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盐藏的原理
盐藏是沿海渔民对海水鱼进行保鲜的传统方法。其保鲜原理是:利用食盐溶液的渗透脱水作用,使鱼体水分降低,通过破坏鱼体微生物和酶活力发挥作用所需要的湿度态参数(一般讲微生物菌体的生长繁殖所需水分为50%以上),抑制微生物的繁殖和酶的活性,从而达到保鲜的目的。

2、盐藏保鲜方法
主要有干腌法、湿腌法和混合腌法。
· 干腌法是利用固体食盐与鱼体析出的水分形成食盐溶液。对鱼体进行盐渍保鲜;
· 湿腌法是将鱼体先放入盐仓,再加入预先配制好的过饱和食盐溶液进行盐渍保鲜;
· 混合腌法是将干腌法和湿腌法有机结合运用。 1、冰藏保鲜原理
即用天然冰或机制冰把新鲜渔获物的温度降至接近冰点但不冻结的一种保藏海产品的方法,它通常称冰鲜。是继盐藏保鲜之后被渔民普遍采用的保鲜渔获物的一种最常用的方法。
冰藏保鲜不仅用来保鲜原料,而且亦直接用来生产冰鲜品。用冰藏保鲜加工而成的冰鲜品有:冰鲜牙鲆、冰鲜河豚、冰鲜对虾等,主要出口日本。
2、冰鲜品加工方法
(以冰鲜鱼为例)如下:
(1)工艺流程。
①捕捞船操作工艺流程:原料鱼→水洗→放血→去脏→水洗→冷浸→装箱→加盖塑料布→加冰→贮藏。
②加工船或加工基地操作工艺流程:收购渔船交来的鱼货→挑选→过秤→装保温箱→加冰→封盖→刷唛头→贮藏→运输。
(2)工艺要点。
原料:
原料处理务必及时。一般要求拖网时间不超过2小时,从加工到运至飞机场不超过70小时。同时,在对原料处理时还必须做到小心谨慎,轻拿轻放,严禁摔打鱼体,冲洗要适度,不得损坏鱼体表面的粘膜。
放血去脏:
对冲洗干净的鱼要当即从鱼体腹面尾部向上3厘米左右的脊骨部刺孔放血,孔宽1厘米左右(为使放血干净彻底,必须刺断脊骨);放净血后,接着在其背侧肛孔到鳃部斜开或纵开一个8厘米以内的刀口,然后用手将内脏取出,去脏要彻底干净;最后将鱼体洗净。
冷浸:
去脏洗净后的鱼应立即放入0~5℃的冷海水中浸泡2~3分钟,使鱼体降温后双手托出,置于洗净木箱或塑料箱中。
装箱:
渔船上所用鱼箱不易过大或过小,一般按鱼体长度来定箱的大小,箱内放鱼一般占箱容量的40%~60%。在鱼体上加盖好塑料布后再加冰。加冰量以气温条件而定,气温高时用冰量不得少于鱼重的60%,冰面要低于箱高1厘米,以防码垛时压坏鱼体。装箱后要及时入舱。
扒运加工:
应立即分级挑选,对于在渔船上贮藏超过48小时的要严格检验其质量,过鱼时手工操作,轻拿轻放,严禁摔鱼箱。
水洗挑选:
对质量好的鱼品根据其情况看是否需用水洗,若卫生条件好可不洗,若卫生条件不够理想,则要用7℃以下干净海水清洗,然后按鱼品的质量、品种、规格分选、严防串等串级串品种,选好鱼放入干净带孔的塑料箱内,控水5分钟后称重。
称重:
挑选好鱼进行过秤定量,并于鱼箱上注明。控水后的鱼原则上不让水(但在实际生产中常酌情让水)。每箱装鱼量不超过12千克。
装箱:
首先对泡沫箱进行预冷却,冷却方式有冰预和冰舱内预冷。然后将箱内衬一长方形尼龙袋,再加4~6袋约2~3千克的袋冰,将其摊平衬底,将鱼斜顺摆于冰袋上,头向双端,鱼腹向下摆好,上面再摊加4~6袋碎冰,再折上衬袋口,并立即加盖封箱,且箱底接触部要加免水胶带顺封一周。
封箱刷唛头:
将外包装大纸箱刷好唛头,将箱底封好,然后将已封毕的泡沫箱外套一大尼龙袋,并将袋口折平封好,再将其装入外包装大纸箱中,封口。
贮藏:
包装好的鱼成品要存放在阴凉干净处,有条件的可在不致冻结的低温下冷藏。 1、概念
化学保鲜就是在水产品加入对人体无害的化学物质,以延长保鲜时间、保持品质的一种保鲜方法。
2、分类
· 防腐剂——能够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的化学物质都可以称之为防腐剂它们的作用原理:是控制微生物的生理活动,使微生物发育减缓或停止;
· 杀菌剂——就是能够有效地杀灭食品中微 生物的化学物质分为氧化型和还原型两大类;
· 抗氧化剂——防止或延缓食品氧化变质的一类物质;有的是作为氢或电子供给体,阻断食品自动氧化的连锁反应;还有的是抑制氧化活性而达到抗氧化效果。
3、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检验水产品保鲜剂的优劣:
a、看发泡性
好的保鲜剂能显著提高产品在加工、冷冻、烹饪等过程中的重量及其持水性,防止产品在货架、冷冻、烹饪过程中的水份流失。
b、看鱼品鲜嫩度、弹性及风味
好的保鲜剂通过乳化熬合作用,可使本产品分子与水分子及肉分子之间形成乳化熬合状态,从而提高产品的鲜嫩度、弹性及风味。
c、看鱼品色泽
好的保鲜剂能在水产品表面形成抗氧化保护膜,能有效地保持水产冻品的新鲜性,防止储藏过程中水及营养成分的流失,抑制微生物的生长,使食物色泽稳定、外形美观、口感鲜美。 1、概念
微冻保鲜是将水产品的温度降低至略低于其细胞汁液的冻结点,并在该温度下进行保藏的一种保鲜方法。
2、原理
低温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抑制酶的活性,减缓脂肪氧化,解冻时鱼体液汁流失少、鱼体表面色泽好。
3、缺点
鱼肉蛋白质冷冻变性。
低温保藏食品应快速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区域,否则容易引起冻害。 1、概念:
冷却海水保鲜是将渔获物浸渍在温度为0~-1℃的冷海水中的一种保鲜的方法。
2、优缺点:
优点:冷却速度快,可在短时间内处理大量鱼货,操作简单,保鲜效果好,又可用吸鱼泵半年鱼货、减轻了劳动强度
缺点:鱼体吸取水分和盐分,使鱼体膨胀、鱼肉略咸,体表稍有变色,以及由于船身的摇动而使鱼体损伤和存在脱鳞现象。另外,海水产生的泡沫也造成污染,鱼体鲜度下降速度比同温度的冰藏鱼要快,加上冷却海水装置需一次性投资,船舱制作的要求高。由于以上缺点,影响了冷却海水保鲜技术的推广和发展。 1、保鲜海产品种类
主要是真鲷、鲈鱼、河魨、牙鲆、对虾、海蟹、海参、文蛤、杂色蛤等。
2、依据使用容器不同可分为两种:
(1)一种是简易的暂养方式,即将鲜活水产品置入水密性较好的敞口容器中保活。此方法设备及操作简单,但需要海水多,存养的鱼、虾少;
(2)另一种是较先进的暂养方式,则要求贮备容器有一定的恒温能力和水质净化功能,它不但能根据不同的鱼类选择较为适宜的最低水温,以保证活鱼虾基本的代谢,而且能控制活鱼、虾排泄氨态氮化合物浓度、水溶性有机物浓度和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另外,还能通过增氧设备不断增加水中的溶解氧。
这种先进的暂养方式有以下优点:
①保活期较长,一般品种保活期为3~10天,个别品种保活期达10天以上,对虾暂养1个月后存活率高达93%;
②贮备容器利用率高,同样容积的贮备容器中贮放鱼、虾密度比传统暂养方式提高10~20倍,从而降低了运输成本;
③活品死亡率低。
水产类的卫生要求
传统水产干制品、腌制品的主要质量问题有吸湿、变质、霉变、褐变、赤变、盐霜、脂肪氧化、虫害、油烧等。(1)吸湿干腌制品的水分含量较低,当空气中的相对湿度增大时,储存在仓库中的制品就会吸湿,如果包装不良,吸湿更加严重,使制品发软。(2)加工原料鲜度不良或已变质①在腌制过程中,由于食盐渗透速度慢,细菌分解速度加快,制品尚未加工完毕已进人腐败变质状态。食盐渗透速度慢主要是由于鱼体肉质厚、盐粒过粗、食盐不纯、用盐不足、拌盐不均匀或湿腌时盐水浓度不足、腌制时温度偏低等造成。原料腌制前未经洗净,卤水更换及管理不良,加工用具不清洁等使初始细菌数量增加,腌制温度高时加快了分解腐败速度。②储藏不良,如腌制成品装箱或装桶后受到日晒雨淋等。③储藏期过长。(3)霉变制品干腌不彻底或吸湿会引起霉变,霉菌的大量繁殖使制品表面变为绿色或黑色。(4)褐变干腌制品储藏中的褐变是很复杂的,以羰氨结合(美拉德反应)引起的褐变为主。温度对褐变的影响较大,30°C以上时褐变较快,20°C以下储藏时褐变较慢,为防止褐变,最好将干腌制品存放在l0°C以下的环境中。(5)赤变主要原因是干腌制品用盐带有大量盐细菌;储藏气温过高,湿度过大;加工时清洁卫生不良;成品储藏条件不良,时间过长。(6)盐霜主要原因是干腌制品完毕后未及时包装;储藏时空气过于干燥;储藏期过长。(7)油烧(脂肪氧化)主要原因是水产原料的脂肪中含有不饱和脂肪酸,在空气中与氧结合生成氧化物、过氧化物,进一步与制品中的某些成分起作用,在体表形成**或褐色的斑块,称为“油烧”,多脂鱼常发生这种现象,储藏温度过高会促进油烧现象;储藏期过长也易造成此现象的发生。
第一条为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申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的卫生质量体系,并制定指导卫生质量体系运转的体系文件。
第三条本要求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卫生质量体系及体系文件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三)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
(四)环境卫生的要求;
(五)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六)原料、辅料卫生的要求;
(七)生产、加工卫生的要求;
(八)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
(九)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十)检验的要求;
(十一)保证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
第五条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并贯彻执行。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能够保证其产品卫生质量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食品生产有接触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三)生产、质量管理人员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帽、鞋应当定期消毒;
(四)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二)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无裸露地面;
(三)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无毒、耐腐蚀的材料修建,并保持清洁;
(四)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六)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
第十条食品生产车间及设施的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应当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二)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弧度;
(三)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下斜约45°;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四)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五)有温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安装温度显示装置,车间温度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保持良好通风;
(六)车间供电、供气、供水满足生产需要;
(七)在适当的地点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清洁消毒、烘干手的设备或者用品,洗手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八)根据产品加工需要,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和车轮消毒设施;
(九)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设有单独的更衣室,视需要设立与更衣室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
(十)车间内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构造易于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生产用原料、辅料的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生产用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规定要求,避免来自空气、土壤、水、饲料、肥料中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
(二)作为生产原料的动物,应当来自于非疫区,并经检疫合格;
(三)生产用原料、辅料有检验、检疫合格证,经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四)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五)加工用水(冰)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必要的标准,对水质的公共卫生防疫卫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自备水源应当具备有效的卫生保障设施。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
(二)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三)班前班后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专人负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四)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品分别存放在不会受到污染的区域;
(五)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成品内包装、成品外包装、成品检验和成品贮存等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六)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产品和废弃物,在固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并在检验人员监督下及时处理,其容器和运输工具及时消毒;
(七)对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出口食品的包装、储存、运输过程应当受到良好的卫生控制。
(一)用于包装食品的物料符合卫生标准并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
(二)包装物料间干燥通风,内、外包装物料分别存放,不得有污染;
(三)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四)冷包间和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等仓库的温度、湿度符合产品工艺要求,并配备温度显示装置,必要时配备湿度计;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要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库内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距离,库内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的食品。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食品、食品接触表面和食品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企业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内设检验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二)企业内设检验机构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检验要有检测记录;
(三)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并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卫生质量体系能够有效运行,达到如下要求:
(一)制定并有效执行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程序,做好记录;
(二)建立并执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并做好记录,确保加工用水(冰)、食品接触表面、有毒有害物质、虫害防治等处于受控状态;
(三)对影响食品卫生的关键工序,要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的监控,同时必须有监控记录;
(四)制定并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和可追溯性等内容;
(五)制定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六)制定并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
(七)制定并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八)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核,每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并做好记录;
(九)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当制定并执行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等管理规定。所有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卫生质量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十七条对于必须使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的产品,在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可以按传统工艺生产加工。
第十八条本要求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要求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11月14日公布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国检监〔1994〕7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