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养殖合作社,需具备哪些条件?

核心提示可以直接到当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对养殖合作社国家免收注册登记费。 其中, 要求成员最低 5 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 80%,如果成员比较多, 可以由乡镇农经站统一开成员身份证明。 要注册养殖专业合作社,要涉及环评 、卫生许可等前置审批。具体

可以直接到当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对养殖合作社国家免收注册登记费。 其中, 要求成员最低 5 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 80%,如果成员比较多, 可以由乡镇农经站统一开成员身份证明。 要注册养殖专业合作社,要涉及环评 、卫生许可等前置审批。具体情况,需要养殖户直接到当地工商局咨询。据了解,如果打算办养猪合作社要根依据《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办理,为此本刊摘录部分内容予以刊登。同时《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建设参考》一文对养殖户也有些很好的建议可以参考。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 )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 ) 有符合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 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二)选举产生理事长 、理事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 三 ) 成员资格及入社 、 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 )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 ) 成员的出资方式 、 出资额;(七)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 、亏损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 )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 文 件 及 身 份 证明;(五 )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 )住所使用证明;( 七 )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第三章 成 员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 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 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农村养猪专业合作社建设参考在合作社登记设立阶段,应着重抓好三个建设:(一)组织机构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对合作社组织机构的成立、职权、职责以及成员大会等均作了明确的界定, 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在组织机构建设上,要突出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组建一个过得硬的理事会。二是选配一名高素质的理事长。三是选聘一名业务精的财会人员。 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离不开财务核算。 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在合作社创办的起步阶段,如果没有合适的专业财会人员, 可聘请当地村级组织的报帐员担任,也可以委托乡镇财务核算中心代理做帐。四是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合作社在内部机构设置上, 要根据每个合作社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对于一些较大型的合作社,可设置办公室、财务室、技术(供应)服务部、市场营销部等机构

养殖合作社有什么好处

流程如下:1、当地工商局进行登记;2、当地公安局定制刻章;3、当地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4、当地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证;5、当地办理银行开户和账号;6、当地农经主管部门备案。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一定时期内,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的生活。农业始终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和农民的弱势地位在市场的面前表现得日益明显,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很难抵御市场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便选择了抱团、合作。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发展新农村必经手段,可以集中有限的农业资源,发挥资源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积累财富,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具体地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组建,一定要按照自由、公平、公正、公开的四公原则,按照股份制企业的模式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注销合作社办理流程是什么

可以直接去成立合作社的农业局办理注销业务,注销合作社办理流程如下:1、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领取相关表格;2、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并准备注销材料,同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3、准备相关注销登记材料,自登报公告之日起45日后前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怎样注册农村养殖合作社?手续有哪些?

第一,可以把土地集中搞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率。比如老张有10亩地,老王有20亩地……各种各家地,每家一年的产量算来算去就是那个样。而规模经营以后就可以共同出资买大型农机具,用机械代替劳动,产量直接翻N倍。

第二,合作社可以供销一体,大大降低成本。散户买农资今年你买几车肥,明天他买一些种子,不划算。合作社组团后,就可以集团大批量统一购买农资,买的量大,价格也就相对优惠、便宜。

再说销售这块,单个农户找销路,不容易,因为你实力弱,产量低,没人愿与你合作。合作社就不同了,作为一个农业组织有一定的实力,无论是与商超还是电商等渠道谈合作销路时,胜算就很大。

第三,合作社更容易拿到银行贷款,解决缺钱问题。还有一个很多朋友都困惑的问题就是缺钱。缺钱怎么办?很多人就想到去银行贷款。那么,问题来了,普通的个人去银行贷款的成功率有多少呢?可想而知。但合作社就不同了,作为农业经济组织,一方面是管理农户的集团组织,并且是正规的有财务流程的经营组织;另一方面对于银行来说,信用度就大大增加了。再加上,国家很多金融政策给合作社等农业组织降低了门槛,所以,合作社贷款能力就很强。很多人问“我怎么贷款?”,个人实力本来就单薄,又没什么可作抵押,银行怎么贷给你?不如问问“该怎么成立个合作社去发展农业?”来得实际。

第四个就是拿补贴了。经常有人打来电话问“我有3亩地,能不能拿补贴?”或“我养了10头牛,有没有补贴?”等等。一再跟大家说,国家在农业这块补贴力度很大,但不是说有100个人,就平均发给每人多少钱的那种补贴。国家的补贴是扶强不扶弱,有人可能不理解了:那强的都那么强了,还用扶吗?当然得扶,且要大扶特扶。扶它不是目的,目的是要让它带动更多的散户,更多的这种只有三亩五亩地的农户去共同发展。这样,补贴就会补给这个合作社了。

2017年农业合作社补贴政策:

一、优惠类政策

税收优惠: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用水用电优惠:1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2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二、补贴类政策

国家给予农村合作社的补贴政策有土地流转补贴、贷款补贴、购农机补贴、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具体项目的申报还要根据各省市的具体情况有些不同。全国很多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有补贴,比如浙江新昌县对流转土地种植水稻20亩(蔬菜30亩、其他50亩)以上给予经营业主和流出户一次性奖励每亩150元。

三、涉农项目扶持类政策

我国专项扶持里涉农项目比较多,比如: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不高于6000万。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扶持资金80-160万。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供气等沼气工程项目,扶持资金20-80万。“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左右。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100-300万,合作社50-150万。

四、农产品流通政策

鼓励和引导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

五、人才支持政策

从2011年起组织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每年培养1500名合作社带头人。继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合作社辅导员。鼓励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三章 成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合作社法,第二章有详细的解说到合作社在运作等方面需要什么材料,另外,有的地方政府目前在注册合作社的时候已经开始实行紧缩政策了,伴随的可能还会有其他的一些条件您可以去当地的工商部门去了解,另--如果您办养殖合作社的话需要去环保局办理一个环评还有畜养局办理一个畜养证!求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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