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如何引进罗氏沼虾品种的?目前养殖现状如何?

核心提示罗氏沼虾广泛分布于印度洋、太平洋区域之热带和亚热带地区。在巴基斯坦、印度、斯里兰卡、缅甸、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柬埔寨、越南以及澳大利亚 等国家的淡水或咸淡水水域中均有分布。当幼体变态成幼虾后便逐渐溯河上游。而我国自然界水域没

罗氏沼虾广泛分布于印度洋、太平洋区域之热带和亚热带地区。在巴基斯坦、印度、斯里兰卡、缅甸、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柬埔寨、越南以及澳大利亚 等国家的淡水或咸淡水水域中均有分布。当幼体变态成幼虾后便逐渐溯河上游。而我国自然界水域没有罗氏沼虾的分布。

中国籍驻联合国官员生物学家林绍文博士1961年,在马来西亚滨浪屿,首先进行了罗氏沼虾的人工繁殖,并取得了成功。在1962年他又进行了池塘养殖试验,于1963年取得 了成功。从此结束了百年来罗氏沼虾养殖虾苗靠天然的被动局面,使罗氏沼虾养殖向人工方向发展取得了新的进展,对罗氏沼虾向远隔重洋的美洲、欧洲及中国的推广也是一个 重大的突破。

在1976年秋,中国农业科学院从日本引进,由广东水产研究所试养,在1977年繁殖成功,先后分到全国14个省市共40多个单位试养,迄今已推广养殖的有广东、广西、福建 、浙江、上海、山东、江苏等地。

上海市自1977年引进后,由上海市水产研究所试养,1979年育苗和池塘试养成功,在1982年上海东海农场养殖公司开始养殖,经几年养殖,育苗技术有新的发展,养殖面积 由1980年的500亩扩大到今年的3万余亩,育苗场也发展至10余个,年产虾苗4亿余尾。全国现有罗氏沼虾养殖面积20万亩,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地区。现在北方有些地区也开始进 行罗氏沼虾育苗养殖,随着养殖产量的提高,罗氏沼虾商品价格也有大幅度下降,每千克价格由过去的80元降至40元左右,成为广大群众乐于接受的水产品。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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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学校简介

浙江理工大学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杭州市。学校办学历史悠久,前身蚕学馆是杭州知府林启为实现实业救国、教育救国的宏愿于1897年创办的,是我国最早创办的新学教育机构之一。1908年,因办学成绩卓著,被清政府御批升格为“高等蚕桑学堂”。辛亥革命至解放前夕,因时局动乱,学校几度易名、数迁校址,在风雨沧桑中生生不息、坚持办学。新中国成立后,学校不断开拓进取,绘就了新的历史篇章。学校1959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64年由国务院定名为浙江丝绸工学院,1979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1983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浙江工程学院。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浙江理工大学。2006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10年,经教育部批准,获得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2017年,学校入选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

浙江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理、工、文、经、管、法、艺术、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重点建设高校。学校下设19个学院(教研部),举办1所独立学院。学校有本科招生专业58个,其中“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业19个,国家(教育部)特色专业8个,教育部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6个、“教育部-欧特克公司专业综合改革项目”3个,“双万计划”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业10个,“十三五”省优势专业7个、省特色专业5个,通过教育部工程教育认证专业7个、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评估(认证)专业1个、通过长三角新文科教育专业认证联盟认证专业1个。

温州大学学校简介

温州大学是浙南闽北赣东区域唯一的综合性大学、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坐落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素有“东南山水甲天下”之美誉的温州市。学校由温州师范学院和原温州大学于2004年合并组建而成,已有89年办学历史,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谷超豪院士曾任校长。

温州大学现已形成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国际合作教育等多层次、多形式并举的办学格局。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等十一大门类,设有20个学院。

杭州师范大学学校简介

杭州师范大学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是一所以师范教育为传统、文理并重、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学校前身可追溯至创建于1908年的全国六大高等师范学堂之一的浙江官立两级师范学堂,1978年建立杭州师范学院,2000年前后杭州教育学院等五校相继并入,2007年更名为杭州师范大学。

学校有本科专业81个,其中国家级一流专业27个、教育部专业综合改革试点1个、省级一流专业16个,国家级一流课程、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和视频公开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14门;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1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130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1个、国家级示范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4项;国际合作科研平台12个,国家大学科技园1个、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各1个,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究基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18个,省部级创新团队11个,省新型高校智库2个。

丽水学院学校简介

丽水学院是丽水唯一的本科高校,是一所省管、市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7年经学大师孙诒让先生指导创办的处州初级师范学堂,历经九次更名、六校合并、四易校址。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在调研丽水时指示要“抓紧筹建丽水学院”。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更名为丽水学院。学校先后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被列为浙江省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学校。2021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教育、农业、护理硕士学位授权点。学校是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全国民族体育先进集体、浙江省文明单位和“5A”级平安校园。

学校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8个、优势专业2个、特色专业7个,护理学、小学教育、音乐学通过教育部专业认证;“十三五”省一流学科(生态学、民族学、机械工程、口腔医学)4个;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9个。拥有省级重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省级教学团队3个;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省优秀教材4部;省级精品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17门;省级一流本科课程67门。近五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44项,省部级科研项目200多项,横向项目600多项,先后获得梁希林业科学技术一等奖、全国商业科技进步一等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奖项。

浙江海洋大学学校简介

浙江海洋大学是自然资源部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之一。学校创建于1958年,始名舟山水产学院,1975年更名为浙江水产学院,1998年与舟山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为浙江海洋学院,2000年之后舟山卫生学校、浙江水产学校、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舟山石油化工学校和舟山商业学校等学校(单位)相继并(进)入,2016年更为现名。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一直得到党和国家***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习近平总书记主政浙江期间两次莅临学校视察指导工作,对学校坚持海岛办学给予了充分肯定,要求学校继续走艰苦奋斗之路,围绕地方经济建设,努力办出特色,为全省海洋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学校有新城和定海2个校区,校园环境优美,风景宜人,是求学的理想之地。设有10个学院,建有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开展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通本科教育、继续教育及留学生教育,与国(境)外高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设有理学、农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现有省一流学科A类2个、B类7个,其中海洋科学学科在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位列第5,水产学科位列第8,植物与动物科学、农业科学2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拥有海洋科学、水产、船舶与海洋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农林经济管理、机械工程、数学、水利工程9个一级学科硕士点,交通运输、农业、教育、旅游管理、药学、资源与环境、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8个专业硕士学位点,并具有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授予权。设置48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6个,国家特色专业2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14个,省重点专业9个,省优势专业7个,省特色专业8个。

湖州学院学校简介

湖州学院是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前身是成立于1999年的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2021年1月,经教育部同意转设为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更名为湖州学院。学校现为浙江省应用型高校建设试点院校。

学校坚持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目标定位,立足湖州,面向浙江,辐射长三角,围绕生态科技、智能制造、新能源、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文化创意等领域,着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现拥有机械工程、药学2个省一流学科,在电子信息、健康护理、经济贸易等方向建有省重点专业1个、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个、省新兴特色专业3个、省优势特色专业2个。

宁波工程学院学校简介

宁波工程学院是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创建于1983年。占地面积1800亩,分为风华校区、翠柏校区和杭州湾校区。现有19个二级教学机构,48个本科专业,24个一级学科。

学校重视学科建设,坚持工科为主,文、理、经、管多学科协调发展。学科专业与地方行业产业紧密结合,重点建设土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等优势学科,紧密对接绿色石化、汽车制造等宁波“246”万千亿级产业。同时,学校瞄准国际工程师培养标准,通过专业认证促进人才培养国际实质等效,11个专业通过专业认证。

台州学院学校简介

台州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建立,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办学体制的综合性普通高校,办学源头上溯至1907年成立的三台中学堂简易师范科,1958年开办高等教育,1978年国务院批准建立台州师范专科学校,2002年升格为本科,2008年以17A2B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8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2019年入选浙江省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学校,2020年进入中国应用型大学排行榜前十强,2021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并聘任中国科学院院士陈十一教授为名誉校长。

学校分椒江、临海两地三校区办学,下设人文学院、商学院、外国语学院、电子与信息工程(大数据)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医药化工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教师教育(体育)学院、智能制造(航空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药学院等14个二级学院。

浙江财经大学学校简介

浙江财经大学坐落在素有“人间天堂”美誉的浙江省杭州市,是一所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文、法、理、工、艺、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高校。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74年的浙江财政银行学校,1987年获准成立浙江财经学院,1991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2003年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12年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2013年更名为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获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17年被列入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2018年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现有下沙、文华、翠苑和长安4个校区,设置有16个学院,1个教学部,1个独立学院,4个研究院。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和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

嘉兴学院学校简介

嘉兴学院是2000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原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和嘉兴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的普通本科高校,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原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办学肇始于1914年,此后百年间数易校址,相继在宁波鄞县、杭州建德办学,先后隶属于国家重工业部、冶金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被誉为中国有色行业经济管理人才的“摇篮”。

学校办学所在地——嘉兴,地处东南沿海、长三角中心腹地,东接上海、北邻苏州、西连杭州、南濒杭州湾,区位优势独特,产业发达、经济繁荣,是中国革命红船起航地、江南文化发源地、世界互联网大会永久会址地、浙江省全面接轨上海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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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文是我收集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

第六条 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

(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

(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二)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四)D类渔区:公海。

第三章 船网工具指标管理

第八条 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条 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申请书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购置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原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证明原件,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进口理由;

4《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申请人应当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六)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

第十一条 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一)专业远洋渔船;

(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

(四)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指标的渔船;

(五)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外,其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第十三条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和功率应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

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随船转移。购入方须填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并同时附送卖出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证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批。农业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买卖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核增买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核减卖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定期通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买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调节。

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从事远洋作业期间,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予以保留。专业远洋渔船不计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统一管理,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作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和申请渔船船名、办理船舶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标申请,不予批准:

(一)渔船数量或功率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

(三)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

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

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共9种。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二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非渔业生产单位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除垂钓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捞作业方式。

捕捞辅助船不得直接从事捕捞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捆绑、覆盖。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

第十九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四)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五)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第二十条 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其中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前款规定的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送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如下:

(一)农业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

(二)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本海区范围内的C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B类渔区。

(三)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特殊情况需要地(市)级、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作业场所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授权。

第二十三条 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二)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二)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首次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三)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发放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同时贴附与渔船主机总功率相等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第二十六条 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应填写《渔捞日志》,并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提交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船名变更;

(二)船籍港变更;

(三)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

第二十八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发证机关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

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承担。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

(二)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第三十一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二条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五)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

第三十五条 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为无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为无证捕捞。

第三十六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是渔船所有人,申请人在其申请获得批准后成为持证人。持证人对其申请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签发人制度

第三十七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负责对前款文件和证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签发人实行农业部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荐一至两人为签发人,并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逐级审核上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并公布。

农业部负责审批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

第三十九条 签发人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对有关签发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签发人资格等处分;签发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的证书由其上级机关收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有关专门用语的定义如下:

渔业捕捞活动: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娱乐性游钓或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水产品的除外。

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渔业船舶。

船长: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登记长度。

捕捞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生产船。

捕捞辅助船: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

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教学、科研、资源调查船,特殊用途渔船,专业旅游观光船等船舶。

远洋渔船: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专业远洋渔船,指专门用于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非专业远洋渔船,指具有国内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船的数量及其主机功率数值、网具或其他渔具的数量的最高限额。

制造渔船:新建造,包括旧船淘汰后再建造渔船。

更新改造渔船:通过更新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改造改变渔船主机功率、作业方式、主尺度或总吨位。

购置渔船:从国内买入渔船。

进口渔船: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买入渔船,包括以各种方式引进渔船。

第四十一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由农业部规定样式并统一印制。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捞日志》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格式印制。《渔捞日志》中填写的品种名称,分海区由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商本海区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持有广东省户籍的流动渔船的捕捞许可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我国渔船到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须经农业部批准。非专业远洋渔船须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回国后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颁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〇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原农牧渔业部发布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和一九八九年农业部发布、一九九七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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