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二、未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三、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四、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如其环境影响特征(包括污染因子和生态因子)对该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造成主要环境影响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否按敏感区要求管理,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确认。五、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用清洁生产工艺替代落后工艺,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现有污染源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适当简化。六、纳入区域性开发的建设项目,如编制区域开发规划时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区域开发总体要求的,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适当简化。七、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类别按其中等级最严的确定。八、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建设或投资,如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工商领域禁止重复建设目录》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名录》。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此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九、本名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十、本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项目类别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流域开发(含流域规划和小流域治理),海岸带
开发,围垦造地,围海造地全部
/
/
区域
开发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旅游渡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
区,工业园区及成片土地开发
全部
/
/
露天开采新建:改、扩建,敏感区其他/石油开采
年产20万吨及以上;年产
20万吨以下,敏感区年产20万吨以下,非敏
感区/
天然气开采

年产10亿标准立方米及
以上;年产10亿标准立
方米以下,敏感区年产10亿标准立方米以
下,非敏感区
/
煤层气开采敏感区非敏感区/
煤炭
采选
新矿区全部/ 独立矿井敏感区非敏感区/选煤厂敏感区非敏感区/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全部//
非金
属矿
采选
脉矿开采,化学矿开采年产矿石20万吨及以上年产矿石20万吨以下/湖盐及井盐钾盐;镁盐其他/海盐及矿盐/全部/石棉采选,云母采选,石墨采选敏感区非敏感区/
石灰石、高岭土/
10万立方米及以上
10万立方米以下,非敏感
区土沙石
2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
20万立方米/年以下,10
万立方米/年及以上,敏
感区其他
10万立方米/年以下,非
敏感区
2022年养牛国家补贴政策规定:
1.贷款贴息补助。新购良种肉牛3—30头的一般养殖户贷款最高不超过60万元,养殖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统一贴息3年。
2.自主购牛补助。群众因征信、年龄等原因,未在银行贷款,通过自行融资的方式,在龙头企业或县外自主购牛的(黑安格斯、西门塔尔),凭购牛协议、检疫票据及乡村证明,经验收合格后,每头牛补助1000元。
3.圈舍建设补助。按照“经济实用、因陋就简”的原则,对养殖场、合作社、家庭农场、一般养殖户新建或改造圈舍,经验收合格后,按养殖规模大小,分类实行差异化补助。3—30头(含)补助1万元;31—50头(含)补助2万元;51—100头(含)补助3万元;100头以上补助5万元;500—1000头(含)补助10万元;1000头以上补助20万元。合作社圈舍补助资金必须折股量化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4.已脱贫户、边缘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饲喂补助。对养殖3—30头的已脱贫户、边缘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新购良种基础母牛饲喂补助3年,每年补助500元/头(2021年一次性补助两年,第三年按照基础母牛实际存栏补助;2022年新购按500元/头逐年补助)。
5.商业保险补助。新购良种基础母牛必须参加政策和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投保后,凭正式保单对养殖户按200元/头进行补助。
6.粪污资源化利用补助。(1)对养殖量达到100—500头的养殖场,新建标准化贮粪场50平方米以上,达到环保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2)对养殖量达到500—1000头的养殖场,新建标准化贮粪场250平方米以上,达到环保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对养殖量达到1000头以上的养殖场,新建标准化贮粪场500平方米以上,达到环保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历年建设且已享受政策的不再进行补助)。
7.农机具购置补助。养殖企业、养殖场、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户因发展需要,在补贴名录以外新购置的农机具(铡草机、粉碎机、揉丝机、拌料机、撒料机等),经验收审核后,凭正式票据按购置价格的50%予以补助。
8.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为全县肉牛养殖提供配种、防疫和技术服务。(1)采取人工冻配繁育,每成功冻配一头基础母牛补助150元(不含液氮、冻精)。(2)春秋两季防疫、饲养管理技术指导服务等,按24.5元/头补助(防疫费用21.5元/头,饲养管理技术指导服务费用3元/头)。
9.肉牛产业发展奖励。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对肉牛产业发展先进乡村、龙头企业(养殖场)、合作社、家庭农场、示范户进行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十九条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实施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开发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品种,增加特色畜禽产品供给,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育种技术攻关,扶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创新型企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