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等海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用于海上垂钓活动的钓鱼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沿海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边防、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捕捞渔民加入渔业合作社,逐步将渔业船舶纳入渔业合作社自我组织、管理和服务。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应当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保证渔业船舶安全适航和船长依法履行职责。
船长应当对渔业船舶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生产作业规则规程,保证渔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和船员安全;发现渔业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提出排除建议;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拒不排除的,船长有权拒绝出海作业,并向当地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第七条 新建、更新改造渔业船舶,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应当到具有渔业船舶造船资格证的船厂建造、改造。第八条 渔业船舶的船号、船籍港经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刷写、固定标记;更改船号、船籍港,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严禁无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渔业船舶从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第九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办理检验、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证书。证书不齐或者过期的,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第十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标准定额配齐合格船员,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消防、救生、通信、号灯号型、助渔助航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94千瓦以上且船长超过12米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救生筏、短波和超短波渔业电台;441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应当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卫星通讯终端设备。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渔港监督机构办理签证手续,并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和停泊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碰规则和值班守则,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性质和超过核定的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航行,不得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在海上作业时,临水作业人员应当穿着救生衣,在恶劣天气、岛礁区、狭水道、复杂海区航行和进出港时,船长应当亲自驾驶,并指派专人负责瞭望。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在港停靠或者海上避风时,应当保证渔业船舶能够随时操纵,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防冻、防碰撞等安全措施。第十五条 禁止渔业船舶超载、违章载客、装载危险品和配载不当,严禁酒后开机、驾船、疲劳作业。第十六条 鼓励渔业船舶加入渔业合作社编队生产。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应当将编队队长、编队船舶等信息由渔业合作社或者村委逐级上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参与编队生产的渔业船舶在航行和作业期间应当保持通信联系,遇险或者发生事故时,编队队长应当组织指挥编队的其他渔业船舶开展互救。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在海上发生险情且不能自救脱险的,应当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并迅速将出事原因、时间、位置、受损情况和救助需求等情况,向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公务船舶应当依法承担救助遇险渔业船舶的义务。非公务船舶在收到求救信号后或者发现渔业船舶和人员遭遇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积极救助,并迅速向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船的名称、呼号、位置和现场情况。
为什么要注意饮食营养?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我们都知道,民以食为天,每一个人一生中最离不开的就是食物,食物不仅仅给予人类美好的器官感受,更是通过食物的吸收消化供给人类日常所需的营养物质,一旦发生营养失调,就可能导致一系列的疾病。所以可想而知食物对于我们人类的日常需求到底有多重要,所以让我们走进今天的文章,一起来看看饮食营养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吧。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注重饮食营养呢?
1、身体保健。现在我们对于食物的要求不再是简单的填饱肚子就好了,而是通过更好、更加营养的食物补给我们身体所需,并且通过这些营养物质保证我们身体的健康与正常发育,所以注重饮食营养是身体保健的必备要求。
2、预防疾病。我们都知道,人体摄入的食物中有很多有利的成分,于是被我们人体吸收运用,一旦某些人体所必需的成分长期缺乏,就可能导致疾病的发生了。比如大脑需要的营养成分主要是脂质,如果摄入的食物不含有这类物质的话,就可能使孩子智力发育出现问题,老人出现痴呆症的现象。
3、健康生活。营养的食物不仅保证了我们身体所需要的基本成分,更是促进了新陈代谢的速度,而一个人身体新陈代谢速度快又不至于病态的情况下,那么这个人的身体一定非常的健康,所以了解饮食营养有助于我们健康的生活。
有哪些关乎健康的饮食技巧
1、肉类需谨慎处理后再吃。相关的研究表示,肉类在烤、煎或者炸等高温烹调使会产生一种致癌物质,而在烧烤或者煎炸食物的时候将其放入孜然腌半个小时,不仅可以让食物更加美味,还能减少致癌物质的产生。
2、吃苹果也要注意别吃果核。虽然苹果的营养价值是我们不能小嘘的,但是苹果核里面有一定量的氰化物,食用少量没事,但是大量吃多的话可能会有中毒的潜在危险,所以吃苹果的时候也要注意别把苹果核一起吃掉了。

3、 杏仁应处理后再吃。杏仁虽然看起来是一种坚果,但实际上它是一种果实,并且杏仁里面含有丰富的氰化物,如果不经过特殊加热就食用的话很有可能导致一个人中毒身亡,所以一定要注意。
看了上面的文章相信你们都知道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不仅仅要吃,更应该吃得健康、吃得安全,这样才可以让我们摄入的食物在保证身体基本所需的前提下,为我们的营养需求打下坚实的基础,我们也会变得更加开心,身体也会更加健康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渔业船舶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渔业船舶更新改造,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划定并公布渔港水域,加强渔港、避风塘等防灾减灾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第七条 渔港范围内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适任渔业船员(以下简称船员),配置和使用安全生产设备,安装电子身份识别标签,定期保养渔业船舶,确保渔业船舶安全适航。
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当配备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和考核与奖惩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设备配置标准和管理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渔业船舶船长应当落实船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航行安全、跟帮生产等安全生产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安全生产设备、证书证件、船员配备以及渔业船舶适航等情况,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船员职责,服从指挥和管理,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终端,发现隐患应当向船长报告并及时排除。第九条 禁止渔业船舶从事下列活动:
(一)被责令停航后未按照要求整改;
(二)擅自改变船体结构;
(三)危险天气警报未解除情况下出航;
(四)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
(五)在主航道、通航分道、桥梁水域、枢纽闸口水域、横水渡口水域、锚地、码头前沿以及回旋水域等通航密集区域从事捕捞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活动。
被责令停航的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渔业船舶助航、导航、通信、消防等公共安全设施设备。
造成公共安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当地主管部门对损坏的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应当及时修复。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年度目标和工作措施,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渔业船舶跟帮生产制度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督促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以及船长依法生产,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普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知识;
(二)组织实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分类监管,开展渔业船舶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协调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处置;
(四)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设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动态监管信息系统;
(五)调查与处理渔业船舶水上事故;
(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