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于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渔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以及城市河道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渔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资源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水利、环保、海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地方特色渔业品种名录由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鼓励、支持开展本市地方特色渔业品种的基础性、应用性科学研究。
第七条
本市实施重要渔业水域严格保护制度。
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类型、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禁止在重要渔业水域范围内设置新的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要求。
在重要渔业水域范围内进行水工建设、疏浚航道、勘探、建设锚泊地、爆破、采砂、排污等作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前款作业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有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和补救措施,并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国有渔业资源损失的,渔业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第九条
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重要渔业水域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调查和评估,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渔业捕捞限额控制等提供决策依据。
渔业、环保、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环境监测数据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
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进行捐赠。
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监测、调查结果,每年组织实施增殖放流,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单位和个人实施增殖放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增殖放流期间,禁止在增殖放流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增殖放流七日前向社会公告禁止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
第十二条
禁止非法捕杀、伤害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市渔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者委托公益性救护机构,对受伤、搁浅、误捕、没收、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救治和暂养。暂养和救护治愈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及时放生。
第十三条
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生生物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确定并公布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名录。
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
第十四条
七里泷大坝下游富春江水域、钱塘江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水域特点,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为垂钓区。在垂钓区进行垂钓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禁捕品种、最低可捕标准的规定;
(二)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污染水体的饵料;
(三)不得妨碍渔业生产;
(四)除休闲渔船外,不得使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具离岸垂钓。
在千岛湖水域划定的垂钓区垂钓的,应当遵守千岛湖渔业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具体办法由淳安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
属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和捕捞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所得资金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渔民的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削减新安江水域、富春江水域和钱塘江水域的网箱养殖规模,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在七里泷大坝下游跨县(区、市)行政区域的水域实施捕捞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款规定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渔业资源总量及区域分布情况制定捕捞渔船数量和捕捞工具控制办法。
市渔业主管部门在上级核定的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捕捞限额总量内,按照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核定全市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捕捞限额指标,下达各区、县(市)。
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与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和渔具外,本市行政区域内还禁止使用下列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进行捕捞作业:
(一)使用鱼鹰、灯光诱捕的;
(二)在鱼类洄游通道设置断江捕捞的;
(三)利用水位落差搭建围坝、围堰等设施捕捞的;
(四)使用密网、滚钩、板罾网、夹网、定置网、拖网、地拉网、倒笼、沉箱、迷魂阵等渔具捕捞的;
(五)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在富春江水域、钱塘江水域使用虾笼捕捞的;
(六)在千岛湖水域使用二层框刺网、三层刺网等渔具捕捞的;
(七)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方法进行捕捞的。
前款所称密网,在千岛湖水域是指最小网目尺寸小于4厘米的渔网,在其他水域是指最小网目尺寸小于2?5厘米的渔网。
第二十二条
本市渔业水域主要保护鱼类品种的起捕标准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各种捕捞作业应当主动避让幼体群。捕获小于前款规定起捕标准的主要保护鱼类及其幼体的应当立即放回水域。
第二十三条
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水上作业要求;
(二)具备捕捞作业技能,并通过渔业法规和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发证机关备案登记本船捕捞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渔业捕捞人员作业期间,不得向渔业水域倾倒垃圾、排放油污,不得携带禁止使用的渔具。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
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发布潮汛、洪水、水体污染等涉及渔业生产作业安全的水文信息。
建德市、桐庐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新安江大坝、七里泷大坝下游划定禁止进行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渔民转产转业提供政策、资金支持,鼓励、引导渔民从事休闲渔业、水产养殖等其他行业。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增殖放流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工作,建立捕捞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产地准出等制度,推广应用水产品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提高和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在禁止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非法捕杀、伤害省、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渔业从业人员的,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投放的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渔业从业人员的,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违法进行垂钓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钓具,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捕捞小于规定起捕标准的主要保护鱼类及其幼体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不符合条件的渔业捕捞人员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不向发证机关备案登记本船捕捞作业人员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渔业捕捞作业期间携带禁止使用的渔具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禁止使用的渔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核发养殖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二)参与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
(四)未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五)未依法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14修正)
海鲜池岗位管理制度(资料由海洋之星海鲜池公司提供)
一、 部门概述:
海鲜池是酒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管理酒楼超大型的海鲜池,负责所有水体制冷机组、循环泵及水处理室、冷库的调试及管理,冰鲜与海鲜的养殖与售卖。
二、 组织结构: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称:海鲜池主管
直接上级:财务总监
直接下级:记帐员、领班
主要联系部门:采购部、厨房部、餐厅部
素质要求:
(1) 文化程度:大专水产养殖或相关专业及以上学历。
(2) 专业知识:掌握水产特别是海鲜养殖技术,能够防治不同门类海鲜的各种病症。
(3) 任职经验:具有五年以上室内水产养殖经验,了解各门类海产的种类,各自分布水域、表征特性、营养价值与食用方法等基本知识,熟悉各门类常见品种的生存环境,掌握渔业水质标准及各种水产养殖用水的主要物理与化学性质,能够对海鲜味质量的优劣进行鉴别。
(4) 其它要求: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主要职责;
(1) 根据总监授权,主持海鲜池工作。
(2) 制定本部工作目标、计划及各项工作制度。
(3) 有计划、有重点地合理安排本部的日常工作。
(4) 参与本部各项采购合同的洽谈。
(5) 及时向总监汇报本部工作。
(6) 对直接下级的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并根据检查与考核结果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7) 完成总监交办的其它工作。
注意事项:
(1) 为确保海鲜的成活率及酒楼的海鲜质量,要严把质量验收关,与供货商划清关系,不得以权谋私、损公肥私。
(2) 密切关注海鲜市场,丰富并适时调整本部进货品种,坚持以质论价、同质价廉、同价质优的原则进货,为确保海鲜质量与毛利提供有力保障。
评估标准:
(1) 及时了解全国各地海鲜市场动态,根据市场制定采购计划,体现“鲜全廉”的超市理念,引导顾客消费。
(2) 定期考察本地海鲜市场及同行,根据本地市场和顾客需求,合理调整海鲜养殖结构与售价。
(3) 严把海鲜质量验收关,杜绝人情货、回扣货,切实维护酒楼信誉。
(4) 协同厨房、餐厅、销售等做好海鲜菜品的开发与销售工作。
(5) 与厨房沟通,及时做好死鲜的处理工作,尽量减少损失。
(6) 与厨房部配合,积极受理餐厅部由海鲜引起的客人投诉。
(7) 对新进品种做好本部员工及餐厅导购与服务员的培训工作。
(8) 开餐前后巡视海鲜池各缸体内各类水产的养殖情况,以提早预防并及时治疗可能出现的各种病症,经常检查水处理与给氧设备,防止意外发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9) 检查并考核下属员工的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进行针对性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与工作能力。
(10) 做好下属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杜绝售卖过程中缺斤短两、生死调包等现象的发生。
(二)岗位职称:记帐员
直接上级:海鲜池主管
主要联系部门:财务部、采购部、厨房部、
素质要求:
(1) 文化程度: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财会专业以上或同等学历。
(2) 专业知识:具有会计学、统计学、财务管理等学科的专业知识。
(3) 任职经验:持有“会计证”,具有两年以上会计工作实践以验。
(4) 其它要求:
a、 掌握财务控制程序。
b、 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
主要职责;
(1) 协助经理、会同财务、采购验收每次进货。
(2) 根据购进的海产品的有关单据对海产品的数量进行登记,并经常与实物核对,做到帐帐、帐卡、帐物相等。
(3) 负责保鲜库暂养鱼类和暂养吐沙贝类,以及暂存贝、虾类的保管及领取,要保持库温,防止损坏与变质。
(4) 营业期间参与海鲜池产品的售卖并记录。
(5) 负责填报海鲜池的每日营业日报表。
(6) 负责每日海鲜池库存海产品的盘点汇总及报送工作。
(7) 月底配合财务对库房及海鲜池进行全面盘点。
(8) 负责海鲜池各类文件及档案的起草、收发、保管工作。
(9) 负责海鲜池所有人员的考勤工作。
(10) 完成经理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注意事项:
(1) 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坚持保密原则。
(2) 帐目全面、清晰,验收单、领料单的合计数与明细帐数据一致。
(3) 积极提出改进工作设想,协助主管会计做好本职工作。
(4) 服从分配,按时完成部门经理指派的工作。

评估标准:
(1) 验收进货,能够严把质量关,拒收人情货。
(2) 明细帐与验收单、领料单内容完全一致。
(3) 对价格变动的产品,及时与电脑中心、销售部联系更改。
(4) 售卖记录和厨房调拨单、手写单的合计数与厨房出品数一致,对于不一致的情况能够主动查找原因,积极堵塞海鲜售卖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减少损失。
(5) 根据营业售卖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以供经理参考。
(6) 各种物料的库存数与盘点数相符,即帐面库存与实物保存相符。
(7) 各类合同文本及其它文件保存得当,无泄露经营机密情况。
(8) 员工考勤公正、切实,无营私舞弊现象。
(三)岗位职称:海鲜池领班
直接上级:海鲜池主管
直接下级:海鲜养殖与售卖员
主要联系部门:采购部、厨房部、餐厅部
素质要求:
(1) 文化程度:职高或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2) 专业知识:掌握水产特别是海鲜养殖技术,能够防治不同门类海鲜的各种病症。
(3) 任职经验:具有三年以上室内水产养殖经验,了解各门类海产的种类,各自分布水域、表征特性、营养价值与食用方法等基本知识,熟悉各门类常见品种的生存环境,能够对海鲜味质量的优劣进行鉴别。
(4) 其它要求: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主要职责;
(1) 负责海鲜池活鲜产品的养殖及冰鲜类海产品上档、保管及售卖。
(2) 督导员工按照海鲜池工作标准,对海鲜池的温度、盐度、给氧以及水循环过滤状况及时调整,确保海产品的存活率及其质量。
(3) 负责主持对活鲜海产品整理刷洗入池,对冰鲜海产品的入档整理工作。
(4) 负责组织每日海鲜池的卫生整理工作。
(5) 负责组织海鲜池的夜间及闭餐休息期间的值班工作。
(6) 检查并考核各组工作情况,监督员工日常工作质量。
(7) 每天晚上根据当天海鲜的售卖情况,作次日采购计划单,以保证适量的货源。
(8) 协同采购部到本地市场进行日常采购。
(9) 负责海鲜养殖员工的工作安排,任务分配和培训考核,关心他们的思想、生活和业务水平,确保海鲜养殖与售卖工作的完成。
(10) 做好工作记录,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注意事项:
(1) 合理安排员工工作班次,关心员工思想、生活,并密切关注他们的业务水平,适时培训,以保证工作质量。
(2) 切实做好日常采购计划,保证低库存、高存活率,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评估标准:
(1) 进货验收工作认真细致,对活度及质量或规格不全要求的产品一律拒收。
(2) 每日餐前准备工作督促到位,确保开餐期间售卖工作的顺利开展。
(3) 每日员工班次安排合理,确保员工精神饱满,工作认真。
(4) 每晚根据当天海鲜售卖情况,开列采购计划,以及时补充货源、并避免盲目进货造成库存过大,货物积压,或滞销造成大量活鲜变死鲜,从而增大运营成本,降低海鲜毛利。
(5) 能及时发现海鲜池温度、盐度、给氧以及水循环过滤等出现的异常征兆,迅速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6) 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并努力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
(7) 协助部门经理,适时对下属员工进行海鲜知识与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业务能力。
(8) 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四)岗位职称:鱼类区组长
直接上级:主管
直接下级:养殖与售卖员
主要联系部门:餐厅导购
素质要求:
(1)文化程度:职高或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2)专业知识:掌握水产特别是海鲜养殖技术,能够防治不同种类海鱼的各种病症。
(3)任职经验:具有两年以上室内水产养殖经验,了解海产各自分布水域、表征特性、营养价值与食用方法等基本知识,熟悉其生存环境,能够对其质量的优劣进行鉴别。
(4)其它要求: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主要职责;
(1) 负责各种鱼类的养殖与售卖以及所负责区域的卫生打扫工作。
(2) 关注各缸体内鱼类的活度,观察有无患病征兆。
(3) 关注各鱼缸的温度、盐度、给氧与水循环状况与水质情况。
(4) 协同员工做好餐前准备与餐后收档工作。
(5) 协同员工配合餐厅导购做好餐中售卖工作。
(6) 每晚配合主管根据当天售卖情况开列采购计划单。
(7) 每日班前巡视各缸,将晚上死的鱼捞出,用冰保鲜,并与冰鲜台协调售卖。
(8) 协同主管对本组员工进行培训、考核与监督、检查。
(9) 落实上级工作安排,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注意事项:
(1) 密切配合主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或上报。
(2) 在本组工作中起协调与统畴安排的作用,不可脱产或将个人凌驾于本组员工之上。
评估标准:
(1) 因本组餐前准备与餐后收档工作较为简单与轻松,能够带领本组员工协助其它班组做好餐前、餐后工作。
(2) 餐前卫生工作到位,地面、玻璃缸体与铝塑板洁净、无水汽、无污渍,地面防滑毯铺设平整。
(3) 发现鱼类出现异常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治各种常见病症,对于本人解决不了的问题能够及时上报。
(4) 发现缸内环境变化能够及时进行调整,或抽缸、换水或报上级主管解决。
(5) 餐中售卖实事求是,无缺斤短两或调包现象。
(6) 能与冰鲜组积极协调及时处理死鱼减少损失。
(7) 每晚根据营业状况与客流规律开列采购计划,不盲目。
(8) 对员工的考核与监督公正、合理,无弄虚作假现象。
(9) 对员工的培训适时得当。
(五)岗位职称:贝类区组长
直接上级:主管
直接下级:贝类养殖与售卖员
主要联系部门:餐厅导购员
素质要求:
(1)文化程度:职高或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2)专业知识:掌握水产特别是海鲜养殖技术,能够防治不同贝类海鲜的各种病症。
(3)任职经验:具有两年以上室内水产养殖经验,了解各贝类海产各自分布水域、表征特性、营养价值与食用方法等基本知识,熟悉其常见品种的生存环境,能够对其质量的优劣进行鉴别。
(4)其它要求: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主要职责;
(1) 负责各种贝类的养殖与售卖以及所负责区域的卫生打扫工作。
(2) 关注各缸体内贝类的活度,观察有无患病征兆。
(3) 关注各缸的温度、盐度、给氧与水循环状况与水质情况。
(4) 协同员工做好餐前准备与餐后收档工作。
(5) 协同员工配合餐厅导购做好餐中售卖工作。
(6) 每晚配合主管根据当天售卖情况开列采购计划单。
(7) 每日班前巡视各缸,将晚上死的贝类捞出,用冰保鲜,并与冰鲜台协调售卖。
(8) 协同主管对本组员工进行培训、考核与监督、检查。
(9) 落实上级工作安排,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注意事项:
(1) 密切配合主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或上报。
(2) 在本组工作中起协调与统畴安排的作用,不可脱产或将个人凌驾于本组员工之上。
评估标准:
(1) 因本组餐前准备与餐后收档工作较为繁重,能够协调鱼类组员工共同做好餐前、餐后工作。
(2) 餐前准备时,各种贝类能够反复冲洗泥沙后方投入缸中并挑拣死贝,以免其在缸中所吐泥沙较多或因死贝的腐臭而影响顾客的购买欲甚至出现菜品上桌后退菜或引起客人投诉,贝类入缸后卫生工作到位,地面、玻璃缸体与铝塑板洁净、无水汽、无污渍,地面防滑毯铺设平整。
(3) 发现贝类出现异常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治各种常见病症,对于本人解决不了的问题能够及时上报。
(4) 发现缸内环境变化能够及时进行调整,或抽缸、换水或报上级主管解决。
(5) 餐中售卖实事求是,无缺斤短两或调包现象。
(6) 能与冰鲜组积极协调及时处理死鲜减少损失。
(7) 每餐收档前将死虾死蟹挑拣出来多加冰块放入保鲜盒并开内部调拨单转冰鲜组;每晚收档时把贝类产品全部捞出后用冰进行保鲜放入保鲜盒中。
(8) 每晚根据营业状况与客流规律开列采购计划,不盲目。
(9) 对员工的考核与监督公正、合理,无弄虚作假现象。
(10) 对员工的培训适时得当。
(六)岗位职称:冰鲜区组长
直接上级:主管
直接下级:冰鲜售卖员
主要联系部门:餐厅部导购员
素质要求:
(1)文化程度:职高或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2)专业知识:掌握水产养殖特别是冰鲜保鲜技术。
(1)任职经验:具有一年以上室内水产养殖经验,了解各门类海产的种类,各自分布水域、表征特性、营养价值与食用方法等基本知识,熟悉各门类常见品种的生存环境,能够对海味质量的优劣进行鉴别。
(2)其它要求:有直销工作经验及吃苦耐劳的精神。
主要职责;
(1) 责各种各类冰鲜的推销与售卖以及所负责区域的卫生打扫工作。
(2) 关注各缸内冰鲜的新鲜程度,观察有无腐败征兆。
(3) 协同员工做好餐前准备与餐后收档工作。
(4) 协同员工配合餐厅导购做好餐中售卖工作。
(5) 通过内部调拨单收受其它区域死鲜,并做好保鲜工作。
(6) 每晚配合主管根据当天售卖情况与同其它各组的调拨情况开列采购计划单。
(7) 每日班前巡视各缸,将有腐败征兆的冰鲜拣出,并通过记帐员报损。
(8) 协同主管对本组员工进行培训、考核与监督、检查。
(9) 落实上级工作安排,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注意事项:
(1) 密切配合主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或上报。
(2) 在本组工作中起协调与统畴安排的作用,不可脱产或将个人凌驾于本组员工之上。
评估标准:
(1) 因本组餐前准备与餐后收档工作较为繁重,能够协调鱼类组员工共同做好餐前、餐后工作。
(2) 餐前准备时,将冰块破碎后均匀地放入冰鲜台并于其上铺设保鲜膜,在上货前挑拣出有腐败征兆的冰鲜,以免因腐败冰鲜的异味而影响顾客的购买欲甚至出现菜品上桌后退菜或引起客人投诉,冰鲜入档后卫生工作到位,地面、玻璃缸体与铝塑板洁净、无水汽、无污渍,地面防滑毯铺设平整。
(3) 餐中售卖实事求是,无缺斤短两或欺瞒顾客现象。
(4) 能与鱼类、贝类组积极协调及时处理死鲜以减少海鲜池损失。
(5) 每餐收档前将有腐败征兆的冰鲜挑拣出来并通过记帐员报损,对鱼类、贝类组出现的死鲜及时加冰保鲜并开内部调拨单转入;每晚收档时把冰鲜产品全部清档后用冰进行保鲜放入保鲜盒中。
(6) 收档时积极帮助贝类组收货和打扫卫生。
(7) 每晚根据营业状况、客流规律与其它各组调入的死鲜数量开列采购计划,不盲目采购。
(8) 对员工的考核与监督公正、合理,无弄虚作假现象。
(9) 对员工的培训适时得当。
(七)岗位职称:海鲜养殖与售卖员
直接上级:分管组长
主要联系部门:餐厅导购员
素质要求:
(1)文化程度:职高或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2)专业知识:掌握水产特别是海鲜养殖技术,能够防治不同门类海鲜的各种病症。
(3)任职经验:具有一年以上室内水产养殖经验,了解各门类海产的种类,各自分布水域、表征特性、营养价值与食用方法等基本知识,熟悉各门类常见品种的生存环境,能够对海鲜味质量的优劣进行鉴别。
(4)其它要求:有直销工作能力及吃苦耐劳的精神。
主要职责;
(1) 按照工作程序和标准,每天做好海鲜池换水,过滤棉清洗,调整水温,盐度,给氧量等养殖工作。
(2) 做好活鲜海产品的入池前整理刷洗,并部分贝类的吐沙暂养。
(3) 每日开餐前和闭餐后对海鲜池鱼池玻璃,大理石饰面材料,地面及明沟进行冲洗及擦拭。
(4) 认真做好海产品的售卖工作,按照客人的要求,打捞各类活鲜海产品和收取各类冰鲜海产品,热情周到的为客人服务。
(5) 按照值班表的内容,按时到岗,做好夜间和闭餐休息期间的值班工作。
(6) 保管好玻璃刮、地刮、刷子、鱼网等工具,工作完毕收回锁好,防止丢失与损坏。
(7) 认真领导完成交办的临时上货任务。
注意事项:
(1) 服从上级工作安排,及时反馈工作信息。
(2) 端正思想,杜绝缺斤短两、调包等欺客行为。
评估标准:
(1)清洗过滤棉、调整养殖环境等工作符合工作程序并能严格按照标准行事。
(2)到货后及开餐前的货物入档工作认真细致,为餐厅导购与厨房菜品和餐厅服务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3)餐前、餐后卫生工作到位。
(4)按照客人的要求提供服务,不强买强卖,不欺骗顾客。
(5)工具保管得当。
(6)服从领导分配,按照要求出勤、值班。
(7) 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积极参加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规范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水产品种选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生产、科研试验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工作,其所属的水产苗种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水产苗种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水产苗种管理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原则,保持生物多样性,积极发展名特优水产品种。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产优良品种体系建设,根据水产养殖需要制定水产优良品种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技术开发,实现水产苗种生产标准化、产业化。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水产优良品种的引种、选育和推广。第七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水产优良新品种;建立水产优良新品种选育示范基地,积极引导使用水产优良新品种,提供技术咨询;制定并定期发布适宜在本地区推广的水产优良品种目录。第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产苗种病害监测和预报工作,组织检疫水产苗种和制定水产苗种病害防治预案,发现重大水产苗种病害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防止水产苗种病害的传播和蔓延。第九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制定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规划,组织实施向自然水域放流水产苗种。放流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所需资金。鼓励社会资金用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第十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组织建设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认定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从省外引进新的水产品种,人工杂交培育新个体,必须经一个养殖周期以上试养,经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宜在我省养殖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经营。
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培育新个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用于杂交生产商品水产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水产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
养殖可育的水产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第十三条 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一)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为5000立方米以上水体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为1亿尾以上苗种场,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为2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为5000万尾以上、不足1亿尾的苗种场,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不足2000立方米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不足5000万尾的苗种场,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场地符合规划要求,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具有相应的水产苗种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续期的,应当于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