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种质资源与遗传育种系现含水产种质资源研究室、遗传育种与生物技术教研室。
水产动物种质资源研究室是由李思发教授创建,是我国水产界成立最早的种质资源研究室。主要从事水产动物的种质资源和种苗工程研究,即借助形态学、养殖生物学、细胞遗传学、生化遗传学、分子遗传学和数量遗传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在群体、个体、细胞及分子水平上,研究我国水产动物的种质特性,建立水产动物种质的鉴定标准和技术方法,并在种质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种质创新、保护等工作。20世纪80年代,该研究室率先开展了“长江、珠江、黑龙江鲢、鳙及草鱼种质资源研究”,开创了我国水产动物种质资源研究的先河。此后,种质资源研究对象也从“四大家鱼”拓展到中华鳖、团头鲂、罗非鱼、彩鲤、中华绒螯蟹、青虾、三角帆蚌、缢蛏等。在种质创新方面,已育成了团头鲂“浦江1号”、“新吉富”罗非鱼、“康乐蚌”等新品种。与此同时,水产动物种质资源研究室还为我国水产种苗工程建设和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的出谋策划,积极为我国水产原良种场规划、建设、种质检验服务。

遗传育种与生物技术教研室的前身是文革前动物生理生化教研室属下的组织胚胎教研组。当时,教研组师资力量相当雄厚,最多时有王瑞霞、郑德崇、蔡维元、楼允东、张毓人、张克俭和江维琳等教师。本教研室目前主要承担我院生物技术本科的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并从事水产生物遗传育种与生物技术方面的科研工作。本科教学有《组织胚胎学》、《遗传学》、《细胞生物学》、《发育生物学》、《基因工程》、《生物工程》、《水产动物育种学》等。
自1980年以来,本系先后主持了国家科技攻关、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部、市级科研项目以及国际合作项目等,有着深厚的研究基础和广泛的国际联系。在国内外刊物发表论文400余篇,主编(参编)专著14部,专利9项,制定国家标准23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1项、上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二等奖1项、三等奖1项,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3项、三等奖1项等,其他省市自治区科技进步奖5项。

河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11修订)
1、首先申请人登录当地的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其次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3、最后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即可。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实现水产养殖增殖的良种化,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河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是指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科研试验和观赏的水生动植物亲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水产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原种场、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并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第六条 原种场、良种场和苗种场应当按照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并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保证苗种的质量。第七条 杂交亲本必须使用纯系群体,可育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用作繁育亲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杂交种投放到天然水域或者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第八条 原种场、良种场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原种及其亲本的引进时间、使用年限以及繁育、淘汰、更新等情况详细记录归档。
原种场、良种场供应亲本或者后备亲本,应当向用户提供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第九条 用于销售的水产苗种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计量。国家和本省没有规定质量标准的,按照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销售重要的水产苗种以及从省外调进水产苗种,应当经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检疫,取得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
经检疫确认有疫病的苗种,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疫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监督货主执行。所需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承担。
进出口水产苗种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禁止在河流的入海口附近捕捞鲈鱼苗;禁止在非养殖增殖水域捕捞中华绒螯蟹、中华鳖、海龟、刀鲚、细鳞鱼、青鳝、海马、刺参、文昌鱼、海鳗、鳜鱼、香鱼的苗种。
因科研、教学、资源调查、人工驯养繁育、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捞前款规定的苗种的,必须报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捕捞。第十二条 在水产苗种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的部门和处罚的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