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创业基金的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人携带材料到市人事局申请;

2、市人事局负责小额贷款贷前审核;
3、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的担保申请及所提供的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
4、经办银行联合区县人事局和担保机构,共同对贷款项目进行评审,经审定同意贷款的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
法律客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以下内容来自: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你要做的就是这些了,其他的都是他们工作人员做的了,当然要批复了,没批复就没申请成功就不到扶持,注册资金多写点,我们北碚的注册资金最少都写的5万得了2.2万的资助,很多都写得十万,写十万的一般都得3万的资助有的得3万5,当然你也要实事求是不要太夸大了!要和镇上的或者区里的相关工作人员搞好关系!)第二章 创业申请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创业培训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