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如下:
冷冻鱼虾标准内容包括产品等级划分、品质要求、关键指标的检测方法,以及产品包装、标识、储藏和运输等要求,建立了冷冻鱼糜产品质量评价体系。标准号

木材标准
GB154-84枕木3
GB449-84锯材材积表
GB4814-84原木材积表
GB4815-84杉原条材积表
GB4816-84杉原条检验
GB4818-84铁路货车锯材8
GB4819-84载重汽车锯材
GB48221-84锯材检验尺寸名称及定义
GB48222-84锯材检验尺寸检量
虹鳟鱼良种场什么时候可以游玩
第十七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应用良种良法,按照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进行生产,建立生产和技术档案。
生产和销售的水产苗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销售的水产苗种应当附有质量合格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和销售单位进行苗种质量检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生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应对辖区内水产品批发市场、水族馆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经批准拥有高危水生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进口、出口水产苗种、亲体以及从境外引进水生生物物种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境外引进的水产苗种、亲体及其他水生生物物种,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养殖、孵化,需转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进口、出口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疫。
辽宁省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
虹鳟鱼良种场开放时间:8:00—18:00
虹鳟鱼良种场景点介绍:
辽宁省本溪市虹鳟鱼良种场座落在辽东山区南芬区思山岭乡杨木沟,山清水秀,环境优美。距本溪市区20公里,距沈丹高速公路、沈丹铁路均在10公里以内,距沈阳桃仙国际机场90公里,距省内海港均在200至400公里以内,县级公路从场边穿越而过,交通方便。一九七八年建场以来,随着生产经营不断提高和生产力的不断扩大,固定资产已达1000多万元,流动资产400多万元。下设3个养殖场,1个招待所,场区占地面积10多万m2(300余亩),养殖水面近3万m2(40余亩),房屋等建筑面积5000多m2。相继被确定为国家级水产良种场之一、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之一、国家AA级生态养殖旅游区之一、全国旅游农业示范区之一、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单位之一、国家标准无公害农产品之一、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省水产精品工程单位之一、省鲑鳟鱼育苗及养殖示范单位之一、省科技产业化龙头企业、省优质农产品之一、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之一、市农业名牌产品之一等。是一个集科研开发、技术推广、生产经营、精深加工和旅游娱乐为一体副县级事业单位。
良种场现有适合冷水养殖的品种:美国道氏虹鳟、美国卡姆卢珀虹鳟、美国彩虹鳟、挪威三文鳟、丹麦三文鳟、日本金鳟、硬头鳟、大西洋鲑、银鲑、北极白点鲑、远东红点鲑、东北红点鲑等。目前,年产鲑鳟鱼发眼卵2000万粒以上,鱼种500万尾以上,食用鱼(含全市其它养殖户)1000吨左右。一九九八年经省海洋与渔业厅立项,省科委鉴定,在辽宁黄、渤海域试验开发养殖鲑鳟鱼已获成功,并已逐步开始推广,填补了国内海水生产养殖鲑鳟鱼的空白,预计其产量和质量将会有大幅度提高,对形成鲑鳟鱼产业化将起到十分重要作用。
服务项目有:餐饮娱乐、观赏垂钓、住宿桑拿、天然洗浴、农家乐旅游、会议和培训接待等。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病害传播,促进水产种质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在水产养殖中用于人工繁殖的亲本和天然捕捞、人工繁殖培育的稚、幼体及遗传材料。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含内陆水域和沿海水域,下同)从事水产种质资源的开发利用、新品种培育、选育,水产种苗生产、经营、使用、推广、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
工商、技术监督、环保、畜牧兽医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在省内发现新的水产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处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采取保护措施。第六条 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产种质资源进行普查,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制定水产种苗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可育的水产杂交个体和通过基因工程技术手段培育的水产新个体投放天然水域和与其相通的水域。
养殖可育的水产杂交个体和转基因培育水产新个体的,应当在养殖场区采取严密的防逃措施。第八条 从国(境)外引进或者向国(境)外输出水产种苗(含卵,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推广人工培育、选育的新品种(含良种,下同)以及从国(境)外引进品种的认定与命名,必须经省水产原种、良种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禁止生产、经营、推广未经批准的新品种。第十条 新品种的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原种场、良种场应当对本省或者外省、国(境)外引进的水产原种、新品种进行保种、选育、提纯复壮,并承担繁殖用亲本、遗传材料以及苗种的生产和供应;苗种场繁殖、培育、养殖生产用苗种,应当从原种场或者良种场引进亲本。引进的亲本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并应当定期更新。第十二条 原种场、良种场分为省级、市级。省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市级原种场、良种场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原种场、良种场确认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水产种苗繁育体系规划布局要求;
(二)具有一定的水产种苗生产规模;
(三)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环境条件(含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相应的水产技术力量;
(五)具有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亲本来源符合技术要求,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并有相应的资料和记录。
生产繁殖用亲本或者遗传材料的,必须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生产养殖用苗种的,必须向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凭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第十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发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审查,变更或者换发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五条 生产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生产技术档案,对原种以及亲本的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更新等情况详细记录。第十六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供应水产种苗时,在技术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向用户提供水产种苗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技术警示说明。第十七条 经营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进水产种苗,并持有供货方出具的水产种苗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技术警示说明。
禁止从疫区购买水产种苗。第十八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生产的水产种苗的质量,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第十九条 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水产种苗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水产种苗监督检查人员有权查阅生产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抽检水产种苗,调查询问当事人有关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