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二十二点到早上六点之间噪音分贝超过50都算作扰民。
一般家庭装修的时间开始上午8:00到中午12:00,然后下午从2:00~6:00,在法定的节假日双休日他是不可以施工的,如果在非合法的时间内装修就会造成扰民的情况,就属于装修扰民。一般这种情况警告后不改正的话,会处罚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扰民具有某种影响力的人或组织粗暴对待相关民众利益的作法,一般指噪声扰民。首先要看是否达到扰民标准,如果没有达到投诉也是没有用的。
楼上装修扰民的投诉方法
1可以先找楼上房主进行协商,若房主不在,可以找装修负责人。
2可以打电话到小区管理处投诉。
3报警处理。警察对于正在使用的居民楼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违反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楼上装修扰民的解决办法如下:
1、楼上装修很吵可以向物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投诉,进行投诉。法律有规定,每天早上八点到中午12点下午两点到晚上六点才是可以装修的时间,其他时间不可以打扰到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2、装修方:
为了避免扰民首先需要以有效的通知方式,让邻居知晓装修的时间,并且在装修过程中尽量选择非正常休息时间,能一定程度上减少扰民的几率;
3、邻居被扰民:
首先如果是在休息时间,可以直接前往装修的家中,与装修工人或者装修业主沟通,能及时停止扰民最好;
4、找物业:
(1)将装修扰民问题反馈给物业,由物业协调解决问题;
(2)也可以直接协同物业人员直接去装修业主家,要求立马停止。
5、可以报警,如果装修业主严重不听从邻居和物业的劝说,可以考虑电话警察的方式,让警方协调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止法》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居民楼装修噪音扰民标准
装修扰民相关法律如下: 1、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3、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一、多高分贝算扰民:
1、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9点或者10点钟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音污染。如果出现了在这些范畴之内的行为就是扰民。
2、小区里装修时间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才是不扰民。 每个省份规定的时间都有所不同,但是大同小异,居民正常休息时间内操作算扰民。容许装修的时间集中在7时到12时,14时到19时。
3、晚11点到次日早7点,分贝高于80分贝,即为扰民。
二、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为: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或持械殴打他人的。
2、拦截追逐、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或导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3、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两千元以上的,或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一、居民楼噪音扰民标准是怎样的
1、一类小区,也就是以住宅为主的,包括乡村住房,晚上的噪音超过五十分贝就算噪音扰民了。
2、而二类小区,涵盖住房、商业混合型的,晚上噪音应不超过六十五分贝。并且在晚上十点后,到次日早上六点,这段时间发出的声音都算噪音扰民。
3、对于在装修的小区,在晚上六点到第二天上午的八点,是禁止进行噪音施工的,以免出现扰民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二、违规制造噪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不管是业主个人,还是需要在住宅区施工的单位,不管是在白天、还是在夜间都不得制造噪音。当然,在白天、夜间对噪音的认定是存在差异的。对于违反规定制造噪音的个人、单位可能会受到被警告、被判处罚款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