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面回答
1、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仍暂不缴个人所得税;
4、农民销售农产品时,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二、分析详情
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税务机关收到举报后,要认真进行核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三、涉农企业有哪些?
涉农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研发、服务等活动,和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研发、服务活动的企业。涉农企业通常包括四种类型:一是为农产品生产提供生产资料和服务的农资企业,二是农产品生产企业,三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四是农产品流通企业。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2022
法律主观: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 缴纳增值税 。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 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法律客观:《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68号建议的答复》第二条
在增值税方面,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农林产品种植业、养殖业、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等饮料、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税。在印花税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农、林、牧、渔业有什么减免税政策
2022个体户免税政策是:
1、月销售额在15万以内,季度额度在45万以内,免征个体户增值税;
2、个体户使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对于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的,可以继续享受按照1%减征增值税,也可以通过适用预缴增值税,按照1%减预征收预缴的形式;
3、应税所得税没有超过100万的,可以享受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以对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这些政策适合所有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享受的征收形式;
4、特殊行业的个体户可以享受到免征个人所得税,饲养业、养殖业和种植业的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纳税人同时经营这几种业务,需要将收入单独核算,当然此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能进行单独的核算,就会按照全部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重点人群三年内可以按照一定金额减征一定的税收,对于想一些持有《就失业登记证》或者《就业创业证》的人群,自主创业退役兵等从事个体工商户,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当月,三年内每年按照一定的金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综上所述,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对农村养殖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林业系统所属的苗圃种植苗木花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承受荒土、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包括渔民、牧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单位和个人的自有车辆专用于农田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
(七)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缴农业特产税。
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缴农业特产税。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免农业特产税。对于贫困农户,缴纳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准予减税、免税。
(八)农业税减免的有关规定。
1、鼓励农民发展生产的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农民积极扩大耕地面积,发展生产,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办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一至三年;移民开荒所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至五年。在宅旁隙地上零星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免征农业税。为了促进我国农业科学研究工作,迅速提高农业科学水平,推动农业生产不断发展,条例规定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试验的土地上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2、灾歉减免
鉴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我国幅员辽阔,每年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自然灾害造成农业歉收,为了帮助灾区农民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照顾灾区人民的生活,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社会减免
社会减免是指根据党和国家的社会政策的要求在农业税上的体现,这主要包括对农民生产和生活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瘠山区以及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此外,校办农场、部队1961年以后的新开荒地以及良种示范繁殖农场的繁殖良种部分的农业税都可以享受优待减免待遇。
(九)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开展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有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
(十)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业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水产养殖的具体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水产养殖用地按种植用地对待。水电养殖按种植业计算征收费用。金融部门应放开水产养殖小额贷款,加大信贷力度,实行联户担保。对于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畜禽生产企业、优势畜产品产区、奶牛养殖社区和各种规模的养殖场,有不同的项目支持,但需要申报。2007年,将给予20个300头以上新建标准化高产奶牛养殖小区每个25万元的补贴。对养猪户而言,每头可养母猪补贴50元,补贴由中央和各级政府承担。能繁母猪的保险费为60元,由中央和各级政府承担80%,养猪户承担20%。因重大疫病捕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 三、强小农户科技装备应用。加快研发经济作物、养殖业、丘陵山区适用机具和设施装备,推广应用面向小农户的实用轻简型装备和技术。建立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科技服务小农户行动,支持小农户运用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物质装备等发展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循环农业等现代农业。引导农业科研机构、涉农高校、农业企业、科技特派员到农业生产一线建立农业试验示范基地,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通过下乡指导、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向小农户集成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提现以下六方面:
一、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附件规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就包括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
1、关于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车船使用税:
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
五、印花税:
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扩展资料:
国家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必须创新补贴方式,改革农业支持政策机制,建立健全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农情、又适应国际规则的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1、要坚持市场定价原则,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稳妥推动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等政策逐步向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转变,减少价格支持政策对市场的扭曲影响,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形成农产品生产的消费导向、市场引领机制。
在总结大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经验基础上,适时启动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改革。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农业经营特征的套期保值、价格保险等市场风险管理工具,有效管控农产品市场波动风险。
2、要改革完善现有补贴措施,建立政策补贴与重要农产品生产挂钩机制,促进提高政策效能与补贴效率。
要根据农业经营体系变化的新形势,完善现行补贴措施,建立“谁种补谁”以及“多种多补、不种不补”机制,使政府补贴与农产品种植面积或产量挂钩,促进农民多种粮、种好粮。
3、创新补贴方式,探索实施新型补贴措施。
要以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导向,以补贴重点产品、重要地区和关键环节为核心,以突出解决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重点矛盾和关键问题为方向,创新补贴方式、探索实施新型直接补贴措施。
实施政策性农业灾害强制性保险,鼓励农户全面参保,由政府对保费给予补贴,切实建立农业生产自然风险管控体系。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的信贷予以支持,给予投资补助和利息补贴;对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方式给予补贴支持。
4、加大绿箱政策支持力度,全面提升农业综合服务支持水平。
首先,探索实施新型绿箱政策措施,建立以种粮收入为保险标的物,通过农业保险方式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目标收益保险补贴支持制度”。
其次,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等力度,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全面提升耕地质量和土地产出水平。加快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继续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调动主产区生产积极性。
然后,促进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应用与推广。重点支持优质良种培育、新型肥料农药、生产作业机械化等关键环节,推动农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单产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加快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进程,推进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进一步发挥农机在科技兴农中的载体作用。
再者,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技术协会、专业服务公司、农民经纪人等,为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综合服务,如生产信贷、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农技指导、市场信息、农产品销售等。
最后,要健全农业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人民网——创新农业补贴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