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并继续存在实质损害的威胁,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2条的规定,做出决定如下:自2001年8月16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氯甲烷(纯度〉9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312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二氯甲烷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8月16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
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
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作出初步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2000年11月21日,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鹤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化公司”)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这两家企业的总产量已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有资格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外经贸部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
2000年12月20日,外经贸部约见了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2001年1月22日,外经贸部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6家公司的答卷。
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中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
2001年1月至6月,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业损害情况进行了调查。2001年2月13日、15日、和3月7日,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境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分别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经贸反倾销调字〔2001〕第01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国经贸反倾销调字〔2001〕第02号),3月21日向有关国外生产商发放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国经贸反倾销调字〔2001〕第05号)。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主要的国内生产商问卷3份,进口商问卷2份,国外生产者问卷5份。2001年4月,该案调查组分别对衢化公司和鸿鹤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年份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1997年的数据作为产业损害调查年份的基数。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其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这些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9条的规定,国家经贸委认为,对来自上述六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相似产品
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有机化工产品类,产品规格为纯度≥99%的二氯甲烷产品。
该产品是一种优良的有机溶剂,溶解能力强、毒性低,主要用于涂料溶剂、金属脱脂、气烟雾喷射剂聚氨脂发泡剂及制造安全**胶片和聚碳酸、防腐原料等。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方面因素后,认定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出口到中国的二氯甲烷与中国生产的二氯甲烷属于相似产品,具有可比性。
本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二氯甲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31200。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ATOFINA):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机关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阿托菲纳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二氯甲烷,但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只是销售代理,交易双方是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和中国进口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经贸部依据法国阿托菲纳有限公司对中国销售二氯甲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于国内销售内陆运费价格的调整部分只提供了数据,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因此,外经贸部对国内运费部分依现有资料作了相应调整。对于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中的信用费用,该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数据及证明材料,而国内销售与出口销售的付款条件又存在明显不同,因此外经贸部对该项进行调整时,采用了法国中央银行在调查期内平均短期商业贷款利率作为调整的依据。
2.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AkzoNobelBaseChemicalsBV):
外经贸部审查了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该公司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由于调查期内大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因此调查机关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基础上,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阿克苏(香港)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二氯甲烷,但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只是销售代理,交易双方是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和中国进口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经贸部依据荷兰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对中国销售二氯甲烷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对于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中的信用费用,该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数据及证明材料,而国内销售与出口销售的付款条件又存在明显不同,因此外经贸部在对该项进行调整时,采用了法国中央银行在调查期内平均短期商业贷款利率作为依据进行了调整。
3.美国VULCAN物资公司(VulcanMaterialsCompany):

VULCAN物资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的公司。该公司在答卷中未按照问卷要求提供国内销售情况及证明材料,致使调查机关无法判定其国内销售价格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依现有材料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关于出口销售,该公司没有按照问卷要求提供完整的对中国出口销售情况,但由于Vulcan物资公司对中国的销售均通过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外经贸部在核对英国化工贸易公司答卷中关于从Vulcan物资公司购买被调查产品情况的基础上,暂依据Vulcan物资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确定其对中国出口销售价格。
4.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BPChemicalTradingCompany):
经审查,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不生产被调查产品,仅作为贸易商销售被调查产品。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答卷,该公司从Vulcan物资公司购买被调查产品并全部销往中国,并且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决定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价格,供货商Vulcan物资公司不参与定价。
外经贸部决定,在初步裁定中,暂依据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供货商Vulcan物资公司的正常价值及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价格为基础,为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供货商Vulcan物资公司确定一联合税率,此税率只适用于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销售Vulcan物资公司的被调查产品时适用,英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其他供货生产商被调查产品时,适用其供货生产商的税率。
5.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FineChemicalsCo.,Ltd.):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该公司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该公司部分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这些低于成本销售部分未占足够的数量,调查机关决定不排除这些销售,决定接受全部国内销售价格,并认为其具有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经贸部采用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该公司对中国出口销售大部分通过关联公司三星物产株式会社进行。外经贸部审查了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未发现有特殊价格安排,能够代表公平的市场价格,因此外经贸部决定暂依据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与三星物产株式会社之间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并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对出口销售的价格调整,外经贸部依据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与三星物产株式会社之间的销售情况,将对中国出口销售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6.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ChlorLimiterd.):
英力士氯化物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9日正式成立,其前身ICI化学制品与聚合物有限公司是帝国化学工业公司(ICI)的子公司,2000年底,帝国化学工业公司将此公司销售给另外一家公司,导致成立了英力士氯化物有限公司。调查期内从事对中国出口销售和在英国国内销售的都是ICI化学制品与聚合物有限公司。鉴此,外经贸部将依据ICI化学制品与聚合物有限公司在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情况、在英国国内销售情况及对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计算倾销幅度,并将此倾销幅度适用于英力士氯化物有限公司,原公司适用其它公司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但该公司调查期内大部分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可认定为是在非正常贸易途径中的交易,外经贸部决定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该公司的关联公司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ICIChinaLtd.)参与了对中国出口销售过程,并收取了一定的佣金。因该关联公司只是在某些交易中起代理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经贸部依据ICI化学制品与氯化物有限公司销售给中国进口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天然气的使用,现在基本上遍及到了每家每户,而输送天然气一般情况下采用的方法是管道运输,因为管道运输要比其他运输方式来的安全,快捷,但是管道运输在刚开始的时候成本要比其它运输方式高,因为管道运输在输送天然气之前要首先铺设管道,而铺设这个管道的价格是非常昂贵的。
所以在采买天然气管道时,一定要合理控制其价格,但也不能购买质量差的产品,那么,想必这个问题应该困扰过很多人,针对这种情况,小编特意上网收集了一些和天然气管道产品及其价格相关的信息,接下来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1、英力士HDPE B6921/20N2010天然气管道 价格:15000.00元
密度:0.953g/cm3 类型:标准料 规格级别:管材级
外观颜色:** 熔体流动速率:0.45g/10m
2、天然气管道 产品价格:3900.00元
品牌:鑫宜达 外径:219-3500mm 壁厚:6-25mm 长度:6-12m
执行标准:SY/5037-2000 SY/T5040-2000 GB/T9711-2011 EN10217 API5L;
材质:Q195-Q345 L210-L690 GrA GrB X42-X100
3、雪佛龙菲利普斯HDPE 9301天然气管道 产品价格:5400.00元
特性级别:高抗冲 用途级别:管材级 熔体流动速率:0.2g/10min
类型:标准料 断裂伸长率:800%
4、3PE(2PE)天然气管道 产品价格:2000.00元
品牌:源美 壁厚:2.0-14(mm) 长度:6-12(m) 材质:钢塑复合
5、29*10石油天然气管道 产品价格:4000.00元
长度:12Mm 品牌:江苏国强 材质:Q235B 执行标准:SY/T5037-2000

6、天然气管道 产品价格:5000.00元
品牌:明通 规格:56*3.5,83*4.5,102*4.5(mm) 材质:27SiMn
以上就是小编收集的所有和天然气管道价格及其产品相关的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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