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搞养殖应该在政府找哪个部门

核心提示养殖业管理部门应为当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农业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就是我们常说的财政局(负责相关惠农惠民政策的宣讲、惠农资金的直接发放),农业局和畜牧局(如果养殖的是牛羊等陆地动物,则由农业局或畜牧局负责相关补贴补助的审核、检查等),当

养殖业管理部门应为当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农业部门、或畜牧兽医部门!!就是我们常说的财政局(负责相关惠农惠民政策的宣讲、惠农资金的直接发放),农业局和畜牧局(如果养殖的是牛羊等陆地动物,则由农业局或畜牧局负责相关补贴补助的审核、检查等),当然还有水产养殖,各地情况不尽相同,你可以直接相当地政府部门咨询!!

养殖鱼虾属什么单位管?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环保部门负责。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执行。

禁养区包括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该划定的区域。这些禁养区在划定后5年内不作调整,需调整的应根据指南展开工作。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近年来,畜牧业生产加快发展,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养殖总量不断上升,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禁养区划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扩展资料

明确禁养区方案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当地政府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场关闭和搬迁工作,联合环保、水务、财政等部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积极推进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和搬迁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是合理制定拆迁补偿政策。

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和落实补偿资金来源是禁养区方案实施的关键。拆迁标准要充分考虑当地社会稳定和实际经济状况,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在补偿资金落实方面,各地区应结合现状,建立可行的资金筹集机制,并充分利用政策性补偿制度,弥补资金补偿的不足,充分调动畜禽养殖企业搬迁的积极性。

三是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的定量考核制度,切实落实目标责任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等长效机制,集中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搜狗百科-禁养区

渔业属哪个部门管?

(二)拟订渔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养殖证制度;拟订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四)提出渔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承担重大科研、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五)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建立养殖档案,参与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和管理。

(六)拟订养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负责渔船、渔机、渔具、渔港、渔业航标、渔业船员、渔业电信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负责水产苗种管理,组织水产新品种审定;指导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监督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重要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指导渔业节能减排工作。

(九)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提出水产品国际贸易政策建议。

(十)负责渔业统计工作;负责渔业生产、水生动植物疫情、渔业灾情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参与水产品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国际渔业合作;监督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协定;负责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中国渔政”队伍建设;承担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的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渔业突发事件和涉外渔事纠纷,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

(十三)编制渔业行业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本行业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十四)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防灾减灾工作,提出渔业救灾计划及资金安排建议,指导渔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五)指导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水产养殖属于什么行业

水产养殖证件手续应去渔业行政部门办理。

养殖证是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

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办理条件:1、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

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⑴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⑵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2、对已养海域和内陆水域,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

尚未领取养殖证应尽快审核补发。

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

无证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3、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一养殖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2、养殖技术条件说明;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经营合同。

申报流程:一申请。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二审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三批准。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四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人按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五登记造册、公告。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海域和内陆水域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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