材;——罐底应能经受正常或紧急落地时所产生的冲击力和应力;且应满铺厚度不小于4mm的无孔花纹钢板或具有同等强度的无孔铝合金板;——罐体各弦梁内的联系横梁,应尽量布置在承受矿车轮压的部位,横梁的间距根据弦梁上铺板的承载能力确定。4.2.2 罐内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单层或多层罐笼最上层的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提升人员时,按允许乘载人数计算,每人所占底板面积不得小于0.2m2。——提升矿车时,矿车与罐体两侧的最小安全间隙,固定车厢不得小于50mm;翻转车厢不得小于75mm。矿车与罐体两端的最小安全间隙不得小于100mm。4.2.3 罐体内两侧应设置供乘罐人员扶握的扶手。扶手与罐体的连接强度应由设计人员根据其受力状况确定。扶手的设置高度应为1600mm±50mm。4.2.4 罐笼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罐笼门应采用钢或铝合金制作;——罐笼门的形式须经设计和使用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罐笼门不得向外打开;——罐笼门应有锁闭装置,防止因受摇动或振动而自行打开;——罐笼门关闭后,其上部边缘离罐体底板不得小于1200mm;下部边缘离罐体底板不得超过计划250mm;横竖杆各自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4.2.5 载矿车的罐笼,罐体内必须调协坚固可靠的阻车器,阻车器的阻爪在阻车时不得自行打开。采用橡胶压块式阻车器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采用带连杆装置的阻车器时,罐体底板必须设置检查孔,检查孔应用厚度不小于4mm的钢板封闭。4.2.6 罐体顶部应设顶盖门,多层罐笼的中间隔板上应设人孔,顶盖门和人孔应用可打开的厚度不小于4mm的钢板封闭。4.2.7 载矿车的罐体底板应敷设轨道,且应敷设与轨道等长的护轨,严防罐内矿车掉道。轨道与摇台搭接部位应耐磨、耐冲击、易更换。4.2.8 罐体采用焊接时,其主要受力连接点的焊缝强度不得低于母体材料的强度。4.2.9 罐体偏心力矩不得大于200N·m。4.3 悬挂装置4.3.1 主要零件如连接叉、换向叉、销轴、内外侧板等应用探伤仪检查,检查的内容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填写探伤检查报告及做零件标记。4.3.2 悬挂装置应以提升钢丝绳中心线为轴线对称平衡(楔形绳卡除外)。4.3.3 采用楔形绳卡时,两夹铁之间的绳槽安装后形成的楔角,必须与楔形绳环的绳槽夹角一致,其偏差不大于20′;夹铁、绳环与绳槽底间距尺寸偏差不大于1mm;限位板在拉紧钢丝绳后应用高强度螺栓拧紧,以防止楔形绳环松脱。4.3.4 首绳悬挂装置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在罐笼专作升降人员用或既作升降人员用又作升降物料用时,主连接件、保险链或其他类型的保险装置,不小于13;——在罐笼专作升降物料时,主连接件、保险链或其他类型的保险装置,不小于10。计算保险链的安全系数时,假定每条链子都平均地承受罐笼及其荷载的全部重量,并应考虑链子的角度。

4.3.5 采用垫块式或螺旋液压式调绳方式时,首绳悬挂装置所需的千斤顶、快速接头、胶管、连通器、油泵等的使用压力,垫块式不得小于56MPa,螺旋液压式不得小于7.84 MPa。使用中不得有漏油现象。4.3.6 安装好的保险链,不得有拧劲或打结现象。单绳提升保险链的长度,应比其两端中心孔的直线距离大6~8mm;多绳提升单点悬挂时,保险链的设置由设计人员确定。4.3.7 尾绳悬挂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所能连接的钢丝绳数不得少于2根;——在罐笼专作升降人员用或既作升降人员用又作升降物料用时,主连接件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3;在罐笼专作升降物料用时,不得小于10;——圆尾绳悬挂装置的转动部分装配时应注入足够的防水、抗压润滑脂,绳头连接套头必须转动灵活。套筒内表面应光滑,以减少对尾绳的磨损;——扁尾绳悬挂装置的对称绳环与扁钢丝绳的接触面应打磨平整,不得有粘砂、孔眼、裂纹等缺陷。4.3.8 在新的或更换的一套悬挂装置使用前,应进行外加载荷(静载)试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4.4 导向装置4.4.1 导向装置与罐道之间的间隙,须符合下列规定:——钢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钢丝绳罐道,滑动导向套内径比罐道绳直径大2~5mm;——罐笼单侧布置钢轨罐道时,导向装置的外缘与罐道梁上固定罐道装置之间,不得小于20mm;——采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其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4.4.2 滚轮罐耳应符合下列规定:——滚轮材料应采用聚氨酯橡胶;——组装时,轴承间应充满滚动轴承润滑油脂;——缓冲装置应采用碟形弹簧组,总缓冲行程不得超过表1 的规定;——滚轮罐耳所承受的最大水平力,按罐笼总重(自重加载重)的1/24计算,应符合表1的规定。4.5 防坠器4.5.1 专作升降人员用的或既作升降人员用又作升降物料用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4.5.2 防坠器在抓捕与制动过程中必须保证人身安全,即在最小终端载荷(相当于罐内只乘一人)时,最大允许负加速度不大于50m/s2,负加速度持续时间不应超过0.25s;在最大终端载荷时的负加速度,钢丝绳制动防坠器不应小于10 m/s2,木罐道防坠器不应小于5 m/s2。

4.5.3 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或其他限位装置。4.5.4 主拉杆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3;其他零件按屈服极限计算,安全系数不得低于2;无屈服极限的材料,按极限强度计算,安全系数不得低于5。4.5.5 防坠器的主要受力零件,不得用铸钢、铸铁、铸铜制造,锻制的主要零件还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4.5.6 防坠器动作空行程时间(从断绳瞬间到开始制动的时间),不应超过0.25s。4.5.7 两组抓捕机构制动时的动作时间差,作罐笼通过的距离来表示,不得超过0.5m。4.5.8 防坠器制动绳的安全系数,按动载荷计算不得小于3;按静载荷计算不得小于6。罐笼正常运行时,制动绳与抓捕机构中楔子之间的间隙应保持5~8mm。4.5.9缓冲绳的安全系数,按动载荷计算不得小于3,按载荷计算不得小于6;缓冲绳的余留长度应为制动距离的2~3倍;缓冲绳的端部必须用巴氏合金浇成锥体形,以防制动时缓冲绳从缓冲器里脱出。4.5.10 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确认动作可靠,方可投入使用。5 使用要求5.1 罐笼的额定载重量、最大载重量和允许乘载人数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运行。5.2 禁止同一层罐笼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升降爆炸材料时,应有专人监护。5.3 无隔离设施的混合井,在罐笼升降人员的时间内,箕斗提升系统应停止运行。5.4 导向装置磨损达到下列程度,应予以更换:——滑动罐耳一侧磨损超过8mm;——钢轨罐道和滑动罐耳同一侧总磨损量达到10mm;——滑动导向套磨损超过8mm;——滚轮罐耳的胶轮磨耗的体积超过式⑴的计算值。5.5 采用钢丝绳罐道或单侧钢罐道的罐笼提升系统,井口、井底及中间各中段(水平)须设稳罐装置。5.6 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必须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升降人员时,应关好罐笼门,并严禁使用罐座。5.7 人员站在空罐笼的顶盖上检修、检查井筒设施时,必须有下列安全防护措施:a) 井口及各中段(水平)马头门须设入警戒,不得下坠任何物品;

b) 罐笼上设有专用信号装置;c) 必须在安全篷下作业;d) 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牢固地绑在提升钢丝绳上;e) 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0.3m/s。5.8 罐笼提升系统必须设过卷保护装置及缓冲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提升速度低于3 m/s时,不小于4m;——提升速度为3~6 m/s时,不小于6m;——提升速度为6~10 m/s(不包括6 m/s)时,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1s的提升速度;——提升速度高于10 m/s时,大于10m。5.9 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符合GB 16541的有关规定。5.10 罐体、悬挂装置、防坠器、导向装置、罐内阻车器等,每班应检查一次,每周应由车间设备负责人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科长(或机械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提升装置记录簿。5.11 主梁(悬挂板)、悬挂装置、防坠器主拉杆等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探伤检查。5.12 使用中的防坠器,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件,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在寒冷地带的冬季,防坠器润滑部位应使用防冻润滑油。抓捕器截面减少20%时必须更换。导向套衬瓦每侧磨损超过3mm时必须更换。5.13 应定期张紧制动绳5.14 井口、井底和中间各中段(水平)安全门、承接装置及阻车器必须与罐笼停止位置相联锁。5.15 用罐笼升降人员的加(减)速度,不得超过0.75m/s2,最高速度应不超过式⑵计算值,且不得超过12m/s。升降物料时,最高速度不得超过式⑶计算值。5.16 悬挂装置的任何部件断裂,应把全部可收集到的断裂部件的碎片保存起来,供矿长指定的主管人员或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作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相应改进措施。6 检验规则与检验方法6.1 检验规则6.1.1 每台罐笼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查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1.2 罐笼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现场检验两种。整体运输的罐笼,只用出厂检验;解体运输的罐笼,应再增加现场检验的内容。详见表2。6.1.3 罐笼的运转检验由用户负责现场进行,试运转中出现的制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负责处理。6.1.4 用户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检验罐笼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有异议时,应由有关监督部门仲裁。6.2 检验方法6.2.1 主梁(悬挂板)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并提出探伤报告。6.2.2 铆钉的检查方法:——根据铆钉直径,选用0.25~0.4kg的小锤敲击检查;——用样板检查铆钉头的尺寸。6.2.2.1 目测铆钉的外观质量,检查铆钉头是否有裂纹、残缺、扭曲和变形等缺陷。6.2.2.2 不合格的铆钉应铲掉重铆,但更换有缺陷的铆钉数量不得超过本节点铆钉总数的20%。6.2.2.3 铆钉铆接后,零件间的密合程度,可用0.1mm的塞尺检查,不紧贴的铆钉必须铲掉重铆,不得用烤铆的方法进行二次铆合。6.2.3 焊缝质量检查应遵守下列规定:——焊缝外观检查应在涂漆前进行;——目测或用10倍的放大镜检查是否有裂纹、夹渣、烧穿、飞溅残渣、焊瘤或未焊满、未焊透等缺陷;——罐体主要受力连接点的焊缝质量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射线探伤应不低于GB 3323缺陷分级中的Ⅱ级,超声波探伤应不低于GB 11345缺陷等级分类中的Ⅰ级(检验等级为B),并提出探伤报告。6.2.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强度螺栓,应进行扭矩系数检查:——购进的螺栓没有规定扭矩系数范围;——购进的螺栓虽有规定扭矩系数,但使用时间已超过保证期;——安装中觉察到扭矩系数不稳定。检查时,取5个高强度螺栓,逐个安装在轴力测定装置上用扭矩扳手旋拧,当轴力测定装置上达到设计规定预紧力时,读出扭矩值,并根据预紧力和扭矩值,计算出扭矩系数。测得的5个高强度螺栓的扭矩系数,如果稳定在.011~0.15之间,其标准差小于0.10时,可采用常规的扭矩法施工。

测得的高强度螺栓的扭矩系数范围有变化时,可按测得的扭矩系数的平均值计算扭矩值,并以之作为扭矩法施工的依据。对不同批、不同时间、不同放置条件的螺栓,应分别测其扭矩系数,确定扭矩值,再进行施工。6.2.5 悬挂装置的外加载荷试验应在专用试验台上进行,试验载荷为设计破坏载荷的0.2倍,加载时间不少于20min。试验中,钢丝绳连接处不得有窜动现象,所有受力件不得变形或损伤。试验结果和处理情况均应记录存档。6.2.6 现场挂罐安装时,调整好滚轮(采用滚轮罐耳时)与罐道的压力,测量导向装置与罐道的间隙,并应符合4.4.1的规定。6.2.7 防坠器的检验,应遵守下列规定:a) 检验前的准备 检验前应对井架、缓冲绳、罐道(制动绳)、悬挂装置、抓捕机构、驱动弹簧及制动绳拉紧装置等进行详细检查,并更换磨损过量已不合要求的零件;b) 检查性检验 将罐笼放在井口托台或覆盖物上,放松提升钢丝绳,检查抓捕机构动作情况:在驱动弹簧作用下拨杆应抬起滑楔并将制动绳卡住;测量滑楔垂直行程,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调整。这样的检查至少应重复三次;c) 静负荷检验 抽出连接装置的固定销,此时驱动弹簧动作,使抓捕机构的滑楔接触罐道(制动绳);把罐笼上提600~700mm停住,再下放罐笼,抓捕器在罐道(制动绳)上滑行一段距离后,制动绳被滑楔夹住。钢丝绳制动防坠器下滑距离不得超过40mm,木罐道防坠器下滑距离不得超过200mm。同样过程至少应重复三次,每次提升高度应大于前一次,以免在同一位置抓捕罐道(制动绳)。作该项检查时,缓冲绳不得在缓冲器中拉动,如有拉动现象,必须调整缓冲器的螺杆,直至无拉动为止;d) 脱钩检验 脱钩检验应在静负荷检验合格后进行。检验时,在封闭井口钢梁上铺上枕木,枕木上放些软质材料,罐体内部四角用木柱支撑补强,连接装置与主拉杆之间连上脱钩器,最后将罐笼提升到井口封闭物上方1500mm处,打开脱钩器,待罐笼停稳后,测量抓捕机构沿罐道(制动绳)下滑距离(不包括制动绳的拉伸长度)。如果钢丝绳制动防坠器下滑距离超过150mm或罐笼相对井架的降落高度超过400mm,木罐道防坠器下滑距离超过400mm,则应调整后重做检验。

脱钩检验应重复进行三次:一次用最小负荷(相当于罐内只乘一人)检验;一次用相当于满载人员的负荷检验;最后一次用最大负荷检验。e) 检验结束后,应拉紧提升钢丝绳,使抓捕机构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拉紧制动绳,并检查拉紧装置;对抓捕机构、缓冲绳及制动绳进行涂油。6.2.8 对使用中罐笼的高强度螺栓的检查,应遵守下列规定:——目测检查如发现构件滑移、漆膜拉开或流锈水,则表明连接处高强度螺栓大部分欠拧;如果发现个别螺栓头或螺母周围漆膜开列脱落或流锈水,表明该螺栓严重欠拧或漏拧;——用重约0.25kg的小锤敲击螺母一侧,手指按在另一侧,如手指感到颤动较大则欠拧螺栓;——将螺栓与螺母,连接件与节点板,螺母、螺垫、节点板或连接件间的相对位置用白漆做出标记,并经常检查它们间相对位置变化和滑移情况;——将欠拧和松动的高强度螺栓卸下,清洗除锈后,再按规定的工艺进行补拧。6.2.9 滚轮罐耳胶轮实际磨耗量,采用水测法检查:将未运行的胶轮与运行过的胶轮先后放入水箱,测出水位差的体积,结果应符合5.4的规定。卷扬技术规程对提升设备要经常地定期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解决,检查工作的程序:(1) 每班开车前,首先检查声、光信号是否正常,检查润滑系统、制动系统、操作系统、主导轮装置、传动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等是否完好;(2) 每班必须检查电动机和供电系统的状况;(3) 运行中要经常检查润滑和液压系统。① 滚动轴承温升不应超过75℃,液压油温最高不应超过65℃。② 油位不应低于规定的最低位置,同时要定期换油,减速箱一年一次,液压站半年更换一次。若在使用过程中油面出现大量泡沫或油液过脏时,应及时更换。③ 定期对导向轮轴承、轴套及设备润滑油部位进行润滑。④ 保持盘形制动器所需工作油压值,箕斗为4MPa,罐笼为3.5Mpa。⑤ 盘形制动器闸瓦与闸盘间隙1~1.5mm为宜,不得超过2mm,磨损到2mm时必须进行调整,要保持闸瓦与闸盘接触面在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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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笼安全技术要求

提升系统规程

1.钢丝绳的使用与维护

在钢丝绳的使用中,应满足安全规程规定的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要求,以控制其弯曲疲劳应力。钢丝绳在卷筒上排列要整齐,运行时要保持平稳,不跳动、不咬绳。

钢丝绳使用过程中应注意润滑,良好的润滑对延长钢丝绳的寿命影响很大,因此应定期对钢丝绳涂油。涂油前,应先清除钢丝绳上的尘土污油,然后用人工法或涂油器法(钢丝绳穿过两半合成的油筒,随着钢材绳的移动,及时往油筒内添加热油)进行涂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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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钢丝绳绳头部分损坏较快,所以对钢丝绳应定期进行斩头。同时也要定期调头,将与卷筒连接的一端和与连接装置连接的另一端互相更换,以增加钢丝绳的使用寿命。其斩头和调头的期限,应根据各单位不同使用条件和钢丝绳损坏情况确定,井筒内应尽量减少淋水,保持干燥,以避免钢丝绳的锈蚀。

2.钢丝绳的检查

新钢丝绳到货后应检查是否有厂家合格证书、验收证书等资料;有无锈蚀和损伤,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使用。升降人员的钢丝绳要按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试验。

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每日检查一次。检查时,采用慢速运行对钢丝绳进行外观检查,同时可用手将棉纱围在钢丝绳上,如有断丝,其断丝头就会把棉纱挂住。要特别注意检查绳头端和容易磨损段,还要注意不得有漏检。钢丝绳在遭受卡罐或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应立即停车检查。钢丝绳的检查工作要由专人负责,并作好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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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规程中规定钢丝绳在下列情况下须更换新绳: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达5%时,专门升降物料的达到10%:

(2)提升钢丝绳直径缩小达到10%或外层钢丝直径减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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