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前,需要进行催告后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2、如果行政机关在不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情况下,实施了强拆行为,就违反了程序正当的要求。在以“环保”为由强制拆除的案件中,往往没有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3、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环保”和“违建”为由对养殖场“一刀切”式的强制拆除。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
我想问,关于养殖的环境污染拆迁,政府有没有拆
法律专家:养猪场不能随便拆

为了应付卫星土地检查,南粤大地掀起了一股强拆“违章建筑”潮,钩机在佛山、惠州、中山等地频繁地舞动着大爪,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在这股热潮中,养殖业成为“重灾区”。
在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的名义下,国务院去年8月2日发布的鼓励发展养猪业的政策受到强烈冲击,一个个养猪场被强行拆除。对此,法律专家表示,养殖业属于大农业,拆除建于耕地上的养猪场,本身其合理性就值得质疑,而且强制拆除是一种野蛮执法,完全不符合国际原则。
农业用地包括养殖
“建设在农田上的养猪场不能随便拆,因为养殖业也属于大农业的范畴。”针对广东大批养猪场正在面临被拆除的风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陈小君表示不解。陈小君认为养猪场不同于其他建筑,它可以看作是农地建设,这应该是被允许的。
“耕地可以用来发展养殖业,但必须有一定限制。”陈小君强调,政府应该允许在耕地上从事养殖业,但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如果所有耕地都被用来发展养殖业,就会影响纯农业的收入。因此,需要对村集体进行约束,即将耕地转为从事养殖业的面积控制在一定比例内,要有一个节度。

对此,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陈建全律师持同样观点。他表示,在耕地上圈养猪,可以看作是农业产业化的一种形式,以保护耕地为由进行拆除,其合理性值得推敲。如果不是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将部分耕地用来从事养殖业,这是完全允许的。
执法应向国际看齐
在此次强拆风暴中,行政部门完全没有给予养殖户一定的自拆时间,导致养殖户损失惨重。陈小君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公权介入强行拆除养猪场,这是非常不可取的一种做法。她表示,政府强拆养猪场,并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很可能会引起诉讼行为。因为养殖户和村集体签订了合同,而且并没有改变农田的农业用地性质。
陈建全则从国际通用原则方面进行了分析。他表示,按照国际上通用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只要养殖户是经过农业部门许可从事养殖,或者这种养殖行为在当地已经形成一种惯例,那么即使养殖户存在一些程序上不合法的地方,也应该对其利益进行保护。如果将其猪场强行拆除,就必须给予一定补偿。

“我国的立法还不健全,法治比较野蛮。”陈建全表示,即使是拆除违章建筑,也应该有一个程序和时间限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行政比例原则,行政部门应该选择一种行政成本相对较低的执法手段,强制拆除猪场严重损害了养殖户的利益,其执法成本过高,是不可取的。
据记者了解,在对待养殖业这一问题上,与广东只是一拆了之且无任何补偿相比,香港显得十分人性化。它是通过推行养殖业“自愿交牌计划”,由立法会拨款,收回猪农牌照,将养殖业引入更加适合发展的地区。
农村养殖场拆迁,一定是要给予农户相应的补偿,但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农户都能获得补偿,农村养殖场拆迁获得合理补偿的前提是必须要合法经营;
养殖相关的经营证照等都要齐全、环评手续等要符合规定;不少农村养殖户因为营业执照和环评手续等问题,难以获得足额的补偿,在这里要告诉咱农民朋友,如果对于补偿有所疑问,未能达成协议,相关部门是不能强拆的;
还有,如果咱农民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环评等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大可以去要求获得合理的补偿,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