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海洋战略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并组织渔港规划和建设;承办海洋与渔业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业务管理系统等项目的有关工作;承担海洋与渔业统计、产业信息工作。
(三)海洋综合开发协调处。
协调相关海洋事务,指导海洋开发活动;参与海洋基础地理信息和综合调查;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和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等规划;承担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工作;承担报国家审批重大用海项目的协调工作;组织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省海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海域与海岛管理处。
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技术规范;组织海域界线、海岸线勘定和管理;实施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审核海域使用项目,承担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及海上人工构筑物管理工作;承担无居民海岛开发、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海域、海岛使用论证评估;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指导海域使用权流转和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
(五)资源环境管理处(与海洋预报减灾处合署)。
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组织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的监测、监视、评价和信息发布;承担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监督海洋倾废、陆源污染物排海;承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与渔业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防治工作;承办海洋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国家索赔工作;组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监督管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外来水生生物物种安全;承担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工作;指导监测、评估海洋灾情和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海洋防灾减灾系统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应急预案;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渔业与远洋捕捞处。
组织落实渔业和渔区发展政策措施;承担水产养殖、捕捞渔业管理工作;承担渔场渔汛信息发布和渔具渔法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渔业产业结构、作业布局调整和渔业健康养殖;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捕捞许可制度、养殖证制度和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承担远洋渔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工作,参与涉外渔业事件处理;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渔区合作经济组织、渔民专业合作组织。
(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承担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渔业投入品使用和转基因水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指导水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建设;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渔业标准,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渔业机械化、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实施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溯源制度。
(八)科技与交流合作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海洋与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引进、转化和成果管理;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海水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承担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海洋与渔业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监督管理水产种苗引进。
(九)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党群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_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高考 填报志愿 时,水产养殖技术专业 就业方向 与 就业 岗位有哪些是广大考生和家长朋友们十分关心的问题,以下是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就业方向与就业岗位
面向水产苗种繁育人员、水产养殖人员等职业,水产养殖、水产捕捞、水产技术服务、水产品及投入品营销等岗位(群)。
2、主要专业能力要求
具有鱼类、虾蟹类、贝类、名特水产类等水产动物的人工繁殖、苗种培育、成体养殖能力;
具有养殖水质检测与调控、养殖尾水处理的能力;
具有水产动物常见病虫害的防控、诊断、治疗能力;
具有饲料、动保等水产投入品的正确使用与技术服务能力;
具有较好的渔业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具有应用现代化渔业装备和设施开展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能力;
具有对水产养殖新知识、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等的 学习 应用能力;
具有“三农”情怀、吃苦耐劳精神、绿色养殖理念;
具有探究学习、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职业类 证书 举例
职业资格证 书 :执业兽医
农业部:渔业油价补贴政策改革初显成效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于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渔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以及城市河道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渔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资源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水利、环保、海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地方特色渔业品种名录由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鼓励、支持开展本市地方特色渔业品种的基础性、应用性科学研究。
第七条
本市实施重要渔业水域严格保护制度。
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类型、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禁止在重要渔业水域范围内设置新的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要求。
在重要渔业水域范围内进行水工建设、疏浚航道、勘探、建设锚泊地、爆破、采砂、排污等作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前款作业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有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和补救措施,并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国有渔业资源损失的,渔业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第九条
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重要渔业水域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调查和评估,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渔业捕捞限额控制等提供决策依据。
渔业、环保、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环境监测数据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
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进行捐赠。
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监测、调查结果,每年组织实施增殖放流,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单位和个人实施增殖放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增殖放流期间,禁止在增殖放流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增殖放流七日前向社会公告禁止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
第十二条
禁止非法捕杀、伤害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市渔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者委托公益性救护机构,对受伤、搁浅、误捕、没收、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救治和暂养。暂养和救护治愈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及时放生。
第十三条
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生生物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确定并公布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名录。
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
第十四条
七里泷大坝下游富春江水域、钱塘江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水域特点,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为垂钓区。在垂钓区进行垂钓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禁捕品种、最低可捕标准的规定;
(二)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污染水体的饵料;
(三)不得妨碍渔业生产;
(四)除休闲渔船外,不得使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具离岸垂钓。
在千岛湖水域划定的垂钓区垂钓的,应当遵守千岛湖渔业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具体办法由淳安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
属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和捕捞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所得资金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渔民的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削减新安江水域、富春江水域和钱塘江水域的网箱养殖规模,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在七里泷大坝下游跨县(区、市)行政区域的水域实施捕捞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款规定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渔业资源总量及区域分布情况制定捕捞渔船数量和捕捞工具控制办法。
市渔业主管部门在上级核定的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捕捞限额总量内,按照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核定全市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捕捞限额指标,下达各区、县(市)。
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与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和渔具外,本市行政区域内还禁止使用下列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进行捕捞作业:
(一)使用鱼鹰、灯光诱捕的;
(二)在鱼类洄游通道设置断江捕捞的;
(三)利用水位落差搭建围坝、围堰等设施捕捞的;
(四)使用密网、滚钩、板罾网、夹网、定置网、拖网、地拉网、倒笼、沉箱、迷魂阵等渔具捕捞的;
(五)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在富春江水域、钱塘江水域使用虾笼捕捞的;
(六)在千岛湖水域使用二层框刺网、三层刺网等渔具捕捞的;
(七)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方法进行捕捞的。
前款所称密网,在千岛湖水域是指最小网目尺寸小于4厘米的渔网,在其他水域是指最小网目尺寸小于25厘米的渔网。
第二十二条
本市渔业水域主要保护鱼类品种的起捕标准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各种捕捞作业应当主动避让幼体群。捕获小于前款规定起捕标准的主要保护鱼类及其幼体的应当立即放回水域。
第二十三条
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水上作业要求;
(二)具备捕捞作业技能,并通过渔业法规和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发证机关备案登记本船捕捞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渔业捕捞人员作业期间,不得向渔业水域倾倒垃圾、排放油污,不得携带禁止使用的渔具。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
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发布潮汛、洪水、水体污染等涉及渔业生产作业安全的水文信息。
建德市、桐庐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新安江大坝、七里泷大坝下游划定禁止进行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渔民转产转业提供政策、资金支持,鼓励、引导渔民从事休闲渔业、水产养殖等其他行业。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增殖放流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工作,建立捕捞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产地准出等制度,推广应用水产品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提高和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在禁止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非法捕杀、伤害省、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渔业从业人员的,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投放的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渔业从业人员的,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违法进行垂钓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钓具,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捕捞小于规定起捕标准的主要保护鱼类及其幼体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不符合条件的渔业捕捞人员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不向发证机关备案登记本船捕捞作业人员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渔业捕捞作业期间携带禁止使用的渔具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禁止使用的渔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核发养殖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二)参与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
(四)未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五)未依法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鲈鱼为什么比罗非鱼贵
农业部:渔业油价补贴政策改革初显成效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8日讯 据农业部消息,渔业油价补贴政策是国家重要的支渔惠渔政策之一,2015年,国家根据形势发展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对该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以2014年国内渔船油价补贴200亿元,远洋渔船油价补贴418亿元为基数,在充分考虑了渔民、企业的成本压力和油价走势的情况下,“退坡”式逐年减少渔业直接生产成本补贴,将调剂出的资金用于渔业资源养护和渔业基础装备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工作推动,渔业油价补贴政策改革实施工作初显成效。
油补“退坡”资金逐年增加,补足了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资金短板。各地将资金用于支持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和修复、水产健康养殖、渔业安全和综合保障以及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与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关的方向。据初步测算,2015-2016年油补“退坡”资金累计达到90亿元以上,随着渔业油补政策改革的逐步深入,“退坡”资金还会逐年增加。
减船转产力度不断加大,有效压减了捕捞产能,养护了水生生物资源。政策调整后,国家将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提高了1倍,达到5000元/千瓦,各地从油补“退坡”资金中又给予了500-3000元/千瓦不等的配套补助,同时规定年度递减,早减多补,晚减少补,甚至不补。这一双补贴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各地渔民减船的积极性,减船需求超过预期,“十三五”减船2万艘的目标有望提前实现。截至目前,沿海各省已减船4148艘、压减功率34万千瓦。部分内陆省份利用油补“退坡”资金支持内陆捕捞渔民减船转产,也取得了较好效果。减船转产作为降低捕捞强度的有效措施,将对养护水生生物资源起到积极的作用。
渔业设施装备建设得到加强,为打好渔业物质技术装备条件升级硬仗提供了保障。政策调整后的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有一半以上用于渔业基础设施装备建设,2016-2017年,共支持3369艘国内渔船和113艘远洋渔船更新改造、105座沿海和内陆渔港建设、48个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与创建、17个渔港动态管理系统、15个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179个渔业岸台基站、2个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和46万台(套)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配备,以及3050只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推广。这些支持方向,有的有效填补了中央财政在一些领域支持的空白,实现了零的突破,有的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各地利用油补“退坡”资金,积极支持水产种业、水产养殖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渔政执法装备建设等等。这些项目建成后,将大大提升我国渔业设施装备水平和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在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方面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答案:鲈鱼比罗非鱼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养殖成本高:鲈鱼需要在淡水和海水之间不断迁移,需要更高的养殖技术和成本,而罗非鱼则可以在淡水中生长,养殖成本相对较低。
2 生长周期长:鲈鱼的生长周期较长,需要更长的时间和资金去养殖,而罗非鱼的生长周期相对较短。
3 市场需求高:鲈鱼在国内市场上的需求相对较高,而罗非鱼则主要出口到国外市场,因此鲈鱼的价格自然相对较高。
解释:鲈鱼和罗非鱼是两种不同的鱼类,鲈鱼主要生长在海洋和淡水交界处,属于高档水产品,而罗非鱼则主要生长在淡水中,属于中档水产品。鲈鱼的市场需求主要来自于国内高端消费市场,而罗非鱼则主要出口到欧美等国家。
拓展:除了养殖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鲈鱼比罗非鱼贵的原因还可能涉及到品种、口感、营养价值等方面的差异。例如,鲈鱼肉质细腻,味道鲜美,营养价值高,因此价格也相对较高。而罗非鱼则肉质稍硬,味道略淡,营养价值相对较低,因此价格相对较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