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人能解答一下水产养殖户塘口藻种扩培的一些常见问题呢?

核心提示余氯的问题有过扩培经验的养殖户打电话来问:一立方水,100克漂白粉消毒,50克大苏打中和,会不会有余氯?在充气均匀的情况下,根据我的经验没有余氯。如果不放心,可以买一盒“余氯快速分析盒”检测一下。大苏打过量一点,对藻类生长没有影响。

余氯的问题

有过扩培经验的养殖户打电话来问:一立方水,100克漂白粉消毒,50克大苏打中和,会不会有余氯?在充气均匀的情况下,根据我的经验没有余氯。如果不放心,可以买一盒“余氯快速分析盒”检测一下。大苏打过量一点,对藻类生长没有影响。

    

池塘水直接消毒能不能用?井水直接扩培可以吗?   

有自来水当然更好,如果池塘上没有自来水,那就只好用池塘水。注意一点:池塘水在撒上漂白粉以后,会有大量死藻等泡沫出现,把表层捞走就可以了。还有人问直接用井水不消毒能不能扩培?藻类扩培的无菌状态是关键,井水只是相对来说菌类少,并不是无菌状态。相对来说,消毒水的时候,用20-30克漂白粉就可以,10-15克大苏打中和。井水要充气暴晒一天使用,加入漂白粉以后,有的井水会发红,中和前,要把底部的铁锈色絮状沉淀除掉再使用。              

培养基的问题

我公布的培养基比较简单,能满足藻类基本的生长就可以,不用精确。有时我们的养殖棚子上有塑料布会兜雨水,经常会发现长成浓绿色。雨水的污染少,顶棚光线好,空气中的藻种落进去后,没有肥,生长也很旺盛。另外,假如扩培硅藻,一立方水体中加入20克硅酸钠就可以了。硅藻在生产应用中远超过小球藻

扩培卵囊藻行不行?

除了小球藻,塘口扩培别的藻种当然可以。现在卵囊藻比较火,稳水周期比小球藻还长,规模化培养、活体浓缩和常温保存等关键技术已经突破,相关报道也很多,我就不多说了。不管是小球藻种还是卵囊藻或者硅藻(甚至有厂家打出的复合藻种),如果我们无菌下扩培不成功,这个藻种进入池塘则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什么时候扩培藻种?   

这个问题比较大。“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苗种阶段,藻类就是粮草,多扩培一点,可以作为苗种的天然的开口料。但是因为我们的养殖模式和习惯操作的原因,比如,很多时候,放苗时还是一池清水。现在市面上的肥水产品,不管是无机的还是有机的还是生物肥,都只是培养基而已。就好比我们种庄稼,肥再好也要有种子啊。这个时候,加入藻种就很关键。另外,一些地方的养殖户喜欢定期消毒杀菌杀藻,或者天气突变等造成的倒藻后,更是常常为肥水而苦恼。    

个人建议:特别是一些小棚虾池或高位池,藻相很难稳定,同时,水体少,又是使用地下水或消毒水,藻类接种效果明显。事实上,扩培藻种成本并不高,多扩培一些备用防患未然,也是极好的。

河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一、苗质选择:

苗种质量的选择是非常关键的,近几年鱼病成上涨趋势,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原因就在于苗种的质量不合格,如饲养不合格的苗种会出现发病率高、死亡率高、生长缓慢、产量低等后果。

苗种质量的选择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

1、询问。如果是从外地引进的苗种,需要问清苗种的来源、发病史、用药史、死亡量、投饲量、饲料品牌等情况,杜绝近亲苗、药残苗、激素苗。

2、感官判断:规格整齐、肥满均匀、体质健壮、体表干净、色泽光亮、没有伤痕、游动活泼、溯水力强。

3、镜检:镜检观察鱼体和鳃部是否有寄生虫,鳃丝是否完整,有无充血、发白等现象。解剖体腔观察是否充血、肝胆是否正常,有无变色、肿大现象,肠道是否发红有炎症等,如有上述现象时,此苗需慎重选择!

二、放苗步骤:

1、试苗 2、鱼体消毒3、防应激处理4、放苗

1、试苗:用活鱼放入网箱在池塘中试水检查,池塘毒性过后,才可以放养鱼种

2、鱼体消毒:5%的食盐水消毒10-15分钟

3、防应激处理:放苗前养殖水体用速解宝和活力宝加水稀释泼洒来进行解毒和 抗应激。保证苗种在新的养殖环境中顺利成长。

4、放苗:要注意水温的变化,尽量减少温差。

三、注意事项:

①、放苗的时间:选择晴天上午的时候。

②、放苗地点:上风处,大的鱼塘,可分2-3个位置放苗。

③、放苗温度:温差小于3℃

④、鱼种规格:实行轮捕轮放的鱼塘,放养鱼种要求有大有小。不实行轮捕轮放的鱼塘,鱼种规格要求一致,利于生长。。。。。。。。。。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实现水产养殖增殖的良种化,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殖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育、生产、经营和使用水产种苗,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生产水产种苗,应当具备国家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省水产种苗审定委员会审定后,领取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第六条 原种场、良种场和苗种场应当按照国家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并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保证亲本和种苗的质量。第七条 杂交亲本必须使用纯系群体,可育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用作繁育亲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杂交种投放到天然水域或者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第八条 原种场、良种场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原种及其亲本的引进时间、使用年限以及繁育、淘汰、更新等情况详细记录归档。

原种场、良种场供应亲本或者后备亲本,应当向用户提供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第九条 用于销售的水产种苗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计量。国家和本省没有规定质量标准的,按照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销售重要的水产种苗以及从省外调进水产种苗,必须经销售地或者产地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役,取得水产种苗检役合格证。

经检役确认有役病的水产种苗,由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役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监督货主执行。所需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承担。

进口水产种苗的检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禁止在河流的入海口附近捕捞鲈鱼苗;禁止在非养殖增殖水域捕捞中华绒螯蟹、中华鳖、海鱼、刀鲚、细鳞鱼、青鳝、海马、刺参、文昌鱼、海鳗、鳜鱼、香鱼的种苗和亲体。

因科研、教学、资源调查、人工驯繁育、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捞前款规定的种苗和亲体的,必须报经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限期、工具和方法捕捞。第十二条 在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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