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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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要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时候,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提前申报,并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十六条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七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十九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和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第二十八条 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第二十九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三十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罚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一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二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 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五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六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抿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三)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章、第五章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弃废物的;

(五)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罚款的办法矣数额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十八条 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停止或者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进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灌类的养殖场。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水产养殖中,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我国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

环境污染造成我国水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监测结果表明,我国部分贝类产品体内残留有石油烃、砷、镉、汞等有毒物质;近岸、内湾、河口等捕捞水产品及内陆养殖的水产品受到多环芳烃、汞和镉等重金属的污染。赤潮濒发导致部分地区麻痹性贝毒和腹泻性贝毒中毒现象时有发生。2001年由于我国贝类、对虾等水产品因毒物、药物残留指标不合格,被欧盟等国拒绝进口,给我国水产品贸易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也对我国水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受环境污染、工程开发建设项目如围垦、填海、筑坝、取沙等活动影响,许多优良的产卵场、采苗场、育肥场和增养殖场的渔业功能丧失,渔业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增殖与恢复能力下降,主要经济水生生物资源都有不同程度的衰退,重要渔区的渔获物种类日趋单一,渔获物逐渐朝着低龄化、小型化、低质化方向演变,多数传统优质鱼种资源大幅度下降,难以形成渔汛。渤海作为我国最重要的渔业生产基地,1959 年单位网产平均在 221~43kg/网/小时之间,主要经济鱼种产量达 1388kg/网/小时,而到 1998 年产量下降了近 90%,渔获主要种类的产量 1118kg/网/小时。东海区的渔获物在 20世纪 50年代和 60年代,是以底层优质鱼为主,优质鱼分别占总产量的 483%和 554%。而进入 20 世纪 80 年代,优质鱼所占的比例降低到 304%。长江四大家鱼的鱼苗由 70 年代年产 200 亿尾下降到目前的 10亿多尾。四大家鱼产卵场由于污染和环境的改变已几乎消失,鲥鱼产卵场也已不复存在,许多珍稀鱼类资源量已大幅度(五)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严重危及渔业产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水生生物资源栖息环境的污染导致了水生生物组成结构的变化,具体表现为经济动植物资源持续下降,水域生物种群结构单一,水生生物多样性在不同程度上遭到严重破坏。监测资料表明,我国水生动物中珍稀濒危动物的物种数目逐年增多,大黄鱼、鳓鱼等重要经济鱼类严重衰退,渤海三大毛蚶场场资源已接近枯竭。在内陆水域,水生野生动物的物种数量和资源量也呈下降趋势,一些珍稀物种濒临灭绝,有“长江女神”美誉的白暨豚目前已不足 100头,长江白鲟、鲥鱼、松花江大白鱼等名贵经济鱼类已难见踪影。最新资料显示,几乎所有的水生兽类、相当数量的水生两栖类处于濒危状态。淡水鱼类中的濒危种类目前已达到 92种,占淡水鱼类总数10%。这些濒危鱼类主要包括鲤科鱼类 52 种,鲇类 11 种,鲟鱼类 5 种,鲑鳟鱼类 6 种,其他(包括鳗鲡)种类 18种。水生生物多样性是渔业产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生物多样性的下降将会动摇渔业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渔业水域面临的污染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城市生活污染、工业污染

经济发展战略的逐步实施, 周边新型城市也迅速形成。每年有大量生活污水排放, 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有限,并且大多数污水处理厂采用的工艺尚不能满足除磷脱氮要求, 造成近海污染。生活中洗菜 洗衣服 冲洗厕所等产生的污水排放量逐渐加大,造成生活用水对消落带水环境的污染逐渐加大,为了库区消落带区域的经济快速发展 必须加快库区消落带地区生活污水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消落带的形成是由于库水的季节性水位涨落,这样就会使消落带地区的土壤受到很多负面的影响。主要是库水的污染物通过一系列的物理变化与化学变化不断地在土壤中富集。进而对土壤的生理性能产生影响,土壤被淹没时土壤中的养分,污染物就会被溶解和吸附在水体中,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据国家海洋局《2006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 2006年渤海海域污染严重, 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 2万 k m2, 占渤海总面积的 26%。海洋污染主要来自陆源排污、 人工养殖等。 2006年渤海海域中, 严重污染、 中度污染、 轻度污染和较清洁海域面积分别约为2 770、 1 750 、 7 370和 8 190 k m2, 严重污染和轻度污染海域面积均比 2005年增加约 1 000 km2, 与 2002年相比, 渤海轻度污染、 中度污染、 重度污染面积分别增加 5 230、 1 290和 1 760km2,分别增长 2 4倍、 2 8倍和 1 7倍。

由于海岸线较长,入海河流较多,加上沿河工业发展较快, 以及个别地方环境保护意识薄弱, 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设置不完备, 致使上游工业及生活污染物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各县区间交界和省间交界处河流所造成的陆源污染问题十分突出。

由于陆源污染物的大量排放,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趋于恶化。有关数据显示,近海约 206万km2的海域海水水质超过一类海水水质标准,其面积比 20 世纪 90 年代初扩大近 1 倍,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水域面积为 102万 km2,三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水域面积为 54万 km2,四类和超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水域面积为 50 万 km2。在内陆,长江干流沿江 22 个城市江段在 20 世纪 70年代中期每日接纳污水总量为 14365万吨,而到 1996年则猛增到 4000万吨。据统计,长江全流域污染源有 1万多个,每年有 122亿吨废水排入江湖。黄河在 20世纪 70年代的年污水接纳量为 185亿吨,20世纪 80年代增加到 217亿吨,90年代猛增到 326亿吨。目前全国有 82%的江河、湖泊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流经城市的河流和市区及市郊的湖泊水质状况更差。据环境保护部最近公布的数字:全国日排放污水总量已达 13 亿吨,80%以上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江河湖库中,78%的流经城市的河流已被污染。环境污染造成一些重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索饵肥育场和渔场受到污染。

化工厂、 农药厂、 造纸厂, 工业污水的排放是造成海域污染的重要因素。最重要的污染是铅、镉污染。其主要来自工业废水 废渣 铅能使土壤肥效退化 土质降低 从而让农作物不能有效顺利地生长。此外,被农作物吸收后,这些有害元素将会通过生态平衡中的食物链传送到人体内镉在环境中具有稳定 积累和不易消除的特点 通过食物链富集使人体产生慢性中毒 镉污染可能最终引发“痛痛病”。有研究报道,通过多种方法评价重金属污染状况 结果表明主要污染因子为镉,生态风险影响因子的顺序为镉>锌>铅>铜>铬。潜在生态风险因子的顺序为镉>锌>铅>铜>铬。沿岸有除油田钻井平台的污油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威胁外,油田开发带动油品贸易及运输的繁忙同时也增加了船舶事故溢油的频发。

围填海对传统渔业水域的占用影响渔业生产。目前我省围填海速度较快、 面积较大、 范围较广,尚无详细的围填海规划以及总量控制和年度控制指标。涉海工程倾倒区的建设,随着涉海工程增加,倾倒区占用和倾倒引起的泥沙对渔业生态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港口等涉海工程项目施工期和报废期对渔业生态环境的影响, 目前对涉海工程项目及配套工程在使用期内的排污管理比较规范, 但在项目施工期和报废期的监管存在一定问题。

二是养殖业自身污染。

由于海上养殖开发利用不尽合理,造成局部生态承载压力较大,对海水水质产生一定影响,养殖废水的直接排放,造成海水水质中氮、 磷等物质含量有一定增加。陆源污染物是河流污染的主要因素,进而影响海洋生态环境质量, 因此对于陆源物污染的治理, 解决河流污染问题, 是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关键。我省境内的主要入海河流 47条,入海河流上游因工农业和生活用水需要建设众多水库, 加上近年来北方气候干旱,河道灌溉等用水量大,河流自身径流量不足。

一般认为养殖对虾饵料系数在12~15之间,即养成1kg对虾需要投喂12kg~15kg配合饲料。以干物质计算对虾对饲料有机物质的转化利用率在20%左右,约有80%的饲料干物质进入养殖环境中。这些物质以对虾排泄物、残饵等形式进入养殖池塘。与一般养殖鱼类不同,由于对虾通常在游动中抱食啃咬饲料,饲料颗粒因破碎、溶散及丢弃产生很高的浪费率。而对虾肠道短,消化排出快,所以饲料的消化和吸收率也偏低。实验表明对虾养殖投喂饵料只有75%被对虾摄食,其余以残饵(约占15%)、溶解(约占10%)等形式散失在养殖池。对虾摄食的饲料中5%的氮被虾同化,15%通过粪便排放,其中有5%的氮以氨氮形式直接排放,8%以有机氮形式排放。对虾每摄食1kg饲料大约产生027kg(干重)粪便、025kg悬浮颗粒物和612g氨态氮。杨逸萍等在研究人工投饵虾池固体废弃物代谢负荷时发现,30%的饲料不能被虾利用而沉淀于池底。我国沿海地区养虾产量为80万吨,排入海洋环境中的残饵数量也是相当可观的。这些有机污染物一部分转化成浮游植物、原生动物、浮游动物、微生物等生物体进入再循环,一部分以溶解态和固态物质存留水体和底质中。

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残饵和粪便等在海底堆积、分解,使沉积物中有机质和硫化物等含量增加,养殖自身污染问题加重。人工投饵虾池的淤泥中含有62%~68%的N,残饵溶出的N、P营养盐是对虾养殖水环境及其邻近海域的主要污染源。有研究发现在鲑鱼网箱养殖区下部沉积物的C和N的通量很小,每年只有约10%的有机物可得到分解,79%的C和88%的N沉积(相当于饲料输入C的23%,N的21%)将积累于底部,无法被生物利用。养殖产生的有机和无机废物可直接引起养殖池塘底质中有机物负荷增加、富营养化现象,如BOD增加、缺氧等。其他的影响还有池塘土壤的酸化、生物多样性降低、病原体增加、水华发生等,最终可能导致对虾养殖失败。

集约化养殖通过高密度集中饲养和高强度饲料投喂实现高产出。养殖过程自身污染物的输出,主要包括残饵、粪便和排泄物等,这些污染物或者导致养殖系统本身水质恶化,或者通过养殖废水的排放对沿岸水域产生污染效益,甚至导致富营养化。养殖过程的健康与养殖产品的健康同样重要,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海水养殖破坏海洋生态平衡。

由于海洋渔业资源的锐减使得海水养殖业得到迅猛发展, 过去 20年间全球海水养殖产量以每年 10%的速度增加。水产养殖过程中的残饵、粪便中所含的氮、 磷等营养物质以及悬浮颗粒物和有机物会成为水体富营养化的污染源,给鱼虾的生存带来威胁, 影响渤海的海洋捕捞量。另外, 网围精养采取高密度放养, 药物使用量增加, 并大量投喂外源性饵料, 致使排泄物增加, 水中氮、 磷等营养要素和有机物含量猛增。通过对精养虾池中的物质平衡的研究,发现在养殖过程中只有 10%的氮和 7 %的磷被吸收, 其他都以各种形式进入环境。

养殖区域底泥中氮、 磷的含量和耗氧量比周围水体沉积物中的含量要明显高出很多。残饵和排泄物在底质堆积, 促使微生物活动的加强, 也加速营养盐的再生。同时, 在养殖过程中死亡的生物体沉降分解增加底泥里的氧的消耗, 在缺氧条件下会产生硫化氢和氨气等有毒物质。

水产养殖对海洋生物的影响还体现在养殖逃逸鱼类对其临近海洋生物的影响。海水养殖逃逸的鱼类可能对疾病的传播、 野生群体遗传组成的改变等产生副作用, 可能会将地方流行病传给野生种群。

三是毒害入侵困扰海洋水产业

一些病毒侵入亦导致渤海的海洋生物生存受到很大影响,其中最典型的是虾毒。由于病毒存在于动物的细胞内, 难以根治, 加上它垂直和水平都能传播,使多种生物都成为病毒载体, 如天津的厚蟹、 卤虫等, 增加了传播途径, 难以有效控制, 制约着渔业的发展。据估算,如能合理的开发利用,减轻虾病蔓延, 预估计渤海的水产量在 2010年将达到 700万 t 。如盲目地增加养殖密度, 导致养殖物种病害的濒繁发生。例如, 由于长期不合理的高密度养殖等原因, 1993年 6月,曾在沿海水产养殖暴发大面积虾瘟, 发病养殖面积占当时全国对虾养殖总面积的 76%, 减产近 12万 , t 直接经济损失 35亿元, 间接经济损失达 86亿元。

加大水污染治理,控制投入品数量,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鱼儿离不开水,水是水产养殖的第一要素,水质好坏关系到养殖产量的高低和养殖产品质量的优劣,好水才能出好鱼,才能创高产。根据现阶段养殖水域环境状况,必须防止工业、农业、生活污水的污染,同时还要防止养殖污染。一是要严格控制污水污染养殖水体,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必须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死鱼事件发生。二是要科学使用养殖投入品, 防止因多投、 滥投而造成养殖污染。饮用水源的水库必须全面禁投 (禁投饵、 肥、 药), 保障供水需要, 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大湖、 大库要禁投或局部禁投, 大湖要保持有相当数量的水生植物, 特别是沉水植物, 维持Ⅱ—Ⅲ类水质;中小湖、 库也要限投, 严防水体富营养化, 保持Ⅲ类水质。通过禁投、 限投, 全力保障湖、库水域环境、 水产品质量和生态平衡。

要严格控制过度捕捞, 保护近海、 浅海渔业资源, 积极开发外海、 深海渔业资源,稳步发展远洋渔业, 渤海捕捞渔业的发展应采取“保近捕远”的战略, 在捕捞对象和安排上采取“保底补表”的策略。当前, 渤海污染治理的重点是加强对直接入海的工业废水治理, 大中城市毗邻海域的污染治理, 以及入海河流域的污染治理。以渤海环境容量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和主要污染物的总量分配及陆源排污入海的标准, 并通过容量资源的合理规划和使用, 解决污染排放问题。因此, 可以再造渤海的渔业新环境,如建人工鱼礁,植红树林等。人工鱼礁是人为的在水域中设置构造物,以改善水生生物栖息环境,阻碍破坏性捕捞行为, 为鱼类等生物提供索饵、 繁殖、 生长发育等场所, 以此达到保护、 增殖资源和提高渔获质量的目的。

近 20多年来已有很多沿海国家都投放了人工鱼礁。其中, 近几年日本国家和地方政府每年投资约 600亿日元用于人工鱼礁建设,建礁规模约 600万 m3。美国建造人工鱼礁的主要目的是发展游钓休闲渔业, 而渤海则是更好的保证渤海渔业的质量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渤海环境容量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和主要污染物的总量分配及陆源排污入海的标准, 并通过容量资源的合理规划和使用, 解决污染排放问题。

重开发、重保护。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忽视自然规律, 对洪湖湿地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开发。决策者应对湖泊生态环境变化的规律认识正确,遵守生态系统自然规律, 不断加大湖泊开发力度,同时加大保护力度。

保护与治理资金投入充分保障。多年积累下来的污染源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 致使生态功能严重退化, 尽管提出抢救性保护以来, 但渔民的安置压力和生产、 生活方式没有得到有效提升, 拆围战果面临新的挑战。 加上生态修复、治理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管理经费得不到保障,治理成效存在潜在的反弹威胁。

生态环境治理科学技术要跟上去。生态系统治理必须标本兼治, 但保护与治理技术相对落后。 目前综合治理方案与措施不够科学、 全面。 有些措施只能治标、 不能治本, 甚至有严重的副作用。 主要表现在科技力量薄弱, 科研经费得不到保障, 治理措施落后。 科学利用、 科技管理急待强化。

水域保护与开发缺乏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和法律支撑。上下游之间、地区之间开发联合、 共同保护。 与此同时, 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在保护与开发的思路上形成统一的规划方案,强调集体利益。 涉及管理的水利、环保、 农林、 渔业、 旅游、 交通、 国土等部门, 各自按照自己的职责范围行政,形成有效的协商沟通机制。

要清理池塘了,水产养殖的清塘有哪些技术要点?

水产养殖中,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其一,产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加剧。未能摆脱产业发展是建立在对资源、环境等生产力要素的大量占有、依赖甚至是破坏的基础上,生态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水产养殖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外部水资源紧缺和污染制约了水产养殖,水产养殖排污又影响了外部环境。

其二,养殖病害频发,引发较大经济损失。传统养殖方式和管理与现代渔业不相适应,盲目追求高产,造成病害频发,养殖产量和效益受到很大影响,对养殖业健康发展构成重大影响。不合理和不规范用药导致养殖产品药残,影响到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消费和出口贸易,制约了养殖业的发展。

其三,基础工程设施薄弱,集约化程度亟待提高。养殖设施落后,技术含量低,已严重不能满足现代水产发展的要求,制约了我国水产的健康发展。我国的池塘养殖,基本上沿袭了传统养殖方式中的结构和布局,仅具有提供鱼类生长空间和基本的进排水功能,池塘现代化、工程化、设施化水平较低。

其四,良种选育研究滞后。人工选育的良种很少,占水产养殖总产量70%以上的青草鲢鳙等主要养殖种类目前仍依赖未经选育和改良的野生种。

其五,水产养殖产量与饲料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在水产养殖方面,每年大约有3000万吨以饲料原料的方式投喂,粗放式水产养殖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恶化。比如草鱼养殖产量近510万吨,对饲料需求量为760万吨;鲤鱼养殖产量近300万吨,对饲料需求量为450万吨;鲫鱼养殖产量近260万吨,对饲料需求量为390万吨;鳊鲂养殖产量近73万吨,对饲料需求量为110万吨;青鱼养殖产量约53万吨,对饲料需求量为79万吨。

其六,水产养殖发展空间受到挤压。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建设用地的扩张造成水面滩涂被蚕食和占用,内陆可养殖水面减少,养殖水面开发利用遇到了困难,引发了渔民权益保障和生产生活安置问题。

其七,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管问题。科技创新能力不足,新型替代渔药和疫苗研发滞后,种质退化、饲料技术落后等影响质量安全;开放式的养殖场所对外源环境污染难于控制,造成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执法监管手段有限,面对分散养殖和产品流通经销,监管难于完全到位;质量标准缺失和进口国标准缺乏衔接,使我国水产品在出口贸易中遭遇不公正的待遇。

其八,水产品加工技术水平不高,加工能力十分有限。水产品加工技术特别是大宗产品加工综合利用技术尚不成熟和配套,直接影响了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

      池塘是鱼类生活栖息的场所,也是鱼类病原体的贮藏场所。池塘环境的清洁与否,直接影响到鱼类的健康,池塘经过1年的养殖,各种病原会通过不同途径进入。再加上塘基水冲塌漏、杂草丛生、塘底淤泥沉积过厚,又为病原体繁殖提供了适宜场所。因此,必须坚持年年清塘消毒,才能达到预防鱼病之目的。水产养殖的清塘技术要点主要有:

一、清整池塘。

每年冬天,待鱼出池后,排干池水,修补池埂,拔除池边杂草,并挖去过多的淤泥,让池底冰冻日晒1星期左右。这样可使池塘土壤表层疏松,改善通气条件,加速土壤中有机物质转化为营养盐类,并达到消灭病虫害的目的。 

二、药物清塘。

池塘除养殖鱼类外,往往还混有野杂鱼虾及各种生物,如细菌、螺、蚌、青泥苔、水生昆虫等,它们有些本身能引起鱼生病,有些则是病原体的传播媒介,有些还会直接伤害养殖鱼类。药物清塘能起到除野和消灭病原之作用,是预防鱼病的重要措施。

    常用的清塘药物有生石灰、漂白粉、茶饼、氨水等。其中以生石灰、氨水、漂白粉清塘具有较多优点。生石灰不但能杀灭塘内病原、中间寄主、携带病原的动物和敌害,而且还有改良土壤、水质和施肥作用;氨水、漂白粉和生石灰有同样的杀灭作用,氨水还有施肥作用。茶饼灭菌作用不大,防病效果稍差。 

生石灰清塘方法有2种,一是干池清塘,先将池水放干或留水深5-10厘米,亩用生石灰50-75公斤(如淤泥多可将生石灰增量10%左右)。清塘时在塘底挖掘几个小坑,或用木桶等,把生石灰放入加水溶化,不待冷却立即均匀向四周泼洒(包括堤岸脚),第二天早晨最好用耙耙动塘泥,消毒效果更好。另一种是带水清塘,每亩平均水深1米用生石灰120-150公斤,通常将生石灰放入木桶或水缸中溶化后立即全池遍洒。7-8天后药力消失即可放鱼。因水有硬度,生石灰会与镁等反应,带水清塘比干塘清塘防病效果更好,但生石灰用量较大,成本较高。用生石灰清塘,能迅速杀死野杂鱼,各种卵、水生昆虫,寄生虫和病原菌等,而且,由于碱的游离,可发生中和反应,改变酸环境,使池塘呈微碱性,同时增加了钙的含量,为水生植物和动物提供了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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