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核心提示一、人才政策--“5213”计划项目扶持资金--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1. 给予最高6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2. 给予两年内最高1000万元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补贴。 3. 给予企业连续三年最高1000平

一、人才政策--“5213”计划项目扶持资金--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1. 给予最高6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2. 给予两年内最高1000万元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补贴。

      3. 给予企业连续三年最高10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

      4. 对于技术成果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特别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最高给予15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人才政策--外国高端人才-2020年1月起执行

      1. 国际顶尖人才来萧山创办企业或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长5年免费研发和办公场地。

      2. 针对国际顶尖人才领衔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启动经费、最高5000万元平台建设基金。

      3. 全职引进的国际顶尖人才,每人可获500万元生活补贴,也可以选择面积200平米左右免租10年的公寓,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者可无偿获赠所租的人才公寓。

      4. 国际顶尖人才对区级贡献首次超过5000万元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国家奖励,可追加配套平台建设基金1000万元。

      5. 参与萧山区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选,可给予最高2000万元项目资助。

三、人才政策--院士专家顶尖人才-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1. 针对全职引进的院士专家,给予每人最高500万元生活补贴。

      2. 给予全职引进的院士专家及团队核心成员3年人才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本人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萧山区留成部分的80%

      3. 院士专家全职来萧创办企业或创新工作,给予最高1亿元项目扶持。

      4. 配套产业基金给予融资扶持。

      5. 5年内免费提供办公和研发场地。

四、总部经济政策--2018年开始执行

      1.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3年技术开发费用或优质经营管理资助,根据对区财政贡献部分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给予资助。

      2. 总部企业其区外下属企业和机构税收吸引到萧山的,根据对区财政贡献部分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给予资助。

      3.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金对区财政贡献部分,3年内每年按照80%给予资助。

      4. 配套总部建设用地。

五、科技政策--2021年3月12日起执行

      1. 对萧山区新落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

      2. 对申报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省级评审的企业,给予15万元申报资助。

      3. 给予最高200万元研发费用资助。

      4. 实施重大技术公关,针对区级重大科技技术公关计划,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5. 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给予最高16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6. 区外引入科技型创新创业项目,按照实缴税收,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7. 不高于LPR加 100个基点的抵押、质押、保证贷款,不高于LPR加 150个基点信用贷款,并给予贴息;给予参投科技保险资助;2000万元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

      8. 最高50万元创新券资助。

      六、制造业政策--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1. 新上榜世界500强,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资助。

      2. 针对效益好、成长快的规模以上制造业及新兴产业企业按照分类给予资助, 最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

      3. 省级以上服务制造示范企业,一次性50万元资助。

      4. 首次升规制造业及新兴产业给予最高综合45万元资助。

      5. 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在省市资助基上,按照市级标准给予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经评定的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测试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3000万元资助。

      6. 属于兼并重组或司法拍卖盘活存量资产的企业, 按照亩均综合效益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7. 给予企业技术改造最高5000万元资助。

      8. 给与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最高100万元资助。

      9. 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和300万元资助。

      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每年按照平台投入(设备、软件、研发)的30%, 分别给予最高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资助。

      10. 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11.对智能制造企业给予贴息贷款资助,当年每家企业最高资助300万元。

七、金融产业政策---2019年起执行

      1. 有新购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针对金融总部类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针对私募金融类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针对租赁自用办公房的,给予租金补助,金融总部类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私募金融类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 金融总部类企业自落户年度起5年内, 分别按照实际期房财政贡献的80%、70%、60%、50%、50%给予补助;另外再根据企业资本规模、总部功能、地方贡献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

      3. 鼓励私募类企业投资符合萧山现代主导产业的企业, 就单个投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4.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生活补助。

八、上市扶持政策--2018年2月9日起执行

      1. 加大股改支持力度

      1)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资产重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2)转增股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全额补助。

      2. 对企业上市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

      3. 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加大在萧投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4. 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开展兼并重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并购重组和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所得产生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的60%给予奖励。

      5. 对上市企业优先安排总部用地、募投项目用地。

      6. 上市企业的新建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为省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库包括PPP项目库,全面向上市企业开放。支持上市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招标采购。

九、数字经济政策---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1. 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1)国家、省、市资助项目,按照上级要求配套资助。

      2)按照租用楼宇1元/平方米/天和租用厂房元元/平方米/天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最高5000平方米。

      3)每年最高贴息补助50万元。

      4)最高30万元参展补贴。

      5)最高1500万元研发补助。

      2. “千里马计划”企业一事一议。

      3. 培育独角兽企业

      1)新入榜独角兽企业或准独角兽企业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奖励。

      2)连续三年最高5000平方米房租补贴,最高2元/平方米/天。

      3)对独角兽、准独角兽研发项目, 单个最给予最高3000万元资助。

      4)贷款贴息最高1000万元。

      4. 产业数字化支持

      1)鼓励企业数字化改造,最高资助1500万元。

      2)企业上市最高1000万元资助,新三板挂牌最高200万元资助, 股改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全额补助;

      3)上市公司再投资萧山, 最高资助1000万元;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 最高资助300万元。

      5. 加大数字经济企业招引

      在萧山新注册成立的数字经济企业, 三年内区财政贡献部分按照最高80%比例给予资助,房租补贴最高按照100%比例给予资助。

      6.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企业投资试点、示范项目和新兴产业领域项目,最高分别资助1500万元。

      2)鼓励智能制造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给予设备投资资助和兼并重组资助, 总资助最高1亿元。

      7. 工业互联网、工业云服务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投资资助、200万元提供企业服务资助

      8.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科技创新

      1)最高当年研发费用200万元资助。

      2)针对企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资助。

      3)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设立成果转化中心,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9. 设立了20亿元数字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十、产业政策---生物医药--2020年12月10日起执行

      1. 研发创新

      1)针对创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新引进企业,研发补助最高1000万元;政府同股同权参投,最高500万元。

      2)鼓励申报重大科技项目,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

      3)开展临床试验的创新药,给予最高500万元研发补助。

      4)支持医疗器械创新,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5)对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

      2. 鼓励注册认证

      1)给予新药注册奖励,最高500万元。

      2)给予医疗器械注册奖励,最高200万元。

      3)给予质量管理规范奖励,最高200万元。

      4)取得药品注册批件且实现产业化或销售结算的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5)取得创新型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实现产业化或销售结算的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3. 鼓励市场开拓

      1)针对新进入《国还在传家基本药物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对实现产业化或销售的企业,新取得FDA,EMA,PMDA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4. 租金资助

      1)给予租金资助,办公空间租金最高2元/平方/天,工业厂房最高1元/平方/天。

      5. 药品上市

      1)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且在区内实现产业化或销售结算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6. 公共服务

      1)提供研发外包、生产外包、中试平台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最高3000万元研发设备投入资助。

十一、5G产业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1. 支持5G产业技术产品研发创新,给予累计最高1000万元资助。

      2. 征集5G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研发和设备投入资助、最高2000万元让利性投资支持。

      3. 针对新迁入5G产业,给予前三年财政贡献资助、高级管理人员薪金资助、租用办公空间或厂房租金补助。

      4. 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给予一次性800万元资助。

      5. 鼓励5G应用示范,每年组织评定一批产业带动明显的5G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示范项目,针对单个评定的示范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6. 鼓励支持高校院所、企业等建设5G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对于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创新是社会进步的灵魂,创业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创新和创业相连一体、共生共存。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催生了数量众多的市场新生力量,促进了观念更新、制度创新和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有效提高了创新效率、缩短了创新路径,已成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支撑、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正在成为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的活力之源。为进一步系统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突破发展瓶颈,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必须坚持“融合、协同、共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要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放管服”改革,构建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机制,有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拓展创新创业的覆盖广度,着力推动创新创业群体更加多元,发挥大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领军作用,有效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融通发展;进一步提升创新创业的科技内涵,着力激发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的创造潜能,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有机衔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效促进创新型创业蓬勃发展;进一步增强创新创业的发展实效,着力推进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结合“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和军民融合发展等重大举措,有效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创新为本、高端引领。以科技创新为基础支撑,实现创新带动创业、创业促进创新的良性循环。坚持质量效率并重,引导创新创业多元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坚持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实现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推动军民融合深入发展,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增强产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

——改革先行、精准施策。以深化改革为核心动力,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面向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主动作为,针对重点领域、典型区域、关键群体的特点精准发力,出实招、下实功、见实效。着力破除制约创新创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生产、管理、分配和创新模式的深刻变革,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为新动能的成长打开更大空间。

——人才优先、主体联动。以人才支撑为第一要素,改革人才引进、激励、发展和评价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潜能,鼓励科技人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才、农民工、退役士兵等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群体更多投身创新创业。加强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创客等主体协同,促进大中小微企业优势互补,推动城镇与农村创新创业同步发展,形成创新创业多元主体合力汇聚、活力迸发的良性格局。

——市场主导、资源聚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支撑平台,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政策、技术、资本等各类要素向创新创业集聚,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促进多元化供给与多样化需求更好对接,实现优化配置。

——价值创造、共享发展。以价值创造为本质内涵,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厚植创业沃土,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推动创新创业成为生活方式和人生追求。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使创新创业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重点突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障碍,保护知识产权,活跃技术交易,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优化激励机制,共享创新资源,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运用和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扩大知识产权快速授权、确权、维权覆盖面,加快推进快速保护由单一产业领域向多领域扩展。搭建集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枢纽作用,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二)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促进知识产权、基金、证券、保险等新型服务模式创新发展,依法发挥资产评估的功能作用,简化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实现协议定价和挂牌、拍卖定价。促进科技成果、专利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科技部、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率先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转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探索将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科技部牵头负责)

(五)推动科研院所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激励导向,提高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效率。坚持试点先行,进一步扩大科研院所自主权,激发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探索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科技部牵头负责)

(七)实施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共享行动,鼓励科研院所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进一步开放现有科研设施和资源,推动科技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实现共享和转化。(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科院、科技部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不断完善金融财税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贷支持,发展创业投资,优化投入方式,推动破解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难题。

(八)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赋予大型银行县支行信贷业务权限。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基层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改造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提高审批效率。(银监会牵头负责)

(九)完善债权、股权等融资服务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推广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风险补偿或保费补贴。持续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机制,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规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债提供担保。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银担、政银保等不同类型的风险补偿机制。(银监会、人民银行、保监会、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证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改革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与退出标准和规则,建立完善与其特点相适应的绩效评价体系。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适时推广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第三方征信机构完善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一批创业投资子基金。引导和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完善对引导基金的运行监管机制、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基金管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完善创新券、创业券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探索建立创新券、创业券跨区域互通互认机制。(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深入实施“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军民融合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等重大举措,着力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培育新兴业态,发展分享经济,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改造传统产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

(十四)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管理、投入和经费使用方式。高校和科研院所要鼓励科研人员与创业者开展合作和互动交流,建立集群思、汇众智、解难题的众创空间。面向企业和社会创新的难点,凝练和解决科学问题,举办各种形式的创新挑战赛,通过众包共议方式,提高创新效率和水平。(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在战略性领域布局建设若干产业创新中心,整合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形成充满活力的创新网络。依托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符合发展需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关键共性重大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应用示范。推动建立一批军民结合、产学研一体的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企业创新创业协同行动。支持大型企业开放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推动开展内部创新创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鼓励大型企业全面推进“双创”工作,建设“双创”服务平台与网络,开展各类“双创”活动,推广各类大型企业“双创”典型经验,促进跨界融合和成果转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合理引导预期,创新监管模式,推动构建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和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完善新就业形态、消费者权益、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发布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强化系统性设计,打破制约数字生产力发展的制度障碍,推进市场化的生产资料分享,提升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加速数字化转型,引领和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交流与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进一步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分类,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研究制定“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进展。(国家统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加快研究制定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标准,建设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测平台和中小企业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支撑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二十二)积极落实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政策,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制度。(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

(二十三)研究制定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完善财政、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明确相关招标采购要求,建立示范应用激励和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四)充分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重大工程,支持关键领域和瓶颈环节技术改造。(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

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改革分配机制,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健全保障体系,加快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二十五)制定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简化外国高层次人才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证件的程序。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进一步完善外国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机制,实现工作许可、签证和居留有机衔接。(国家外专局、公安部、外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允许外国留学生凭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申请加注“创业”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外国人依法申请注册成为企业的,可凭创办企业注册证明等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高素质留学人才回国创新创业。继续推进两岸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推动内地与港澳地区开展创新创业交流合作。深入开展“万侨创新行动”,支持建设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基地,探索建立华侨华人创新创业综合服务体系,为华侨华人高层次专业人才和企业家出入境、停居留以及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提供便利。推动来内地创业的港澳同胞、回国(来华)创业的华侨华人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社会公共服务。继续推进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国务院侨办、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办法,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员和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可简化招录程序,没有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确定岗位薪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实施社团创新创业融合行动,搭建创新创业资源对接平台,推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和案例,推动创新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合,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大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快将现有支持“双创”相关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探索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农业设施、农机具抵押贷款试点。允许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新创业。返乡农民工可在创业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返乡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推动机制,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灵活的引才引智政策,采取不改变人才的户籍、人事关系等方式,以用为本,发挥实效,解决关键领域高素质人才稀缺等问题。(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六、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普惠性政策支持力度,改善营商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推进试点示范,加强文化建设,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良性互动的创新创业生态。

(三十二)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强化审查责任,推动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创新创业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涉企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对内外资企业,在支持政策上一视同仁,推动实施一个窗口登记注册和限时办结。推动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推广自主申报。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建设和应用。(工商总局牵头负责)

(三十四)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提高监管效能。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在有条件的基层政府设立专业化的行政审批机构,实行审批职责、审批事项、审批环节“三个全集中”。(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适时适当放宽教育等行业互联网准入条件,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加强新兴业态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教育部牵头负责)

(三十七)推进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推进银行卡受理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加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加大基层银税合作力度,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内容。探索通过建立电子平台或在银税双方系统中互设接口等方式,实现银税信息“线上”互动。(税务总局牵头负责)

(三十八)积极有序推进试点示范,加快建设全国双创示范基地,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整合创建一批农村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经验。研究新设一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办好全国“双创”活动周,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组织实施好“创响中国”系列活动,开展创业投资企业、院士专家、新闻媒体地方行。高质量办好创新创业赛事,推动创新创业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勇于探索,主动作为,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和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提供强劲支撑。

国务院

2017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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