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好的项目就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很多方面。如若某一方面出问题就有可能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出现,甚至毁掉全部。为减少投资的盲目性,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可以大大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1.加盟店的品牌:选择一个成熟和有名的加盟店品牌,可以较大的降低投资风险。当投资者决定进入加盟行列时,应该选择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并且有一定经营年限和规模的加盟体系,这样可以享受品牌效应所带来的好处,并且可以很快进入正常的经营状态加盟的总部必须有直营店两家,且经营一年以上。如果还没有加盟店,那么要看其直营店的生意如何,要观察他们的喜怒哀乐,这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如果生意好,自然会有所流露。但有时生意明明不错,可他偏偏说不行,因为加盟商怕你和他竞争。

当然也有加盟商自身的原因,生意本来不错,可是由于股东闹别扭影响正常生意。当然最可怕的是盟主设的圈套,假繁荣、假热闹。
盟主对加盟商支持力度不够,加盟时承诺的各种支持,由于过度竞争、收费过低,致使很多支持都流于形式。如广告支持、营销公关支持、培训的支持等等,也由于发展速度过快,根本就没有足够的人力去支持,凡此种种,加盟这样的企业,除了痛苦和后悔,别的将一无所获。
2. 具有特色经营:有特色的加盟店可以降低恶性竞争的风险,提高成功的机会。今天市场上可以说只要你想得到的东西都可以买到,你想得到的项目都有人在做,要在这样的环境下有一番作为,一定要有自己的特色,它包括经营特色、产品特色、销售特色、 管理特色等等。
3. 系统管理培训:成熟的加盟体系有着良好的管理系统可以降低经营上的失误。成熟的加盟体系至少要有数年的成功的经营历史,否则不可能有正常运作的较完善的统一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包括前期培训和持续性培训;经营管理系统和执行过程的强力监督系统;市场推广和客户管理的持续性和有效性;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日常运作方面的系统支援等。成熟的加盟系统,都会有一套完整的加盟企划、加盟章程、管理制度、经营原则、运营手册、培训手册和稳定规范的供货渠道等。
4.老板法则:看企业老板是否有学养。学习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了解行业发展趋势,钻研行业技术,提高管理营销水平,这样的老板肯定有希望;看老板本人的品质,是沉稳的、心胸开阔的、目光短浅的,不知天高地厚的,是张扬的还是高傲自大的;看老板是否具备行业经验,也决定企业能否赚到很多钱,所以要对老板进行认真细致的考察。
5.合同:合同是惟一具备约束力的一个重要凭据。最重要的就是合同期限,国内多为三年或四年。经验告诉我们五年或者十年,往往是比较稳定的合同。
三年对于有些项目来说只是一个投入成本的回收期,根本很难赚到钱。如果到期要再交钱,很多加盟商根本不愿意。

反过来说,三年的合同有的加盟商还乐呢。为什么?三年我终于毕业了,该学的全都学到手了,我何必再把白花花的银子给你呢?双方各怀鬼胎,谁斗过谁?你白天鹅,我黑天鹅,你李鱼头我张鱼头……类似的例子实在太多了。
如果是五年或十年以上,大家将变成一种亲情关系,何以再分开,这样有利于品牌的发展,所以盟主不要死守三年,而要放水养鱼。要把盟商看成是自己的亲生骨肉,不要认为是领养的。也不要把盟商看成是排雷兵。盟商更不能把盟主看成是一个跳板 6.加盟条件要求:应该选择自己的经济能力和自身条件都能到达到的加盟体系。通常首先要考虑到投资回报率,不是越低价格的加盟店越好,关键是所投入的加盟店能否带来长期稳定的收入。
7.营业地点选择:常言道:要想生意火,地段、地段还是地段,人气、人气还是人气。再好的品牌如果没有好的位置也是很危险的。很多比较聪明的品牌用傍大款的办法来选址,也就是说肯德基麦当劳走到哪里我跟到哪里,星巴克走到哪里,我跟到哪里。也有人说沃尔玛走到哪里我跟到哪里,家乐福走到哪里我跟到哪里,一句话,连锁巨头走到哪里我就跟到哪里。这固然实用,但不一定所有的店都适合这个法则。周围不能有太多的竞争
对手,同一加盟系统之间要有适当的距离区隔开经营的区域,只有在有了理想的场址的情况下才能投入。
8.创新:创新是企业获得新生命的一条必由之路。创新是在原有基础上的一种改良。主要有产品创新、服务模式的创新、营销手段的创新。这种创新型企业往往在发展初期,增长很快,所以一旦入市较早,掘金的机会比较多,可是三五年以后,马上萎缩甚至消失。餐饮行业流传一种说法就是“三两年吃倒一个牌子”。所以加盟一个店面首先也要注重其企业本身是否拥有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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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主要股东具备盈利能力,且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不良、违法违规犯罪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都必须通过国务院批准。二、《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