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学院基本信息
第二条学院名称: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学院代码:14762
第四条办学层次和学制:专科,三年
第五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学院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江山半岛教育园区
第七条学院网站:
第八条招生咨询电话:0770-2076116
第九条本章程适用于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的招生工作。招生对象为参加202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院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学院简介: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公办高等学院,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核准备案,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举办、建设和管理的国家公办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院校,规划全日制在校生规模10000人。学院位于防城港市江山半岛教育园区内,校园占地面积600亩(规划用地1000亩),已投资5亿多元,目前可容纳在校学生6000多人。
学院濒临大海,交通便利,风景优美,环境优雅,青山绿水环绕,是读书求学的理想场所。校舍总建筑面积为118万㎡,拥有教学大楼4栋、数字化图书馆1栋、基础实验室20多间,专业实验实训室7间、多功能体育室内场馆和户外运动场、标准四人间学生公寓及餐饮中心等各类现代化的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等。现有教学行政用房和学生宿舍各5万多平方米;配备教学、生活仪器设备等价值共572624万元,配备图书约17万册,为广大师生提供了较好的理论和实践一体化教学的先进教育教学环境条件。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目前已储备教师81人,其中:副高职称以上专任教师20人,研究生学历专任教师37人,同时聘请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客座教授和顾问。
学院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的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强化学院专业特色和优势,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建设成为一所立足广西、面向全国、辐射东盟的特色鲜明的职业院校。
第三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招生就业处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开展录取工作。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经教育部批准,学院办学初期设置机械工程与信息技术系、经济管理系、水产系、医药与健康系等4个系,首批开设高职招生专业有:大数据与会计、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与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水产养殖技术等专业。2021年秋季开始招生,计划招生1000人。实际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下发文件公布为准。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学院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总原则。
第十五条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原则
1录取原则: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所规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含政策性照顾分值)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相关专业。
2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有剩余计划专业。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3招生计划将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我院认可考生高考体检信息,成绩和身体条件合格的予以录取,开学后学院组织复检,对不符合专业条件的学生调剂至相近专业。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加分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其它原则
各招生专业对考生无男女限制、无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九条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通过自治区高考信息台或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六章学费收、退说明
第二十条学费收取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各专业收费标准请登录我院查询。
第二十一条学费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按学院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及助学金措施
第二十二条新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机构(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学院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勤工助学、学院奖学金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新生“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根据国家资助政策规定,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齐学杂费的新生。可通过申请新生“绿色通道”先入学,之后可采取不同方法予以资助。
2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入学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自治区及我院设立的各种奖、助学金,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通过勤工俭学岗位,帮助自己完成学业。
第八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和入学复查
1凡被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上注明的时间,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且未办理延迟报到手续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
2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3被录取考生的户口,可由考生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迁移,如办理户口迁移,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九章毕业与发证
第二十六条毕业与发证
1学院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将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并由教育部监制和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院专科毕业证书,学院名称为“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
2通过职业资格考核的学生,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毕业生就业实行学院推荐、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学院按国家普通专科毕业生就业政策为学生办理有关手续,使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在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上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特别申明:学院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考试、招生、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陕西:宝鸡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阳光招生”的要求,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学院国标代码:13864区内代码:D63
第四条院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学院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阿尔丁大街76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成立了由院领导、招生、教学、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2021年分省、分专业计划以教育部公布为准。
第四章录取规则与办法
第九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录取规则录取。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学校原则上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学校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原则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出现录取排序成绩相同的情况,依次按照语文、数学、综合、外语的顺序择优录取。
其它省: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不限定男女比例,不限制外语语种,因受现有的师资条件限制,新生入学后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二条体检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
1、酒店管理专业:
身高要求:男170cm以上;女160cm以上。
2、空中乘务专业:
高中学历:年龄17-20周岁;身高:女生162-173cm,男生172-183cm。
视力: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E字表)。不招收色盲色弱者。
五官端正,肤色好;无明显疤痕;牙齿排列整齐;无明显体味。
口齿清楚;听力正常;性格开朗、心理素质好,富有合作精神。
形体匀称,无“X”形腿、“O”形腿。
无精神病史,无各类慢性传染疾病。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举止端庄,兴趣高雅,有志于从事民事业,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经身体初检和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须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的CCAR67FS乘务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专业体检(体检费用自理)。
以上专业,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考生,请谨慎填报。
第十三条我校对特困生将通过奖学金、助学金、专业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特困补助、减免学费等多种途径予以资助。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条录取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由于身体原因,对不适合其报考的专业,按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新生学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
学费:工科类专业5000元/年,文科类专业4800元/年;其中空中乘务专业8500元/年,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物联网技术专业7000元/年。
住宿费:1000元/年•生
第十七条凡被我院正式录取,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成绩合格者,由我院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八条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助学金、特困生帮扶等政策,详见当年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内蒙古招生专刊、学院招生简章、网站等。
第十九条学院网址: http://wwwbtsvc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472—2897332/2897223
传真:0472—2897331
第二十条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高考# 导语 考 网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宝鸡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和陕西省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我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3567
在陕招生代码:8133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成立于2003年4月,位于宝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校区占地2300余亩,总建筑面积7383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71亿元(含在建项目投资907亿元);各类藏书1755万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09亿元;设有14个党政群部门、6个二级学院、6个教学辅助部门、1个附属中专学校和1所二级甲等附属医院。有教职员工和医务人员1400余人,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18万人,开设三年制高职专业54个,涵盖12个专业大类、33个专业类。
第五条办学地点:宝鸡市高新大道239号
邮编:721013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在学院党政领导下,负责确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察招生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八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所有招生专业、计划、科类以各省、市、自治区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按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按此原则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满额为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如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的办法: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前提下,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和报考专业的顺序,综合考虑,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我院认可各省(市、区)有关加分、降分政策。
第十一条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考生,按照各省(市)公布的高考改革方案及有关录取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院设置的相关省(市)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我院仅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三条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现行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政策若有变化,按照价格部门新收费标准文件执行。
一般专业学费:5500元/年。
第七章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在开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800元/年—3800元/年。
第十七条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及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毕业时经考核合格,由我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审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我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917-3568018、3568029

学院传真:0917-3568026
学院网址: http://wwwbjvtccom
邮编:72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