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局对养猪场有以下规定:
1、不能建在居民区。

2、落实“三废”处理,废水废渣和废气都要有完善的处理设施。
3、水源地不能在上风口,对环保要求较严格。
4、要有化粪池,沉淀处理。
具体条例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推动畜禽养殖业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推进种养结合、提高废弃物利用率入手,提高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产业综合效益。
扩展资料:
畜禽养殖业环境问题是妨碍产业本身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粪便、尸体、废水等废弃物处置不当,将恶化生产环境,大量病原体、高浓度恶臭气体、粉尘等,都将严重危害畜禽健康,甚至导致疫病,直接威胁生产安全,导致经济损失。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也常常引发社会问题。
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滞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的浪费,也直接妨碍产业综合效益的提高。农业要提升效益,就必须走综合利用的路子,走生态化、循环化的路子。畜禽养殖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产业优化和升级,就必须搞好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走种养结合、种养平衡的路子。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颁布之前,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上专门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
长期以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无法可依,仅有的原环保总局2001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效力有限,无法作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的依据,导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率低,环境管理不到位。
部门规章也无法协调更多力量、出台更多的政策措施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劳动力结构的变化以及国家对化肥使用的补贴等政策,导致畜禽粪肥的应用受到限制,也直接导致了大量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资源的浪费,形成污染。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人民网-中国工程院院士:以环境保护制度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发展
现在搞养殖都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平度环保都有什么最新规定?
1、规模大小非常重要。
2、规模如何确定需要咨询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
3、达到规模的养殖场要求:
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3、需要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养殖如何过环保
不同地方规定可能有些差别,以重庆市铜梁区铜梁县平滩镇为例:
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现将我镇农村办养殖场需要办理手续说明如下:
一、养殖场用地必须是15亩以下的非基本农田土地。
二、养殖场须办理相关的环保手续。具体规定为:规模在50头以上的在县环保局办理,50头以下的在镇政府办理。同时养殖场必须建标准的化粪池,消毒池,围墙等环保设施。
三、养殖场须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程序是:本人申请,镇兽防站签意见盖章,镇政府加盖印章,县畜牧局审批发证。
国家对家禽无公害处理环保方面都有哪些要求
你好,要做好这几个方面的工作:
1、选址(养殖场尽可能的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要有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水产养殖场要避免选址靠近饮用水水源地、重要的取水口);尽可能选址在敏感区的下风向。
2、厂区布置(要求养殖区与生活区分开布置)
3、配备有效的环保设施、采取可行的环保措施。(畜禽养殖排泄物、冲洗废水、病死畜禽填埋处置场的消毒系统、沉淀池、过滤池等,堆肥处理、沼气等实行的生物肥综合利用措施)
4、防疫工作,定期清运废物、防疫消毒养殖场。及时处理畜禽粪尿、垫料等排泄废弃物畜禽产生的粪尿、垫料等排泄废弃物应定期清理出畜禽圈舍,并堆放在粪污处理区,及时将其处理,并加以利用。可以将动物的粪尿和垫料通过堆肥,使其腐熟,其产生的生物热可杀死细菌和寄生虫卵,可提供优质的有机肥料;因为动物的粪便中含有有用的
含氮化合物、微量元素、维生素等,可将其用作牛、羊、鱼、猪等的饲料,但必须在饲喂前经过加工处理和控制用量;动物的粪尿和垫料作为产生沼气的原料用来生产沼气,变废为宝,节约能源,沼夜、沼渣用于肥田,并达到改善畜牧场的环境卫生的目的
5严格控制生产中污水的产生,并及时的进行处理再利用
要严加控制畜禽场污水的产生量,减少不必要的污染和浪费。一般畜禽场产生的污水可采用沉淀(自然沉淀或混凝沉淀)、过滤、分解等方法使其净化后作为生产用水,循环使用,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可大量节约用水。混凝沉淀是畜禽养殖场常采用的一种污水处理方法,是指往水中投加具有凝聚能力的混凝剂,如明矾、硫酸铝、硫酸亚铁等,使水中极小的悬浮物及胶体微粒凝聚成絮状物而加快沉淀。畜禽养殖场的生产污水如重作饮用就必须进一步处理。
6搞好畜禽养殖场环境绿化。净化美化场区环境绿化不仅可改变畜牧场的自然面貌,改变环境,还有利于减少场内臭味外逸,减少空气微粒和微生
物,减轻外界噪音,减少有害气体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绿化对改善场区小气候,净化空气作用。
农村养殖要求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标准要求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畜禽养殖企业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国家农村养猪环保政策是什么
1、养殖用地
(1)养殖场用地需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2)养殖用地还需要满足4个条件: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农田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养殖场地要远离村庄、河流、饮用水源等。
2、环评手续
(1)环评手续是后期申请工商、税务、动检等证件审批时必须的材料,环评手续可前往环保局办理。
(2)养殖场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做到整洁、绿色。绿色即讲究生态循环,禁止乱排放废水和动物的粪便,要将这些废弃物加以利用。
3、取得合格证
建设养殖场时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要办理排污许可证),若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还需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4、办理工商登记
证件齐全后,前往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前往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环保局对养牛的标准
农业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于康震在会上表示:
不该禁养的不能禁,要科学划定禁养区,防止盲目扩大禁养范围。
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要充分照顾到养殖场户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对涉及搬迁的养殖户,地方政府要积极协助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户按环保的要求来发展生产。
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要充分照顾到养殖场户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对涉及搬迁的养殖户,地方政府要积极协助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户按环保的要求来发展生产。
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下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实事求是,科学分析,按照标准划定。
避开禁养区域,根据当地政府指导,优化地理位置,做好养殖污染处理措施。还是可以养殖的。

禁止养殖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法律分析:情况而定。如果不属于规模型的养牛,只是家庭数量较少的散养或者圈养的话,环保局对此不作要求;如果养牛数量达到一定数量,属于养殖场性质后,就需要先办理环评手续并报环保局审批后才能经营。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