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谈价行话怎么说

核心提示一些水产行贩谈价格不用数目字,而用行话九老、东门、小西、水门、北门、道贵、大西、街头、天飞“代替: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比如:“二元八角”说成:东门街。“八元五角”说成:街头北。“五十五元”说成:两北。光看那文字,不是一般人能

一些水产行贩谈价格不用数目字,而用行话九老、东门、小西、水门、北门、道贵、大西、街头、天飞“代替: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比如:“二元八角”说成:东门街。“八元五角”说成:街头北。“五十五元”说成:两北。光看那文字,不是一般人能想得出的。

当行贩站在带鱼盘边说:筷子头怎样卖?你肯定听得一头要水,另外行贩说竹叶呢?船人必说:我格鲜美皮讲竹叶。意思是:最小的带鱼,说成筷子头,最小的宽体舌鲲(鲜美发)说成竹叶。

至于没冰冻过的鱼,说成白鲜。没打过冰水的鱼,说成燥版。打了冰水质量差了的,说成走水。红鳞的鱼,放在外面褪了色,说成出风。最小的墨鱼说成算盘子。最小的鲳鱼说成酱油醋碟。等等想想民间语言之丰富多彩,生动活泼朗朗有声有色,都是张口拈来。

水产技术推广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保障我国的农林牧副渔各行各业都能保持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我国的农业部门针对渔业的特点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和通知。其中, 行政处罚 就是其中一种行政 法规 ,可以惩罚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主体。那么,我国最新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有哪些?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农业部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 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 违法所得 、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 立功 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 (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第六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200~3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5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二)敲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10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200~1000元罚款;在海洋处500~3000元罚款。 (四)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50~500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50~200元罚款。 (七)违反禁渔期(休渔期、保护期),禁渔区(休渔区、保护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1.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50~3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2.在海洋,不用船作业的按内陆水域的规定处罚;用船作业的,按渔船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及非机动船 5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800~10000 10000~20000 147.1(200马力)以上 1000~20000 20000~50000 第七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50~150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100~500元罚款。 (三)海洋机动渔船,按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 2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500~10000 10000~15000 147.1以上 1000~15000 15000~20000 许可证未经年审、未携带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标志进行捕捞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25~50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50~100元罚款。 (三)近海机动渔船处50~3000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从轻处罚的处30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第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100~1000元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100~1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第十三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渔业企业的渔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50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 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十六条 我国渔船违反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渔业条约和违反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100~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 按本规定进行的渔业行政处罚,在海上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以前,可扣留其捕捞许可证和渔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我国农业部颁布的渔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这套行政处罚规定直至今日也在继续施行,因此,我国最新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其实也就是以上所提到的这些问题。其中,有些规定属于当地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数额的,主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有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技术推广工作,加速科研成果和实用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渔业劳动者的素质,促进水产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水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产技术推广”,是指对水生经济动植物的繁殖、养殖、增殖、捕捞、加工以及渔船、渔机等具有新颖性、先进性的实用价值的技术的普及、应用与社会化服务。第三条 水产技术推广以水平技术推广机构为骨干组织实施,并实行专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科研、教育、生产单位相结合,与群众服务组织相结合,与群众服务组织相结合,国家兴办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第四条 水产技术推广应坚持面向渔区、农村、服务水产生产,服务渔(农)民的方向;尊重生产经营者的意愿;遵循因地制宜,试验、示范、推广的原则;讲求经济 、社会和生态效益。第五条 各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政策,并积极帮助落实,疏通技术推广和开发所需资金与物资的渠道,逐步增强推广机构的服务功能。第六条 水产技术推广和开发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涉及保密和国家安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 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与工作任务第七条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下同)、县(县级市、自治县、旗,下同)、乡(民族乡、镇,下同)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与渔(农)村各类科普组织及渔(农)民专业技术服务组织,组成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第八条 水产技术推广的中心任务是引进和推广科技成果、先进的适用技术和总结交流先进生产经验,开展试验示范,宣传普及水产科学知识,推动渔业生产的发展。第九条 水产技术推广的工作范围,主要是推广应用与开发新技术、优良品种、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装备等,举办技术培训,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组织技术交流交易。第十条 国家、省、地区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任务:

 (一)编制提出水产技术推广、开发工作的规划、计划,及组织实施;

 (二)制定水产技术推广的规章制度;

 (三)检查、总结、交流、指导水产技术推广、开发工作,指导地方水产技术推广工作和队伍建设;

 (四)参加适用水产科技成果的评定和技术标准的制定,组织对实用水产技术的审定;

 (五)组织技术推广项目的验收及技术推广工作评比、奖励,参加有关水产科技成果的鉴定;

 (六)举办或参加国内外科技成果交流、交易、开发、经营活动;

 (七)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技术培训,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

 (八)组织技术推广信息的交流和宣传;

 (九)结合推广项目的实施,组织兴办技术服务、经济实体,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第十一条 县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编制提出技术推广、培训和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完成上级下达的技术推广任务;

 (三)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进行实验、示范、推广;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兴办技术服务、经济实体,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五)贯彻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规程,评定实用水产技术;

 (六)组织水产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总结、交流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经验;

 (七)指导乡、村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及各类推广服务组织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乡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推广任务;

 (二)服务生产,服务渔(农)民,宣传、普及水产科学技术基本知识,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承包;

 (三)抓好示范点,总结推广群众先进经验,兴办技术服务、经济实体,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水产主管部门都要积极发展以渔民为主体,渔民技术员、科技人员、专业户为骨干的群众性渔业技术服务组织,并支持他们开展技术推广服务。第十四条 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干部,应从水产技术干部中选拔事业心强、熟悉业务、善于管理的人员担任。县以上水产技术推广人员,应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以下(含乡)水产技术推广人员原则上应取得渔民技术员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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