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分情况。
退保分为全额退保和退回现金价值退保,其中,全额退保有以下几种情况:在10天左右的犹豫期退保的,一般只会扣除10块钱的工本费;因为保险业务员操作不当,导致有些需要投保人的签名的地方发生了代签行为,比如保险合同确认签字;如果有一定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等,证明保险业务员存在不规范操作或者是欺骗行为。
如果没有以上几种情况,那么能退回的只有现金价值,一般是储蓄型的人身保险才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的,一般在合同内会单独给出一页说明。大致的计算方法如下:现金价值=已缴纳保费-保险业务员的提成-保险公司承保和管理产生的费用+剩余的保费产生的利息。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分红险,分红一部分是合同约定的、固定的保险金,一部分是保险公司分给客户的“红利”,这是不确定的,根据保险公司实际情况决定。

如何降低退保损失
正常情况下,退保是不可能拿回全部保费的,那么为了尽量争取全额,减少退保损失,我们可以这样做。注意是不是在犹豫期已经保险业务员是否存在误导,欺骗等行为,这些情况下全额退保的可能性是很大的。选择减额交清,就是将保单的现金价值全部抵做保费,保障依然生效,但是保额会减少或者保险期限会缩短,这个需要看具体保单能不能减额交清以及个人的选择。
选择保单转换,在明确了同一保险公司的产品确实是自己需要,且自己手中的产品支持保单转换之后,可以和保险公司协商进行保单转换,虽然中间还是会损失一部分,但是也比退回现金价值的损失要小。
退保需要注意些什么
如果需要退保,那么在退保的时候,最好是新的同类型保险已经过了等待期生效之后,这样的话可以确保我们保障的连续性,不会出现异常情况。保险不是说买就能买的,比如有些重疾险和医疗险在身体已经存在健康问题后就很难通过健康告知了,这个时候我们最好是不要退保。下定决心要退保之后,缴纳保费的银行卡上面就不要再留有余额了,避免因为保险公司自动扣款产生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