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限制养犬的规定(2001修正)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生活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外国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迎泽区、杏花岭区、万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生活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外国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的各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边远农村除外)为限制养犬区;城乡交错地区的村,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划为限制养犬区。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主管限制养犬工作。

公安、农牧、卫生、工商、环卫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限制养犬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审批、登记注册、核发许可证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违法养犬者给予处罚,捕捉违章犬和捕杀狂犬病犬;

(二)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核发免疫证,监测犬病疫情,诊治犬病,协同公安部门捕杀狂犬病犬;

(三)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监测犬病疫情;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犬养殖业和犬交易市场的管理;

(五)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犬污染环境的监督。第五条 限制养犬区内禁止居民和外国人养大型犬、烈性犬。

居民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公安分局批准。

外国人申请养小型观赏犬由市公安局批准。

小型观赏犬的犬种和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牧局确定后公布。第六条 限制养犬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因军事、侦查、科研、看护、表演需要养犬的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第七条 限制养犬区内,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独院或独门居住的居民申请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禁止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内养犬。第八条 经批准养犬的,应携犬到农牧部门进行检疫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后,持免疫证到公安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外国人经批准养犬的,在对犬进行检疫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后,持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第九条 《养犬许可证》按一犬一证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犬牌应带在犬的颈部。未带犬牌的,视为无证犬。第十条 经批准养的犬,在第一次进行登记注册后,从第二年起应逐年按时进行年检。逾期不年检的,视为无证犬。

年检的程序和内容,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居民和外国人,应交纳登记注册费,并逐年交纳年检费。每只犬登记注册费五百元、年检费一百元。第十二条 单位和居民将已登记注册的犬,转让、买卖或犬死亡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公安部门办理过户或注销手续。继续养犬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在限制养犬区内禁止开办犬养殖业。

未经批准在限制养犬区内不得开办犬交易市场。第十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对所养犬应实行拴养或圈养。第十五条 单位和居民所养犬死亡之后,应自行深埋,不得随意扔弃;发现所养犬患狂犬病后,应自行捕杀或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农牧部门捕杀。第十六条 经批准养犬的居民,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携犬出户时,应带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出户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四)不得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及时清除;

(五)不得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第十七条 在限制养犬区内,无《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或非法进行犬交易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二百元罚款。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开办犬养殖业和犬交易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对责任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

(二)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因养犬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的;

(四)违反犬出户时间的。

肉用犬养殖的效益如何?

参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预防、控制狂犬病及其它与犬有关的疾病,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及工作秩序,保障公民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进行观赏犬及食用犬养殖的,按照控制总量,严格审查批准的原则加强管理。 其它犬类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犬类管理批准机关,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协调、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我市犬类养殖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我市观赏犬的饲养,统一由公安局审批,并由公安局发放《观赏犬准养牌》和《准养许可证》。 规模性的食用犬的饲养,统一由昆明市狂犬病防制办公室审批。 农村养犬,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适当限制的原则审批。 第五条市农业局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及其它药物的订购和供应,组织畜牧兽医站对准养犬只定期进行免疫注射,发放《家犬免疫证》,并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 第六条市卫生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其它药物的订购、供应和注射具体工作由各级卫生防疫站承担,并负责疫情监测,医疗救治。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市场管理。 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按照市政市容的管理要求,对城市内观赏犬进行管理,并可收取公共卫生管理费。 第三章管理 第八条饲养观赏犬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饲养者必须携带所养犬只,先到防疫站和畜牧兽医站分别对人和犬接受预防接种,取得免疫证后,再持证到公安局办理观赏犬准养许可手续。 盘龙、五华两城区内的预防接种,分别由市卫生防疫站及市畜牧兽医站负责。各郊县区由当地畜牧兽医站和卫生防疫站负责。

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占地少、成本低。猪栏、牛棚、羊圈、旧房经改造后均可圈养,6平方米大小可饲养2~3条,场地投资少,只需引进种犬即可。

(2)产仔多、成活率高。每年两窝,2年5窝,每窝平均8~10只,肉用犬性情温顺,疾病少,抗寒而且耐粗饲料。

(3)食性杂、生长快。以玉米粉为主,加少许蔬菜、麦麸、米糠、残菜剩饭,猪、牛、鸡下脚料等饲料,只要科学饲养,精心管理4~5个月,体重可达35千克左右。

(4)效益高,易饲养。一人专业饲养肉用犬100条,只相当于饲养10头猪的劳动强度,而每只肉用犬所产生的效益相当于猪效益的4倍。出栏活犬现市场价每千克18元,如果饲养10条犬年可收入7~8万元左右。经济效益分析若购入成犬一组即:1公10母,年产肉用犬平均两窝半,每窝平均8只,饲养5个月,按市场价9元购计算:10只×8只×18元×35千克×2.5窝=126000元。种犬投资17800元,单只日耗饲料1元,杂支0.6元,年耗合计:11只×(1+0.6)只×365元=6424元,种防疫费11只×5元=55元,年出栏肉用犬200只,单只日耗饲料0.8元,饲养150天,合计200×0.8×150=24000元。防疫费200只×5元=1000元。纯利:126000-6424-55-24000-1000-17800=76721元。如果扩大饲养规模,则效益更大,一年之后,没有引种成本费用,经济效益更为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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