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路线:全程约1070公里
起点:九洲港

1珠海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沿九洲港路行驶20米,调头进入九洲港路
2) 沿九洲港路行驶36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洲仔路
3) 沿洲仔路行驶420米,左转
4) 行驶10米,直行进入情侣中路
5) 沿情侣中路行驶79公里,朝G4W/广澳高速/S111/唐家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港湾大道
6) 沿港湾大道行驶153公里,朝广州/深圳/广佛高速/G4W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广澳高速珠海支线
7) 沿广澳高速珠海支线行驶60米,直行进入广澳高速珠海支线
8) 沿广澳高速珠海支线行驶45公里,直行进入京珠高速
2沿京珠高速行驶760米,直行进入广澳高速
3沿广澳高速行驶463公里,过上横沥桥,在灵山/横沥/南沙区政府/万顷沙出口,稍向右转进入灵山互通
4沿灵山互通行驶15公里,直行进入S111
5内驾车方案
1) 沿S111行驶480米,调头进入S111
2) 沿S111行驶470米,朝G4W/广州/深圳/中山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灵山互通
3) 沿灵山互通行驶820米,直行进入广澳高速
4) 沿广澳高速行驶17公里,过上横沥桥,朝南沙港快速/万顷沙/南沙港区/S105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5) 沿匝道行驶14公里,直行进入南沙港快速
6) 沿南沙港快速行驶196公里,过十六涌大桥,在钢铁基地/十六涌/南沙湿地游览区出口,稍向左转上匝道
7) 沿匝道行驶120米,右转
8) 行驶470米,过十六涌大桥,左前方转弯进入红钢路
9) 沿红钢路行驶490米,直行进入灵新大道
10) 沿灵新大道行驶30米,左转进入灵新大道南
11) 沿灵新大道南行驶36公里,直行进入新港大道
12) 沿新港大道行驶40米,在第2个出口,左转进入海翔路
13) 沿海翔路行驶48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左侧)
终点:南沙十九涌
南通到上海铜川路水产市场怎么走
驾车路线:全程约770公里
起点:清远市
1清远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行驶80米,左转
2) 行驶120米,左前方转弯
3) 行驶80米,右转
4) 行驶30米,右前方转弯
5) 行驶120米,直行进入人民二路
6) 沿人民二路行驶960米,直行进入人民三路
7) 沿人民三路行驶15公里,直行进入人民四路
8) 沿人民四路行驶10公里,直行进入人民四路
9) 沿人民四路行驶190米,在第2个出口,朝广清高速/广州方向,左转进入广清高速
2沿广清高速行驶90米,直行进入广清高速
3沿广清高速行驶600公里,直行进入广清高速连接线
4沿广清高速连接线行驶59公里,直行进入广清高速连接线
5广州市内驾车方案
1) 沿广清高速连接线行驶20米,左前方转弯进入增槎路
2) 沿增槎路行驶2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增槎路
3) 沿增槎路行驶640米,朝火车站/广汕公路/珠江隧道/工业大道方向,直行进入增槎路
4) 沿增槎路行驶60米,直行进入增槎路
5) 沿增槎路行驶12公里,过左侧的财富大厦,直行进入增槎路
6) 沿增槎路行驶150米,朝内环路(A线)/珠江隧道/工业大道方向,稍向右转进入西场立交
7) 沿西场立交行驶330米,过西场立交桥,直行进入内环路
8) 沿内环路行驶26公里,在珠江隧道/黄沙大道/S39/东新高速出口,稍向左转上匝道
9) 沿匝道行驶440米,直行进入黄沙大道
10) 沿黄沙大道行驶40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黄沙大道
11) 沿黄沙大道行驶270米,右转进入西猪栏
12) 沿西猪栏行驶90米,过右侧的粤恒丰大厦约60米后,左转进入丛桂路
13) 沿丛桂路行驶40米,到达终点
终点:鑫淼水产
王顶提金冠里到水产批发市场怎么走
驾车路线:全程约1218公里
起点:南通市
1南通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行驶920米,右转进入世纪大道
2) 沿世纪大道行驶160米,调头进入世纪大道
3) 沿世纪大道行驶260米,右转进入园林路
4) 沿园林路行驶16公里,左转进入啬园路
5) 沿啬园路行驶15公里,朝通沪大道高架/G15/G40方向,稍向右转进入通沪大道高架
6) 沿通沪大道高架行驶20米,直行进入通沪大道高架
7) 沿通沪大道高架行驶66公里,直行进入通沪大道
8) 沿通沪大道行驶460米,直行进入沪陕高速公路
9) 沿沪陕高速公路行驶30米,直行进入沪陕高速公路
10) 沿沪陕高速公路行驶450米,朝苏通大桥/上海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小海枢纽
2沿小海枢纽行驶590米,过小海枢纽,右前方转弯进入沈海高速公路
3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916公里,过吴淞江大桥,朝上海市区/G2/G42/苏州方向,稍向右转进入G15沪宁立交桥
4沿G15沪宁立交桥行驶15公里,过G15沪宁立交桥约310米后,直行进入沪蓉高速公路
5上海市内驾车方案
1) 沿沪蓉高速公路行驶130公里,过真北路立交桥,直行进入沪蓉高速公路
2) 沿沪蓉高速公路行驶260米,过武宁路朝阳河桥,直行进入武宁路
3) 沿武宁路行驶720米,过武宁路桃浦河桥,左转进入兰溪路
4) 沿兰溪路行驶100米,过右侧的真如古镇约320米后,右转进入北石路
5) 沿北石路行驶34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左侧)
终点:铜川水产市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2016修正)
驾车路线:全程约1418公里
起点:金冠里
1天津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沿复康路辅路行驶80米,进入艳阳路
2) 沿艳阳路行驶20米,过右侧的新疆商会大厦,调头进入艳阳路
3) 沿艳阳路行驶30米,过左侧的新疆商会大厦,左转进入复康路
4) 沿复康路行驶470米,朝简阳路桥/青云桥/简阳路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复康路立交桥
5) 沿复康路立交桥行驶45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简阳路
6) 沿简阳路行驶11公里,稍向左转进入密云路
7) 沿密云路行驶54公里,过青云桥,直行进入西横堤
8) 沿西横堤行驶,过青云桥约20公里后,直行进入千里堤
9) 沿千里堤行驶22公里,直行进入双环路
10) 沿双环路行驶670米,直行进入南仓道
11) 沿南仓道行驶15公里,过南仓桥,在北仓桥/京津公路桥/京津路出口,稍向右转进入南仓桥
12) 沿南仓桥行驶510米,过南仓桥约200米后,直行进入京津路
13) 沿京津路行驶64公里,直行进入京塘线
14) 沿京塘线行驶57公里,稍向右转进入京津公路
15) 沿京津公路行驶480米,朝武清环线/S30/京津高速方向,稍向左转进入京津高速公路联络线
16) 沿京津高速公路联络线行驶10米,直行进入京津高速公路联络线
17) 沿京津高速公路联络线行驶85公里,过杨聂公路桥,直行进入津蓟铁路桥
2沿津蓟铁路桥行驶580米,过津蓟铁路桥约550米后,直行进入京津高速
3沿京津高速行驶719公里,过马家湾桥,朝东五环/G1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化工立交桥
4沿化工立交桥行驶370米,过化工桥约460米后,直行进入东五环路
5北京市内驾车方案
1) 沿东五环路行驶23公里,朝东四环/G1方向,稍向右转进入五方桥
2) 沿五方桥行驶550米,直行进入京哈高速
3) 沿京哈高速行驶45公里,朝东四环/十八里店桥/四惠桥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四方桥
4) 沿四方桥行驶730米,过四方桥,右前方转弯进入东四环南路
5) 沿东四环南路行驶110米,过工大桥,直行进入东四环中路
6) 沿东四环中路行驶24公里,朝国贸桥/东三环/京通快速/东五环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四惠桥
7) 沿四惠桥行驶870米,过四惠桥约130米后,直行进入京通快速路
8) 沿京通快速路行驶750米,过大望桥,直行进入京通快速路
9) 沿京通快速路行驶30米,直行进入建国路
10) 沿建国路行驶710米,过右侧的中基新东方写字楼B座约160米后,朝东北三环/京广桥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国贸桥
11) 沿国贸桥行驶130米,过右侧的中服大厦约200米后,右前方转弯进入东三环中路
12) 沿东三环中路行驶630米,过京广桥,直行进入东三环北路
13) 沿东三环北路行驶40公里,过三元东桥,直行进入北三环东路
14) 沿北三环东路行驶38公里,过左侧的赛福特大厦D座,直行进入北三环中路
15) 沿北三环中路行驶32公里,过北太平桥约11公里后,直行进入北三环西路
16) 沿北三环西路行驶250米,过蓟门桥,进入北三环西路
17) 沿北三环西路行驶180米,在联想桥出口,稍向左转进入北三环西路辅路
18) 沿北三环西路辅路行驶670米,调头进入北三环西路辅路
19) 沿北三环西路辅路行驶50米,过右侧的中鼎大厦约60米后,右转进入四道口北街
20) 沿四道口北街行驶500米,左前方转弯进入四道口路
21) 沿四道口路行驶60米,过右侧的文林大厦约120米后,左转
22) 行驶10米,到达终点
终点:水产批发市场
从仁怀到泸州富顺土桥水产合作社有多少公里
一、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
下列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植物应重点加以保护:
1.鱼类:带鱼、大黄鱼、*(*代表的字左边为“鱼”,右边为“或”)鱼、蓝圆鱼参、沙丁鱼、青鳞、二长棘鲷、蛇鲻、金钱鱼、鲱鲤、海鳗、马鲛、鳓鱼、红笛鲷、黄鲷、石斑鱼、鲳鱼、海鲶、大眼鲷;
2.虾蟹类:对虾、鹰爪虾、毛虾、青蟹;
3.贝类:牡蛎、贻贝、珍珠贝、白蝶贝、日月贝、鲍鱼、蚶、文蛤、缢蛏;
4.海藻类:江篱、马尾藻;
5.其他:鱿鱼、章鱼、墨鱼、海参。
着重保护对象的可捕标准,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其最低可捕标准为:
带 鱼 肛长25厘米
大黄鱼 体长20厘米
*(*代表的字左边为“鱼”,右边为“或”)鱼 体长15厘米
对 虾 体长11厘米
蓝圆鱼参 叉长12厘米
沙丁鱼 叉长12厘米
青鳞鱼 叉长7厘米
二长棘鲷 叉长8厘米
蛇 鲻 叉长15厘米
金钱鱼 叉长12厘米
鲱 鱼 叉长9厘米
鲳 鱼 叉长12厘米
马 鲛 叉长25厘米
鳓 鱼 叉长22厘米
海 参 体长25厘米
鲍 鱼 壳长7厘米
日月贝 壳长6厘米
人工养殖品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受此规定限制。

渔船作业在渔获网产中,凡小于可捕标准的上述幼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以及其他作业遇集幼体时,应立即停止捕捞,转移渔场。二、禁渔区和禁渔期
1.北部湾围洲岛北端即北纬21度05分线以北海域,连接围洲岛南至海康县流沙港以西20米水深以内的海域,为二长棘鲷幼鱼和幼虾保护区。
2.浅海滩涂水生动、植物、包括珍珠、海参、文蛤、蚶、牡蛎、江篱等品种,其保护区和禁捕期,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划定。
3.科研工作需要,以及各类船只在禁渔区(期)内试网、试拖、海水养殖生产采苗等,需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指定海区和时间进行。
4.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渔具和渔法
1.捕捞网具的网眼规定:
(1)机轮拖网、围网和机帆船拖网的最小网眼尺寸,按国家规定执行。
(2)灯光围网,取鱼部网目二厘米以上。
2.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拖曳泵吸耙剌、拖曳柄钩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剌、拦截插网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拦截箔筌陷阱、漂流延绳束状敷网、船布有翼单囊地拉网、船布无囊地拉网、抛撒无囊地拉网、拖曳束网耙刺等渔具。
3.禁止制造、出售和使用不合规定的渔具。四、水域环境的保护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污物。各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于污染水域造成渔业损失的,应由污染单位负责赔偿。五、组织领导和职责
全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这一工作,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共同配合,组织实施。
设立渔政机构,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设渔政处,县、市设渔政管理站,负责渔业的监督检查。凡从事水产采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其监督检查。
渔政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机轮底拖禁渔区域以内海域,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浅海养殖水域、滩涂和定置作业渔场,由所在县、市管理。有争议的跨界水面由上一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跨越本区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必须遵守当地有关规定。六、附则
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报上级领导机关备案。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行什么制度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驾车路线:全程约2604公里
起点:仁怀市
1遵义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西北方向出发,行驶120米,左前方转弯进入市府路
2) 沿市府路行驶240米,左前方转弯进入市府路
3) 沿市府路行驶310米,右转进入国酒南路
4) 沿国酒南路行驶990米,直行进入国酒南路
5) 沿国酒南路行驶80米,在第2个出口,朝遵赤高速方向,直行上匝道
2沿匝道行驶12公里,右前方转弯进入蓉遵高速
3沿蓉遵高速行驶2458公里,在童寺/代寺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
4沿匝道行驶890米,右转进入福代路
5自贡市内驾车方案
1) 沿福代路行驶25公里,右前方转弯进入芝童路
2) 沿芝童路行驶700米,稍向右转进入X099
3) 沿X099行驶530米,稍向右转进入马童路
4) 沿马童路行驶70公里,到达终点(在道路左侧)
终点:土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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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沟渠、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政策措施,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意识,鼓励开展水环境保护志愿服务,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再生水利用、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推广应用。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实施清洁生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接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查处。
第二章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水环境。
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第十三条 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产业规划的工业集聚区。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工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 接纳工业废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和接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在排污口建设取样井(口),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提供取样、监测等便利条件。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的出水水质进行取样检测,发现被检测水质未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和接纳标准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支持企业对工业废水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章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十八条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因地制宜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和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老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应当逐步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暂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区域,应当通过建设调蓄设施、增大截流倍数等措施,预防雨水、污水合流引起的溢流污染。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第二十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应当纳入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酸液、碱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水体。
医疗污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 处理处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当按照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污染防治要求,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布局,强化农业的生态系统功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应当分区域建设集中或者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和处理农村污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村污水应当集中收集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示范奖励等措施,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水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与改造,推进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水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水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畜禽养殖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收集贮存设施。
第二十九条 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预防和减少水产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饵料、药物,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污染防治需要,在河流、湖泊、沟渠、水库沿岸划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的区域。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加强对生产、运输、销售、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的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禁止在河流、湖泊、沟渠、水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用农药的器械。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设备,保障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得擅自调整。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稳定、持续的发挥水体净化功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统筹推进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入黄河排水沟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排水沟综合治理,减少入黄河排水沟的水污染物排放量,确保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入黄河排水沟沿线散居居民生活污水、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应当纳入排水沟综合治理范围。
第三十九条 利用地下热水资源进行取暖、洗浴、水上娱乐等活动的,应当对尾水进行降温或者降低有害成分等处理,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水生态环境调查,制定修复方案,采取截污治污、清淤疏浚、湿地修复、生态保护带建设等措施,对水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实现对重点地区的有效监测。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在河流、沟道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交界处设置地表水水质和水量监测断面,实时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信息。
河流、沟道上游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第四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检查和自动监测等方式,加强对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水污染隐患排查,防止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
第四十六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监测记录和报告,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沟渠、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协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件。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处置和水环境修复责任,并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水环境损害发生后,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造成水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条 鼓励水污染防治、市政建设等专业企业,通过委托管理、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经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和接纳标准的工业废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雨水收集口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第五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三)对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驾车路线:全程约593公里
起点:无锡市
1无锡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沿解放南路行驶30米,调头进入解放南路
2) 沿解放南路行驶500米,过淘沙桥,右转进入南长街
3) 沿南长街行驶520米,过跨塘桥,左转进入永乐东路
4) 沿永乐东路行驶21公里,右转进入长江北路
5) 沿长江北路行驶440米,左转进入太湖大道
6) 沿太湖大道行驶50米,过右侧的肯德基欧尚餐厅约150米后,稍向左转上匝道
7) 沿匝道行驶30米,直行进入太湖大道
8) 沿太湖大道行驶140米,直行进入太湖大道高架
9) 沿太湖大道高架行驶51公里,过春丰桥,朝上海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无锡东互通
2沿无锡东互通行驶100米,过无锡东互通约660米后,直行进入京沪高速公路
3沿京沪高速公路行驶358公里,过陆慕大桥,朝杭州/南通/苏州/G15W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沪宁高速苏州东互通
4沿沪宁高速苏州东互通行驶22公里,过外塘河大桥,右前方转弯进入常台高速公路
5苏州市内驾车方案
1) 沿常台高速公路行驶60公里,过碧云桥,在苏州城区出口,稍向右转进入苏州城区互通
2) 沿苏州城区互通行驶860米,过葑谊桥,右转进入独墅湖大道
3) 沿独墅湖大道行驶60米,过东南环立交约230米后,直行进入南环东路
4) 沿南环东路行驶26公里,过张家桥,右转进入人民路

5) 沿人民路行驶1000米,过南门桥约140米后,进入西二路
6) 沿西二路行驶430米,右转
7) 行驶2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高新区长江路水产批发市场


