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政府不可不支持的,因为这是国家的政策,估计您搞错了吧!鼓励和支持农民发展畜禽养殖,一直是政府不变的目标和工作重点。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在发展养殖的过程中,应该提倡的是规模性养殖、规范化养殖、专属场地型养殖,不再提倡庭院养殖和放牧型散养。

农村不准散养家禽政策
30米范围内不能养殖。
农村分散式取水水源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其范围为取水点及其周围三十米。同时规定,在农村分散式取水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2、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3、建立墓地,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4、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
5、堆积垃圾、工业废料。
6、其他可能导致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当地村民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并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扩展资料:
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2018年11月8日联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等五方面主要任务。

1、一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
2、二是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保障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
3、三是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
4、四是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秸秆、农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
5、五是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人民网-农村水源纳入保护范围
光明网-两部门: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解决养殖业污染
农村不准散养家禽政策包括: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散养的鸡、鸭、鹅、犬等家畜家禽所有人或管理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管理,将散养的鸡、鸭、鹅等家禽圈养,犬等家畜进行拴养;
2,将自家散养家畜家禽、犬类送至湖雾镇垃圾中转站,由镇政府集中处理,并给予15元(中鸡、中鸭、中鹅)、30元(小犬、大鸡、大鸭、大鹅)或200元(大犬)补偿。
畜禽养殖业环境问题也已经成为妨碍产业本身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粪便、尸体、废水等废弃物处置不当,将恶化生产环境,大量病原体、高浓度恶臭气体、粉尘等,都将严重危害畜禽健康,甚至导致疫病,直接威胁生产安全,导致经济损失。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也常常引发社会问题,如由于恶臭或水污染等原因导致农村地区的民事纠纷,直接妨碍畜禽养殖经营活动。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滞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的浪费,也直接妨碍产业综合效益的提高。
推动畜禽养殖业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推进种养结合、提高废弃物利用率入手,提高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产业综合效益。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